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和依據
近幾年市級預算單位資金為我市各銀行機構提供了存款資金來源,有力助推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但由於調配統籌激勵機製不夠完善,金融杠杆拉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效果不明顯,實際績效還存在較大提升空間。因此統籌市級預算單位銀行存款管理,對資金存量較大、閑散資金量多(餘額大於5000萬元或預計季度內日均餘額大於3000萬元)的單位資金存放,在依法依規確保安全、增值的前提下,按銀行機構的存貸比增幅、貸款淨增額、監管部門政策性指標、對本地稅收貢獻等為主要指標的綜合貢獻值進行競爭性分配(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以及上級明確不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資金除外),製定本《實施辦法》是必要可行的。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7〕59號),製定本《實施辦法》。
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主要是對市級預算單位定期存款銀行和開戶銀行評分指標進行較大調整。定期存款銀行評分指標方麵:一是增加綜合貢獻值指標,權重為60%;二是經營狀況指標權重從45%調減為18%;三是服務水平指標權重從20%調減為10%;四是利率水平指標權重從35%調減為12%。開戶銀行評分指標方麵:一是增加綜合貢獻值指標,權重為50%;二是經營狀況指標權重從35%調減為25%;三是服務水平指標權重從50%調減為20%;四是利率水平指標權重從15%調減為5%。
三、主要措施
第一章明確了製定的依據、適用範圍和遵循的原則。
第二章規定了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方式。市級預算單位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競爭性方式組建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參與銀行進行評分,市級預算單位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第三章規定了如何評選開戶銀行。市級預算單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變更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一般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鼓勵銀行存款資金量較大、管理水平較高、所在同城銀行數量較多的市級預算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第四章規定了資金如何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明確市級預算單位將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在預測資金流量基礎上,合理確定定期存款的資金規模和期限,確保資金支付需要。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的,市級預算單位應當製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五章規定了資金存放銀行管理與約束。明確市級預算單位應當與開戶銀行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與定期存款銀行簽訂協議,全麵、清晰界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明確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市級預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職責,違反本《辦法》等違規違法違紀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