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決定接受李遠青辭去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的請求,並報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