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的通知
一、修訂背景
《梅州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增設條件、規劃許可、建設維護、法律責任等方麵進行了全麵規定,對我市增設電梯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現執行的《管理規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到期,同時結合市人大法工委對《管理規定》中涉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抵觸的內容進行修改等要求,以及行政機關機構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等改革措施要求,需出台新的《管理規定》規範和指導我市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工作。《管理規定》修訂後將更為明確相關民生工程的各方主體權責,進一步優化建設流程和辦事效率,加快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改造,破除增設電梯的難點堵點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
二、修訂的主要依據
《管理規定》的製定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繼續深化若幹規劃用地改革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52號)等相關規定,同時借鑒了珠海、河源等地市的經驗做法。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管理規定》內容共27條,修訂後的《管理規定》內容共28條。主要修訂內容:
(一)為了充分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8條有關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定,將原《管理規定》中增設電梯需“雙2/3”業主同意的規定進行調整。調整為啟動增設電梯應經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麵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麵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二)為了進一步優化、簡化增設電梯的程序和流程,充分發揮鎮、街基層組織作用,明確了在增設電梯過程中,增設電梯申請人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鎮、街提出申請。在增設電梯申請公示期無異議或有關異議處理結束後,由鎮、街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各部門無不同意見的,由鎮、街對增設電梯協議及建築設計方案予以登記歸檔,即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納入豁免清單,無需辦理規劃許可。同是強調了鎮、街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增設電梯工程工作製度,細化優化辦事流程和辦事指南,縮短辦理時限。
(三)為了進一步銜接機構改革後的部門名稱和職責變化,將《管理規定》中的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和職責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為了進一步明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需辦理建築施工許可的範疇,將限額以下的,即“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加入了條款內容,並強調了施工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職責。
(五)為了進一步明確《管理規定》第六條中電梯井和連接通道的相關尺寸要求,提升可操作性,解答群眾對增設電梯相關尺寸的疑問,如:電梯井占地尺寸不超過2.4米×2.4米,首層疏散外門淨寬度不應小於1.1米,因此需增設連接通道的,其寬度不宜大於1.5米,長度不宜大於2.4米,如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