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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戶口遷入若幹規定》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3-06-04 00:46:0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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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梅州市戶口遷入若幹規定》的通知


  一、製定的必要性

  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涉及千家萬戶,是一項基礎性改革,事關城鄉統籌協調發展。適時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是促進社會公平、推動城市化建設的需要,是促進人口流動、推進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市自2016年實施戶籍製度改革以來取得明顯成效,但隨著上級戶籍政策的調整,及時調整戶口遷移政策非常必要。

  二、製定的主要依據

  本《規定》是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製機製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和《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印發廣東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粵府〔2021〕74號)等有關規定為依據,並結合我市實際製定的。

  三、主要內容

  第一條 是製定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 明確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曆畢業生以及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技能型人才、特殊專業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我市轄區落戶。落戶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遷移到實際居住地。進一步放寬了持文憑類入戶和人才的入戶條。

  第三條 明確在梅州市中心城區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對此類入戶進一步放寬了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隨遷。

  第四條 對梅州市中心城區(指梅江區行政區和梅縣區程江鎮、扶大鎮及新城辦事處)與縣級市市區、縣城和其他建製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落戶進行了區分。並單獨列出購房和自建房的入戶政策。對合法穩定住所類入戶歸為同一項。

  第五條 進一步放開共同居住生活的直係親屬間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製,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增加了“夫妻一方與對方父母相互投靠的”以及“父母雙亡需由非直係親屬撫養的”投靠。

  第六條 對遷移戶口中隨遷人員的要求。

  第七條 明確戶口遷移需對申請入戶的遷入人員居住等相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由轄區公安派出所調查後形成書麵調查報告。

  第八條 有關用語含義及說明。

  第九條 明確遷移戶口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履行的責任以及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