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執法的行政機關
機關名稱: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製止並責令改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章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麵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係,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1)就業政策法規谘詢;(2)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3)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4)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5)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6)其他公共就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章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6、《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第十一條“市(地級以上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門(以下簡稱市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根據省人事部門關於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規定、辦法和細則,製定所轄行政區內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具體實施方案;(二)指導和監督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國家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工作;(三)根據省人事部門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市所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四)承辦省人事部門委托的其他考試錄用工作。”
7、《國家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九條“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8、《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監督管理人才市場。”
9、《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本轄區內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產業、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才市場的管理工作。”
10、《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
1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1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14、《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15、《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製定。”
16、《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17、《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為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申請辦理就業證,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有效文件。”
18、《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第二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實行監督檢查。”
19、《勞動行政處罰若幹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法享受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20、《處理舉報勞動違法行為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監察的範圍內處理組織和個人檢舉和控告的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適用本規定。”
2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勞動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的工作。”
22、《最低工資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3、《集體合同規定》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查。”
2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醫療機構進行審查。”
25、《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26、《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第八條“開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須經審批機關批準,並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
前款所稱審批機關批準是指:(一)有主辦或者扶持單位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主辦或者扶持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同級勞動部門認定其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性質;(二)待業人員自籌資金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由當地縣(區)以上勞動部門批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7、《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28、《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29、《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對繳費單位改造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行為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30、《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外經貿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31、《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四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境外就業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32、《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勞動監察適用本條例。”
33、《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十條“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34、《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35、《失業保險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失業保險工作。”
36、《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主管部門。”
37、《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
38、《關於企業實行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審批辦法》第二條“市直屬企業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39、《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定規定”文號:梅市府辦[2010]55號
二、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組織
組織名稱:梅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條
2、《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4、《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
5、《廣東省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
三、受委托執法的組織
(一)梅州市勞動監察支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由委托其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例:(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物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2、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製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製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二)梅州市就業服務管理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係,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1)就業政策法規谘詢;(2)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3)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4)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5)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6)其他公共就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2、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其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有關事務。”
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流動人員勞動就業主管部門”、第五條“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實行錄用備案製度。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流動人員起三十日內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製度。”
4、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十條“職工介紹機構的設立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5、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第五條“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
行政執法依據
類 別 |
依據的名稱 |
製定、發布機關 |
生效時間 |
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6年1月1日 |
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1995年1月1日 |
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3年9月1日 |
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8年1月1日 |
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8年1月1日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 |
2004年7月1日 |
行政法規 |
《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
國務院 |
1985年9月24日 |
行政法規 |
《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度的規定》 |
國務院 |
1986年2月28日 |
行政法規 |
《關於加強職稱改革工作統一管理的通知》 |
國務院 |
1995年1月3日 |
行政法規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
國務院 |
2007年4月22日 |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 |
2008年9月18日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
國務院 |
1978年6月2日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
國務院 |
2007年7月10日 |
行政法規 |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
國務院 |
1990年11月22日 |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
國務院 |
1993年8月1日 |
行政法規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國務院 |
1999年1月22日 |
行政法規 |
《失業保險條例》 |
國務院 |
1999年1月22日 |
