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製度(試行)》和《梅州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製度(試行)》等規定,經我市相關部門審核,認為陳采衡、黃桂清、袁偉東符合烈士申報條件,擬向省人民政府申報追認為烈士。現予公示如下:
一、陳采衡,男,生於1900年,興寧市龍田鎮人,生前任原國民革命軍第83軍156師934團二營少校營長,抗戰爆發後,1937年10月,隨所在部隊奉命由廣東開赴上海,參加淞滬會戰,同年12月,退至南京郊區組織防禦,在南京青龍山、龍王山一帶至光華門阻擊日軍,後在突圍中不幸陣亡。陳采衡在抗日戰爭中,在對敵人作戰犧牲,其犧牲情節符合《民政部關於對辛亥革命、北伐戰爭、抗日戰爭中犧牲的國民黨人和其他愛國人士追認為革命烈士的通知》(民優〔1983〕46號)規定的“對參加辛亥革命、北伐戰爭、抗日戰爭,確因對敵作戰犧牲的國民黨人和其他愛國人士,可以追認為革命烈士”情形。
二、黃桂清,男,興寧市大坪鎮雙紅村人,生於1962年8月,生前任大坪鎮北片護林組組長。2014年2月3日上午,興寧市大坪鎮石裏埂發生山火,為撲救山火、保護國家財產身負重傷,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下午5時不幸因公殉職。其犧牲情節符合《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可以評定為烈士的條件。
三、袁偉東,男,生於1959年8月,興寧市大坪鎮小碰村人,生前為小碰村護林員兼大坪鎮北片護林組長。2014年2月3日上午,興寧市大坪鎮石裏埂發生山火,袁偉東同誌為撲救山火、保護國家財產身負重傷,全身燒傷麵積達85%,後送醫院全力搶救無效,於2014年2月18日不幸因公殉職。其犧牲情節符合《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可以評定為烈士的條件。
公示時間從2023年3月28日至4月11日(10個工作日),在此期間,如有異議,請向梅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反映。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反映問題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反映問題材料上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姓名不能打印)。為保證異議處理客觀、公平、公正,凡匿名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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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