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2023年10月,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印發《梅州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要求各縣(市、區)落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等入市政策性文件的製定工作。梅江區委、區政府根據《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意見〉的通知》(梅市明電〔2023〕127號)等文件精神,並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包括總則、調節金征收、調節金使用、附則四個章節二十四條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一)征收主體。征收主體為區人民政府,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由區財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梅江分局負責組織征收。
(二)調節金征收。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分享比例大體平衡以及保障農民利益等原則,入市主體按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的入市收入繳納一定比例的調節金。繳納對象為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及再轉讓方。
(三)征收比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初次入市環節,包括出讓、出租等交易行為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5%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