行政法規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
國務院 |
2002年12月1日 |
行政法規 |
《工傷保險條例》 |
國務院 |
2004年1月1日 |
行政法規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 |
2004年4月1日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 |
2004年7月1日 |
行政法規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國務院 |
2004年12月1日 |
行政法規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國務院 |
2003年9月1日 |
行政法規 |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
國務院 |
2003年3月1日 |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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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5日 |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1996年10月1日 |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1998年11月1日 |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1999年5月1日 |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2000年9月1日 |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2002年10月1日 |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2004年2月1日 |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2004年7月1日 |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2005年5月1日 |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1996年10月1日 |
部門規章 |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
人事部 |
2007年11月6日 |
部門規章 |
《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 |
中組部、人社部 |
2008年5月14日 |
部門規章 |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
中組部、人事部 |
2008年2月29日 |
部門規章 |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
中組部、人事部 |
2008年2月29日 |
部門規章 |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
中組部、人社部 |
2008年7月16日 |
部門規章 |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 |
中組部、人事部 |
1995年3月31日 |
部門規章 |
《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 |
人事部 |
1996年5月27日 |
部門規章 |
《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
人事部 |
1994年1月11日 |
部門規章 |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
中組部、人事部 |
2007年1月4日 |
部門規章 |
《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 |
中組部、人社部 |
2008年6月27日 |
部門規章 |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定》 |
人事部 |
1995年9月21日 |
部門規章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人事部 |
1990年11月9日 |
部門規章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
人事部 |
2005年1月1日 |
部門規章 |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
勞動部、人事部 |
1994年2月22日 |
部門規章 |
《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暫行管理辦法》 |
人事部 |
1996年6月17日 |
部門規章 |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
人事部 |
2007年10月1日 |
部門規章 |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
人社部 |
2009年1月1日 |
部門規章 |
《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 |
人事部 |
1999年9月6日 |
部門規章 |
《工人考核條例》 |
勞動部 |
1990年7月12日 |
部門規章 |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
勞動保障部 |
2000年12月8日 |
部門規章 |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
勞動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管局 |
1999年4月26日 |
部門規章 |
《工傷認定辦法》 |
勞動保障部 |
2004年1月1日 |
部門規章 |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
勞動保障部 |
2000年7月1日 |
部門規章 |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
勞動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2002年7月1日 |
部門規章 |
《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 |
勞動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2001年12月1日 |
部門規章 |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
勞動保障部 |
2005年10月1日 |
部門規章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
勞動保障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 |
1996年5月1日 |
部門規章 |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 |
勞動部 |
1993年7月9日 |
部門規章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
勞動部 |
1995年1月1日 |
部門規章 |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1999年5月11日 |
部門規章 |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 |
勞動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1999年5月12日 |
部門規章 |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意見的通知》 |
勞動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1999年6月30日 |
部門規章 |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規定》 |
勞動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家經貿委 |
1993年7月9日 |
部門規章 |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審批辦法》 |
勞動部 |
1995年1月1日 |
部門規章 |
《集體合同規定》 |
勞動保障部 |
2004年5月1日 |
部門規章 |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
勞動保障部 |
2000年11月8日 |
部門規章 |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
勞動部 |
1995年1月1日 |
部門規章 |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
勞動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04年5月1日 |
部門規章 |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 |
勞動保障部 |
2004年1月1日 |
部門規章 |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
勞動保障部 |
2004年5月1日 |
部門規章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
勞動保障部 |
1999年3月19日 |
部門規章 |
《技工學校工作條例》 |
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 |
1987年1月1日 |
省政府規章 |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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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1日 |
省政府規章 |
《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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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 |
省政府規章 |
《廣東省設置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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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29日 |
省政府規章 |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
亚搏app下载安装 |
2008年7月1日 |
省政府規章 |
《廣東省違反招用工人規定處理暫行辦法》 |
亚搏app下载安装 |
1990年2月15日 |
省政府規章 |
《廣東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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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27日 |
省政府規章 |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
亚搏app下载安装 |
1995年5月1日 |
省政府規章 |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
亚搏app下载安装 |
2000年3月30日 |
省政府規章 |
《廣東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方雇員管理規定》 |
亚搏app下载安装 |
2000年1月4日 |
省政府規章 |
《亚搏app下载安装 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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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 |
省政府規章 |
《亚搏app下载安装 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第二批)》 |
亚搏app下载安装 |
2006年4月20日 |
省政府規章 |
《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 |
亚搏app下载安装 |
1994年9月1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 |
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 |
2009年2月11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司法行政機關幹警錄用、選調暫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2001年3月22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實施辦法(暫行)》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5年12月1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 |
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人事廳 |
