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為了健全我市醫療保障製度體係,保障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8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了《梅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辦法》(梅市府﹝2022﹞ 號),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辦法》修訂的背景
我市從2000年12月開始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政策製定已曆時20多年。為進一步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逐步消除省內各地待遇標準不一、政策碎片化問題,2022年國家、省相繼出台文件,要求統一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製度,對醫保的基本製度、待遇政策、支付標準、籌資標準等以清單形式予以規範明確,我市從相關政策已不能適應國家和省的製度要求,有必要作出調整和完善。
二、修訂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
(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亚搏app下载安装 令第287號)
(三)《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製度的實施方案》(粵醫保規〔2022〕3號)
(四)《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6號)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辦法》共47條,包括總則、基金籌集和管理、職工醫保待遇、生育保險待遇、醫療費用結算、醫藥管理和監督、附則共七章內容,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降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一是從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調整為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二是降低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減輕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從6.3%調整為6%;三是降低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從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調整為以個人申報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調整後,有效減輕低收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負擔。
(二)逐年延長繳費年限。在本市現有年限(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政策的基礎上,采取“逐步過渡、逐年延長”的辦法進行逐年延長繳費年限。其中男職工從2023年至2028年每年增加1年、2029至2030年每年增加2年方式進行過渡,至2030年及之後,男職工累計最低繳費年限為30年;女職工從2023年起采取逐年增加1年,至2027年及之後,女職工累計最低繳費年限為25年。
(三)保障退休人員待遇有效銜接。在《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辦法》實施前已繳滿規定年限的退休人員,不實行延長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待遇;《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辦法》實施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滿規定年限的參保人員,按月繳費期間享受在職人員醫保待遇,不計發個人賬戶。
(四)提高最高支付限額。職工醫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從醫保政策範圍內11萬元提高到職工醫保實際支付限額15萬元。累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後,職工醫保參保人最高支付限額達到70萬元。
(五)提高生育保險待遇。為貫徹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進一步提高了生育保險相關待遇保障。一是產前檢查由定額支付提高為足額支付。參保人員已按規定辦理產前檢查選點手續後,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納入生育保險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足額支付;二是符合生育保險報銷範圍的除產檢外的分娩、計劃生育等醫療費用,由定額補助調整為由足額支付,並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六)降低退休人員一次性繳費標準。從“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以每年遞增10%計算”調整為“以辦理一次性繳費時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職工醫保用人單位費率6%繳納至規定的繳費年限。”有效減輕退休職工的繳費負擔。
(七)完善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相關接續政策。由原有的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醫保待遇調整為: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規定辦理中斷繳費期間的職工醫保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等待期,繳費當月可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允許足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職工醫保費,可連續計算繳費年限但不享受中斷繳費期間的職工醫保待遇,從補繳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中斷繳費超過1年以上的,不允許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職工醫保費,重新繳費後可連續計算繳費年限,並在連續繳納職工醫保費滿6個月後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八)規範清理醫保政策。按省政策要求,全麵清理規範超出省醫保待遇清單範圍的製度政策,婚檢和地貧基因檢測費用不符合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因此不再納入醫保支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