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為提升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全市人均收入略高於或者等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進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我市根據《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粵府辦〔2022〕3號)並結合實際,製定了本《實施細則》,切實做到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鄉困難群眾,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對象範圍
本市戶籍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
三、主要特點
(一)強化統籌救助資源。從統籌救助資源出發,將現有各類救助體係化,打通救助壁壘,各部門從過去的各自認定救助對象,轉變為統一由民政部門認定救助對象,救助對象認定後,教育、住建、醫保、人社等相關部門落實相關專項救助,形成兜底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合力。
(二)實施分類救助體係。對於那些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明確了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可以提供教育、住房、醫療、就業救助等專項救助的要求。同時,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當地規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級、二級殘疾人,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可以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簡化優化工作流程。明確在提交申請時,可以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鎮(街)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鎮(街)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鎮(街)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等;在救助變更時,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的對象,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後,調查核實後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程序,相關申請資料不需重複提交,簡化辦理手續。
四、主要內容
共7章48條,明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認定標準及條件、家庭狀況核對評估、申請審核確認程序、分層分類救助、監督管理責任等內容。主要包括六方麵內容:
(一)搭建基本框架。第1至7條搭建具體框架,明確了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規定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的運行機製。具體包括適用範圍,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市、縣民政部門、鎮(街)職責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共享機製和幫扶措施。
(二)明確認定條件。第8至14條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的3個條件,對家庭收入、財產、剛性支出和核對標準有細化規定。具體包括確定方式、認定條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家庭收入與財產的範圍、支出型困難家庭的剛性支出的內容,以及不予認定情形。
(三)明確家庭狀況核對評估。第15至19條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包括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兩部分核對的內容和依據,以及不予認定情形。
(四)申請審核確認程序。第20至29條規定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申請、受理、信息化核對、入戶調查、公示等審核確認程序和動態管理,明確了回避情形,均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相關程序製訂,與現有製度有效銜接並方便基層操作。
(五)明確了分層分類救助。第30至40條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可以享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專項救助,形成政策合力。具體包括了單人納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急難救助、養老服務、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等內容。
(六)明確了監督管理。第41至45條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審核確認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具體包括群眾和社會監督、縣級民政部門和鎮(街)的核查職責,以及行政機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明確了騙取救助的處罰措施。
(七)明確了不適用的範圍和遵照執行情形。第46至48條明確了不適用本辦法的範圍和遵照執行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