2009年1月23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5年11月30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實施辦法(暫行)》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6年5月31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管理實施細則》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7年1月1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暫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8年6月16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暫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6年5月27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暫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8年6月18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非公有製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8年6月19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省外引進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和發證管理暫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8年6月16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聘期考核暫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0年10月4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初任培訓試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5年3月31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任職培訓試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8年10月20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資格認可暫行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1998年7月28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 |
廣東省人事廳 |
2005年2月6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人事部 |
2006年7月4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
人事部 |
2006年9月2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事廳 |
2008年11月14日 |
規範性文件 |
《廣東省人事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事、企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流動及聘(錄)用工作的通知》 |
廣東省人事廳 |
2005年8月16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09年10月1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做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10年1月8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文化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09年12月31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10年2月2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體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10年1月5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廣播影視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10年1月8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10年1月20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10年2月23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10年2月8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10年3月2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機關直屬服務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10年3月3日 |
規範性文件 |
《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廣東省人社廳 |
2010年3月19日 |
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 |
2000年4月29日 |
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 |
國務院 |
1997年7月16日 |
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 |
國務院 |
1998年12月14日 |
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 |
國務院 |
2005年12月3日 |
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務院 |
1994年12月3日 |
規範性文件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2000年6月1日 |
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 |
1999年2月3日 |
規範性文件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
中共中央、 國務院 |
2002年9月30日 |
行政執法行為
一、行政處罰(共90項)
(一)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辦
法律依據:
1、《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辦,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2、《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責令停辦,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二)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責令停辦、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
1、《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業整頓。”
2、《廣東省才人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擅自舉辦人才交流會的,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三)使用假人事檔案、假學曆、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使用假人事檔案、假學曆、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四)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擅自擴大許可業務範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範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五)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六)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在招聘人才活動中有欺詐行為或者收取不合法費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在招聘人才活動中有欺詐行為或者收取不合法費用的,責令退還收取的不合法費用,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七)擅自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擅自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的,責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門移交人事檔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八)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範圍經營、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標準、采取不正當手段從事中介活動,或者以委托、掛靠、轉讓、承包等方式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接受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2、《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範圍經營、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采取不正當手段從事中介活動,或者以委托、掛靠、轉讓、承包等方式經營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九)製造、兜售假人事檔案、假學曆、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製造、兜售假人事檔案、假學曆、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十)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十一)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十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十三)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退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十四)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違反最低工資標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支付,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十五)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麵證明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麵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十六)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十七)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十八)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
處罰種類:責令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十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二十)用人單位製定的內部管理規章製度違反法規規定
處罰種類: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製定的內部管理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二十一)用人單位招用工人在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
處罰種類:責令補簽勞動合同,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違反招用工人規定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工人在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的,責令補簽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招用工人、瞞報情況、經檢查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二十二)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二十三)單位招用無合法證件人員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二十四)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三款“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二十五)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四款“禁止用人單位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二十六)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五款“禁止用人單位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二十七)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六款“禁止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二十八)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錄用備案手續,或未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或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備案手續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規定,未按期辦理錄用備案手續,或未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或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二十九)用人單位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到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工種(崗位)就業
處罰種類:警告,限期培訓罰款
