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參照省的做法和我市的慣例,不是市八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二)在梅州居住和工作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和我市選出並在梅工作的省十四屆人大代表;
(三)梅州軍分區主要負責人;
(四)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和中央、省屬駐梅單位主要負責人;
(五)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1名負責人;
(六)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理主任,縣(市、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七)曾擔任正廳職在梅居住的老同誌和曆屆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八)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
(九)出席政協梅州市委員會八屆四次會議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