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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縣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3-06-30 18:33:4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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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梅縣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製度,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梅縣區根據《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並結合實際製定了本《實施細則》。

  二、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急難型救助對象。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三、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和審核審批

  (一)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高管會、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城鄉居民向經常居住地的鎮(高管會、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的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各鎮(高管會、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二)審核審批。第十至第十一條規定,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第十五條規定對於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適合一般程序。第十六條規定對於急難型救助對象,受理機構應當實行首問負責製,並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各鎮(高管會、辦事處)或區民政和人社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相較於其他社會救助的辦理程序,臨時救助程序上有所簡化,方式更為靈活,縮短了辦理時限,特別是緊急程序實行先行救助,即“先實施救助,後審核審批”,確保在第一時間為對象提供迫切需要的救助。同時,《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了臨時救助標準。此外,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放臨時救助金額超過當地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區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金額,並向社會公示。

  四、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第五章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臨時救助對象,救助方式包括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方式。同時明確采取各種方式具體適用的條件,並要求臨時救助金全麵推行社會化發放。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第十八條規定,臨時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難人數的標準進行發放。

  五、臨時救助的備用金製度

  第十九條規定,各鎮(高管會、辦事處)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製度,用於發放急難型救助和小額救助,進一步縮短一般程序辦理用時,提高資金發放的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緊急程序直接實施“先行救助”,最大限度確保對遭遇突發急難對象第一時間作出響應。同時,第十五條第三項審批中明確,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小額救助,區民政和人社局可以委托各鎮(高管會、辦事處)審批,但應當報區民政和人社局備案。

  六、臨時救助的資金籌措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至第八章規定,為了加強臨時救助監督管理,對實施過程中有關救助資金使用、社會力量參與、經辦人員工作、申請人提供申請信息等法律責任方麵的監督措施作了原則性規定。第十九條明確,區財政局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科學合理編製預算,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統籌使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條明確,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誌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麵發揮積極作用。第二十五條明確,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第二十六條明確,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並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