法律依據:《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再上崗,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用人單位錄用流動人員後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錄用流動人員後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用人單位按錄用人員每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一)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逾期不辦理用工手續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補辦,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逾期不辦理用工手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並對用人單位按照招用人數,每人每月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不足一個月的按照一個月計算。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二)違反規定招用工人、瞞報情況、經檢查拒不改正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違反招用工人規定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工人在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的,責令補簽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招用工人、瞞報情況、經檢查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三)用人單位扣押流動人員身份證、暫住證、邊防證、計劃生育證等個人證件的;向流動人員收取就業保證金或抵押金(物)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退還,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扣押流動人員身份證、暫住證、邊防證、計劃生育證等個人證件的;向流動人員收取就業保證金或抵押金(物)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拒不退還的,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四)擅自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退回收取的費用,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招聘人員,向應聘求職者收取費用的,責令限期退回收取的費用;拒不退回費用的,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五)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
處罰種類: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六)用人單位使用童工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七)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八)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單位、個人或者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個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九)用人單位未妥善保存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十)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
處罰種類: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九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十一)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十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十三)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支付工資,責令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責令限期支付工資;責令加付賠償金。”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十四)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支付工資差額,責令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責令限期支付工資差額;責令加付賠償金。”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十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令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責令限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令加付賠償金。”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十六)用人單位未依法製定工資支付製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未依法製定工資支付製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十七)用人單位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十八)用人單位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十九)用人單位未如實編製工資支付台賬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用人單位未如實編製工資支付台賬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五十)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其工資清單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款“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其工資清單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五十一)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
處罰種類:責令支付工資報酬,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支付工資報酬,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五十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處罰種類:責令支付工資報酬,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支付工資報酬,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五十三)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處罰種類:責令支付工資報酬,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支付工資報酬,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五十四)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一條“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未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協助處理事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以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五十五)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養老與失業保險科、勞動監察支隊、工傷保險科、醫療與生育保險科
(五十六)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後,未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後,未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養老與失業科、勞動監察支隊、工傷保險科、醫療與生育保險科
(五十七)繳費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對繳費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養老與失業保險科、勞動監察支隊、工傷保險科、醫療與生育保險科
(五十八)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被保險人或其供養直係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供養直係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
執法機構:養老與失業保險科
(五十九)騙取失業保險待遇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四十二條“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養老與失業保險科
(六十)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處罰種類:責令退還騙取金額,罰款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機構:工傷保險科
(六十一)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機構:工傷保險科
(六十二)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診斷證明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機構:工傷保險科
(六十三)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收受當事人財物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收受當事人財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收受當事人財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機構:工傷保險科
(六十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對用人單位調查取證,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不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對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執法機構:工傷保險科
(六十五)擅自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處罰種類: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擅自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當事人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六十六)職業介紹機構未明示合法證明、批準證書、收費標準、監督電話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未明示合法證明、批準證書、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六十七)職業介紹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範圍經營;或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或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或以暴力、脅迫、欺詐的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或偽造、塗改、轉讓批準文件;或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一)超出核準的業務範圍經營;(二)提供虛假信息;(三)超出標準收費;(四)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五)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六)以暴力、脅迫、欺詐的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七)偽造、塗改、轉讓批準文件;(八)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2.《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提請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撤銷登記;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六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六十九)職業介紹機構未經審批,從事出入境職業中介業務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並可按每介紹一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七十)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
處罰種類:取締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訂鑒定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七十一)職業介紹機構違反規定收取職業介紹服務費情節嚴重
處罰種類: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七十二)職業介紹機構30日內未能為用人單位或求職者找到符合協議要求的人員或崗位,又不退還按規定應退的費用
