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原文:梅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
一、製定的背景
近年來,我市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方麵已經初步建立起部門間聯動機製,但各級政府、各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作為氣象防禦主體,缺乏相應的協調機製,未能有序、有效地開展合作互動。同時還存在氣象保險損失認定困難、個人拒不配合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以及企業缺乏相應知識製定應急預案等一係列現實困境,有必要製定本《規定》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加強我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製定的主要依據
《規定》的立法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城鄉建設與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定範圍,符合我市的立法權限要求。其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
三、製定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職責等。一是第一條、第二條明確了《規定》的製定目的和依據、具體適用範圍和適用對象;二是第三條、第四條明確了行政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職責。三是第五條規定了對重點單位管理工作、防雷減災工作和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進行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的內容。四是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了對氣象災害知識進行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等內容。
(二)關於氣象災害的預防製度。一是第八條規定了有關數據係統建設的要求。二是第九條明確了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製定的相關內容。三是第十條是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管理的重點內容。四是第十一條對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措施作出規定。五是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是雷電災害防禦的工作部署。六是第十六條規定了主要防禦設施建設的內容。第十七條提出建立人工影響天氣聯席會議等要求。七是十八條、十九條規定助力“雙碳”目標實現的措施、氣象災害風險保險製度等內容。
(三)關於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一是第二十條是建立氣象災害監測體係的具體內容。二是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提高氣象災害預報準確性的要求。三是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災害性天氣可能對本市產生較大影響,但尚未達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標準時的災害性天氣風險預判通報製度。四是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了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發布、傳播的要求。五是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各種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采取的措施。
(四)關於氣象災害應急處置。一是第三十四條是關於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的內容。二是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可以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三是第三十七條規定了防禦工作情況及險情、災情報告的內容。四是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應急處置善後的內容。
(五)關於氣象災害防禦的法律責任等。一是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二是第四十條規定了其他行為的處罰適用。三是第四十一條規定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