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2號)
梅州市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梅州市統計局
根據國務院決定,按照國家和省農普辦的統一部署,我市開展了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點為
普查登記數據質量經過國家、省農普辦嚴格檢查和審定,我市農業普查數據質量全部達到國家、省規定的質量標準。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梅州市農普辦和梅州市統計局將分期發布我市農業普查公報,向社會公布普查的主要結果。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
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市104個鎮和2053個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在鄉鎮地域範圍內有火車站、有碼頭的鄉鎮占全部鄉鎮的10.58%,有二級以上公路通過的鄉鎮占63.46%。鄉鎮政府所在地距離縣城在一小時車程內的占85.58%,距離一級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裏之內的占66.35%,能在1小時內到達縣政府的鄉鎮占85.58%。
2006年末,98.94%的村通公路,19.70%的村地域內有車站或碼頭。村內道路路麵以水泥路麵為主的占92.88%。
二、電力、通訊
2006年末,83.65%的鄉鎮已經完成農村電網改造,99.63%的村通電,98.55%的自然村通電話;100%的鄉鎮有郵電所。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13.46%的鄉鎮有職業技術學校,93.11%的村在3公裏範圍內有小學,67.44%的村在5公裏範圍內有中學。99.03%的村能接收電視節目,80.53%的村安裝了有線電視。44.36%的村有幼兒園、托兒所,16.42%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17.81%的村有圖書室、文化站,15.31%的村有農民業餘文化組織。
四、環境衛生
本次普查的104個鎮中,83.65%的鎮實施集中供水,23.08%的鎮生活汙水經過集中處理,61.54%的鎮有垃圾轉運處理站,25.30%的村飲用水經過集中淨化處理,18.46%的村實施垃圾集中處理,73.54%的村有沼氣池,46.35%的村完成廁所改造。
五、醫療和社會福利機構
2006年末,100%的鄉鎮有醫院、衛生院,99.04%的鄉鎮有敬老院,44.73%的村距離醫院、衛生院在3公裏以內,81.36%的村有衛生室,83.90%的村有行醫資格證書的醫生,36.22%的村有行醫資格證書的接生員。
六、市場建設
2006年末,78.85%的鄉鎮有綜合市場,26.87%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63.51%的村在村內可以買到化肥,8.33%的村在村內可以買到彩電, 19.23%的鄉鎮年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11.54%的鄉鎮有農產品專業市場,100%的鄉鎮有有儲蓄所。
注:
1、村:指村民委員會所轄地域和有集體所有製農業用地或有農業戶籍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2、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從外部通達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車、拖拉機的道路。
3、村到最近的車站、碼頭的距離:指本村村委會駐地到最近車站或碼頭的距離。有定時經過或經常經過的客運車、並能招手上車的地點也視為車站。
4、通電的村:指能用電進行正常的生產和生活活動的村。
5、通電話的村:指能用固定電話或手機與外界聯係的村。
6、衛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內,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由村集體或個人舉辦的衛生機構。衛生室有固定場所,從事醫療活動,承擔管理職能。不包括專科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7、飲用水經過集中淨化處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會駐地的住戶生活飲用水經過集中淨化、消毒等處理。來自自來水廠的飲用水視為經過集中淨化處理。
8、實施垃圾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
9、完成改廁的村:指本村地域內,基本消滅了露天糞缸、糞坑、旱廁、簡易廁所,大多數或全部居民使用帶有化糞池、沼氣池或三隔池廁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廁所或其他村裏指定的定點場所作為傾倒糞便的場所。
10、實施集中供水的鎮:指本鄉鎮鎮區內,通過管道係統對鎮區居民進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自來水或者飲用水的標準。不符合國家自來水或飲用水標準,或者水質未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檢驗認定為合格的,雖然其形式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1、生活汙水經過集中處理的鎮:指鎮區居民的生活汙水納入汙水收集管網並通過汙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12、有垃圾處理站的鎮:是指鎮區內有對垃圾進行集中、轉運或者各種無毒化處理的垃圾清理場所。不包括隻存放垃圾,但不進行任何處理的垃圾堆放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