處罰種類:責令退還按規定應退的費用,罰款,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按規定應退的費用,並按應退金額處以二倍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七十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委托、掛靠、轉讓、轉包或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方式經營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七十四)職業介紹機構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勞動力交流會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舉辦勞動力交流會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七十五)職業介紹機構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介紹婦女和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從事國家規定禁忌從事的職業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每介紹一個處以五百元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每介紹一人處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七十六)職業介紹機構聘用的從業人員未領取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清退,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聘用的從業人員未領取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並可對該職業介紹機構按未領證人數每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七十七)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
處罰種類:依法取締、沒收其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五條、第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沒收其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因非法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七十八)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騙領許可證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提供虛假材料騙領許可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七十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八十)拒不履行《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義務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拒不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義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八十一)境外就業中介機構不與其服務對象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境外就業中介違反本規定,不與其服務對象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八十二)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逾期未補足備用金而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業務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逾期未補足備用金而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業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八十三)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嚴重損害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違反《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嚴重損害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八十四)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備案手續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備案手續的,期間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千元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八十五)外國人拒絕勞動行政部門檢查就業證、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擅自延長就業期限
處罰種類:收回其就業證,並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
法律依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拒絕勞動行政部門檢查就業證、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擅自延長就業期限的外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回其就業證,並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八十六)用人單位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拒絕、阻礙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複舉報人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拒絕、阻礙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公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八十七)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麵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複舉報人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書麵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條“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麵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八十八)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複舉報人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條“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八十九)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或連續3個月以上不按期發放職工工資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所支付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或逾期未支付工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發所欠工資,並從超過規定發放工資日期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欠發工資額的1%賠償職工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或連續3個月以上不按期發放職工工資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其處以5千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九十)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務派遣有關規定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二、行政許可(共3項)
(一)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
法律依據:《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書麵申請,人事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後,應當按照第九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並在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省直單位、中央和省外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單位,在本省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在征得原審批機關書麵同意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二)職業介紹許可
法律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職業介紹實行行政許可製度。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其它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就業服務管理局
(三)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
法律依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就業服務管理局
三、行政征收(共19項)
(一)專業技術職務聘書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專業技術職務聘書費標準的複函》(粵價函[1997]273號)
征收標準:每證3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職稱考試收費標準的複函》(粵價函[2001]237號)
征收標準:每科50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務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職稱考試收費標準的複函》(粵價函[2001]237號)
征收標準:每科65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四)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季、財政部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1]307號)
征收標準:每科65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五)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2]344號)
征收標準:每科65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六)注冊谘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2]344號)
征收標準:每科65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七)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1]307號)
征收標準:每科60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八)職稱外語考試考務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職稱考試收費標準的複函》(粵價函[2001]237號)
征收標準:每科60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九)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認定考試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2000]147號)
征收標準:每科65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十)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2000]147號)、《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職稱考試收費標準的複函》(粵價函[2001]237號)、《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1]170號)
征收標準:每科65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十一)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認定考試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2000]147號)、《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職稱考試收費標準的複函》(粵價函[2001]237號)
征收標準:每科65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十二)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2000]147號)、《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職稱考試收費標準的複函》(粵價函[2001]237號)
征收標準:每科65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十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高級)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複函》(粵價函[2006]629號)
征收標準:每人580元(含資格證書及送審等有關費用)。需進行論著鑒定的可加收200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十四)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中級)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複函》(粵價函[2006]629號)
