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縣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本文件製定背景是什麼?
為全麵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以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目標要求,加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利用管理,引導和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保障農民權益,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定義是什麼?
本文件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為工業和商業的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式有哪些?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形式包括使用權出讓、出租等有償使用方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麵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入市權利雙方分別是誰?
(一)入市的出讓人。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即代表集體行使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的並經依法注冊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鎮(高管會、辦事處)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鎮(高管會、辦事處)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入市的受讓人。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本政策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經營。
五、哪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
(一)符合規劃:符合梅縣區國土空間規劃;
(二)權屬清晰:土地產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議,已依法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權屬清晰、不存在權屬爭議,或經土地所有權人書麵同意可隨土地一同入市流轉;
(三)開發條件:具備必要的道路、通水、通電、土地平整等開發建設條件,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合法合規: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製土地權利,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壤汙染防治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程序包括哪些?
入市程序包括六個步驟:
(一)入市申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同意後形成入市決議,確定入市地塊選址、麵積、權屬狀況、擬入市用途等基本情況,由土地所有權人向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提出入市申請,鎮人民政府(高管會、辦事處)將符合入市條件的用地相關資料呈報區自然資源分局核查。
(二)出具規劃條件: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區自然資源分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擬出讓、出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麵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對擬入市地塊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三)方案編製:入市主體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編製入市方案,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同意後形成書麵意見,在出讓、出租前不少於十個工作日報區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四)入市交易:入市主體根據入市方案確定的交易方式,在梅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台或梅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告並公開交易,交易結果應在集體經濟組織事務公示欄和梅縣區人民政府網站等進行公布,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五)簽訂合同及監管協議: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或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書麵合同,並按照規定簽署監管協議。
(六)辦理登記:入市交易完成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依法依規辦理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