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什麼是“公共資源”和“有償使用”?
公共資源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公共空間以及相關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公共服務等各類具有公共利益屬性的資源。有償使用是指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如招標、拍賣)或協議方式,將這些資源的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單位或個人,並收取合理費用。
二、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範圍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
(一)城市公共場地、場所等;
(二)政府管理或投資的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充電樁建設場地以及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等;
(三)公園綠地等城市綠地內配套服務設施(含臨時設置)及場地;
(四)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
(五)國有建築物、公共機構屋頂等空間(含光伏資源)及其他適合向公眾開放的場所。
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管理工作如何開展?
(一)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工作職責編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報本級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負責督促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上繳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二)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受讓方(如果資源不具備以公平競爭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條件,可以通過協議等方式確定受讓方)。
(三)受讓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範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監督。
四、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期限是多長時間?到期後如何處理?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期限根據公共資源類型、有償使用方式和項目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期滿前6個月由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按程序重新確定受讓方。
五、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監督管理由哪些部門負責?
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受讓方利用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