征收標準:每人450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十五)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初級〈含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複函》(粵價函[2006]629號)
征收標準:每人280元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十六)招考公務員考試費
法律依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錄用國家公務員等考試收費問題的複函》(粵價函[1997]298號)
征收標準:報名費,每人20元;考務費,筆試每科30元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十七)外國人和台港澳人員就業證費
法律依據:根據粵價[2002]394號文件規定。
征收標準:9元/證
執法機構:就業服務管理局
(十八)勞動年審證照費
法律依據:《關於收取勞動年審證照費問題的複函》
征收標準:50元/戶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十九)職業技能資格鑒定(考核)費
法律依據:《工人考核條例》、《關於考試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全省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的複函》
征收標準:A類:初級工理論考核費40元,操作考核費200元;中級工理論考核費50元,操作考核費250元;高級工理論考核費60元,操作考核費320元。B類:初級工理論考核費40元,操作考核費130元;中級工理論考核費50元,操作考核費190元;高級工理論考核費60元,操作考核費250元。C類:崗位理論考核費30元,操作考核費70元;初級工理論考核費40元,操作考核費80元;中級工理論考核費50元,操作考核費120元;高級工理論考核費60元,操作考核費170元。技師600元。高級技師700元。(單位:元/人次)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四、行政給付(共1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法律依據:《關於修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薪[1998]8號)
執法機構:工資福利科
五、其他行政行為(共39項)
(一)人事計劃執行情況檢查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製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
(2)《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工資基金年審,對各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和執行工資基金使用計劃、職工人數計劃,以及開戶銀行是否按規定支付工資等進行檢查”、第十八條“各地人事、財政、銀行、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和檢查監督工作”、第十九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會同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工資基金和現金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3)《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各級人事計劃部門要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依卡增人增資情況進行彙總分析,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執法機構:綜合規劃科
(二)工資審核、工資製度執行情況檢查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製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
(2)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製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
(3)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
(4)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
(5)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0號)
(6)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公務員工資製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8號)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工資福利科
(三)公務員製度執行情況檢查
法律依據:
(1)《關於嚴肅人事工作紀律認真處理違規進人嚴格錄用考試紀律的通知》(人發[2000]84號)
(2)《中組部、人事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34號)
(3)《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第十條“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輪崗工作的監督檢查。”
(4)《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第九條“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回避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對不按編製職數、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宣布無效;對不按規定程序晉升或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對違反本規定進行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視情節輕重,對主要或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5)《公務員職務任免和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權限任免國家公務員。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任免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有關事宜,並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任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6)《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回避暫行規定》第九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對本規定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應及時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糾正。”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四)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檢查
法律依據: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資格認可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為加強管理,省、市兩級建立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檢查考核製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對沒有認真貫徹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要求,沒有達到相應的培訓質量和效果、培訓管理混亂等不利於公務員培訓開展的施教單位,省或市政府人事部門可暫停或取消其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資格。並將其培訓任務交由其他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較好的施教機構承擔;對沒有按照政府人事部門培訓計劃開展培訓以及出現亂辦班、亂收費現象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執法機構:培訓教育科
(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檢查
法律依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製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製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製等審批事項。”
執法機構:軍官轉業安置科
(六)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審批
法律依據: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第三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因建製或編製定員變動等特殊原因需要增、減職工的,經報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調整職工人數計劃和工資總額計劃後,方可相應調整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工資基金不足需要追加工資總額時,由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調劑;調劑不了的,按計劃管理程序報上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調劑。未批準調劑前,原使用計劃不得突破。”
第七條“實行工資基金與增人計劃配套管理的辦法,機關事業單位增加人員,須編製增人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並核增工資基金。違反增人計劃管理規定擅自進人的,不得核增工資基金。”
第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資基金使用計劃,逐季送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報同級人事部門批準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機關、事業單位使用本),憑《工資基金管理手冊》逐月到開戶銀行提取現金。”
第十五條“經批準實行工資總額包幹的機關、事業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的政府規定,核定工資總額基數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後,作為包幹限額指標,納入工資基金使用計劃。”
執法機構:綜合規劃科
(七)事業單位幹部調配審批
法律依據:
(1)《幹部調配工作規定》(人調發[1991]4號)
(2)《關於進一步做好幹部調配工作的通知》(粵人發[2002]31號)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八)聘用製幹部調動審批
法律依據:《聘用製幹部調動暫行辦法》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九)公務員錄用和調任、轉任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2)《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九條“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3)《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第十一條“市(地級以上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門(以下簡稱市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十)市級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任職審批
法律依據:
《廣東省設置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實施辦法》(粵府[1994]140號)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十一)放寬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任職條件審批
法律依據:
《廣東省設置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實施辦法》(粵府[1994]140號)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十二)全民所有製事業單位招收聘用製幹部審批
法律依據:
《廣東省全民所有製事業單位招收聘用製幹部管理規定》(粵府[1994]150號)
執法機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十三)列入政府管理範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84項
(2)《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3)《職業資格證書製度暫行辦法》(人職發[1995]6號)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十四)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核發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1)《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度的規定》(國發[1986]27號)
(2)《關於加強職稱改革工作統一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5]1號)
執法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十五)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審批
法律依據: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管理實施細則》(粵人計[1996]49號)
執法機構:綜合規劃科
(十六)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資格審批
法律依據:
(1)《廣東省機關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廣東行政學院是我省國家公務員培訓的主體,其他管理幹部學院、幹部培訓中心等培訓機構,具備以下條件的,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省屬單位報省人事廳審批,市(不含縣級市,下同)屬單位報市人事局審批,並報省人事廳備案,經批準並進行資格認可後方可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一)具有承擔相應公務員培訓任務的專門場所;(二)具備基本教學設施和專兼職教師隊伍;(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管理製度。”
(2)《廣東省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資格認可暫行辦法》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資格認可製度,實行分級申報、審批、公布和管理。省府直屬各管理幹部學院、省府各部門所屬培訓中心、省屬高等院校等單位,報省人事廳審批認可和公布。市府直屬各管理幹部學校、市府各部門所屬培訓中心、市屬院校等單位,報當地市人事局審批認可和公布,並報省人事廳備案。經省、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認可的培訓施教機構發給由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廣東省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證書》,具有開展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資格。”
執法機構:培訓教育科
(十七)市級人才交流大會核準
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以招聘人才為對象的各類人才交流會,應當由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並按照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十八)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變更(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需要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經營業務範圍以及停業、終止等,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許可證視為無效。”
執法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科
(十九)政府各部門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方案,部門專業課培訓科目備案
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事廳關於加強政府各部門公務員培訓管理的通知》(粵人發[2002]3號)
執法機構:培訓教育科
(二十)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
法律依據:
《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建立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製度。審核備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結束時,各單位將考核工作總結和《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審核備案呈報表》、《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名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員名冊》(各一式三份),報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分別送同級黨委組織部或政府人事部門(獨立的事業單位,直接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進行審核確認。未經審核確認的,不能按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
執法機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二十一)公務員輪崗情況年度備案
法律依據:
《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第八條“政府工作部門應在每年度末,將本年度輪崗情況,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二十二)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備案
法律依據:
1.《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必須經同級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才能生效。各級政府部門必須在翌年三月底前,將本部門的考核工作總結和《廣東省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備案呈報表》、《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人員名冊》、《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人員名冊》(各一式三份),報同級考核委員會(逕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未經審核備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
2.《廣東省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第十七條“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對本級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工作進行認真的總結,並將考核結果彙總,填寫《廣東省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呈報表》(一式三份),報上級政府人事部門。”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二十三)公務員辭職情況備案
法律依據: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第五條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二十四)非領導職務任命備案
法律依據:《廣東省設置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實施辦法》(粵府[1994]104號)
執法機構: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二十五)人事爭議仲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條“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製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聘任製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2)《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十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以及仲裁員的考核、培訓等日常工作,辦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執法機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二十六)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製止並責令改正”、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製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製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4、《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二)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5、《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作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
7、《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負責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征繳、支付和管理基金情況進行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等各類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待遇申領、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執法機構:養老失業保險科、工傷保險科、勞動監察支隊
(二十七)勞動合同文本審查
法律依據: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製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製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二十八)勞動合同鑒證
法律依據: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二十九)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麵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三條“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執法機構:工傷保險科
(三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審查
法律依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醫療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
執法機構:醫療與生育保險科
(三十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部《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第一條“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采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的診斷、治療項目:(一)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二)由物價部門製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範圍內的診療項目。”
執法機構:醫療與生育保險科
(三十二)招用流動就業人員備案
法律依據:
《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實行錄用備案製度。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流動人員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跨省、市招用流動人員,須持有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介紹信函,有組織地招收。”
執法機構:就業服務管理局、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三)招用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備案
法律依據: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後,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於7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四)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確認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審批辦法》第七條“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製定。”
3.《廣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第二條“市直屬企業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五)集體合同簽訂審核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2.《集體合同規定》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查。”
執法機構:勞動關係科
(三十六)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製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製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及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七)勞動年審
法律依據: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2.《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八)項“勞動行政部門對流動人員實行勞動年審。”
執法機構:勞動監察支隊
(三十八)企業年金受托管理合同、賬戶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備案
法律依據: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托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法人受托機構,受托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機構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行政部門備案”、“書麵合同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執法機構:養老與失業保險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