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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來源: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時間:2022-09-14 17:06:5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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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製度體係,健全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製度,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務水平,結合梅州城區的實際,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文件精神,參考兄弟市相關規範性文件,我局製訂了《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於2022年8月通過了梅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現就《實施細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實施細則》的背景

  2012年建設部發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2013年,省政府出台《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2014年住建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房並軌運行的通知》;2017年省人大出台《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2019年住建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在國家和省的層麵不斷完善城鎮住房保障政策,特別是公共租賃住房的製度建設和政策體係,不斷規範發展公租房,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係。在此同時梅州市政府也於2008年印發了《梅州城區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53號);2011年印發了《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梅市府〔2011〕55號)。此外,我局還先後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實施細則》《梅州城區異地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補充規定》和《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實施細則》等一係列規範性文件,推動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不斷規範發展,讓住房保障政策更多更好惠及城鎮住房困難群眾,實現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製定《實施細則》,是為了更好地統籌指導梅州城區今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二、出台《實施細則》的必要性

  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是我國當前城鎮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對解決城鎮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起到基礎性的作用。目前,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下同)在住房租賃補貼方麵,有市府辦印發的《梅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以下簡稱《租賃補貼辦法》)作為主要工作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方麵,缺少一個係統性、綜合性較強的規範性文件統籌指導梅州城區的工作。為此,我局對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文件進行係統梳理,加強頂層設計,製訂《實施細則》與《租賃補貼辦法》一起作為主要的製度性文件,統籌指導梅州城區的住房保障工作。《實施細則》根據國家和省現行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立足本地實際,借鑒兄弟市的經驗,在原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明晰市、區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優化有關工作流程和完善有關工作製度,同時,適當降低外來務工人員準入門檻,提高梅州城區住房保障覆蓋麵。《實施細則》的印發實施,對今後強化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提高梅州城區住房保障公共服務水平,有積極的意義和重要作用。

  三、出台《實施細則》的依據

  (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

  (四)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  

  (五)《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六)《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省人民代表大會第85號公 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等22個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粵發改社會[2021]494號)

  (八)省住建廳等三部門轉發住建部等三部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房並軌運行的通知》(粵建保〔2014〕9號)

  (九)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調換互換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建保函〔2020〕238號)

  (十)省住建廳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公租房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建保〔2018〕150號)

  (十一)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2〕3號)

  (十二)《東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東府〔2019〕37號)

  (十三)《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韶府規〔2017〕8號)

  (十四)《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53號)

  (十五)《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綱要(2009—2020年)(修編版)的實施意見》(梅市均等化辦〔2016〕3號)

  (十六)《關於印發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府〔2011〕55號)

  (十七)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梅州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通知(梅市建字[2018]8號)

  (十八)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建字[2014]74號)。

  四、《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六章五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共五條,包括製訂依據、適用範圍、有關用語釋義、住房保障部門職責分工、相關部門職責規定等內容。

  第二章“房源籌集”共八條,包括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與計劃、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保障、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經費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基本要求、公共租賃住房不動產登記、公共租賃住房減免稅費規定等內容。

  第三章“申請審核”共十三條,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對象類別;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條件出型困難家庭)申請條件;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條件;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條件;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條件;申請人須限製住房交易的情形;申請人原則;申請材料;提出申請情形;申請的受理、初審;審核流程;申請人信息調查核實;審核結果處理規定等內容。

  該章根據2022年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2]3號)有關住房救助的要求,對低收入家庭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作為住房救助對象,擴大了住房保障的覆蓋麵;根據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要求,從2021年起將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13平方米調整到15平方米;為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對異地務工的申請人申請住房保障的勞動合同、社保年限等規定進一步放寬,同時完善了申請審核的流程。

  第四章“輪候配租”共十條,包括輪候製度、輪候配租優先情形、輪候期申請人條件變化的處理、輪候超過一年情形的處理、政府投資公租房配租方案、配租戶型、公共租房分配方式、直管公房並軌銜接規定、視為放棄的情形、非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等內容。該章根據新的要求完善了公租房輪候製度、直管公房並軌運行的銜接等條款。

  第五章“後續管理”共十二條,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收取、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管理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互換、公共租賃住房調換與互換程序、信息係統管理、保障對象條件變化申報及處理、定期複核製度、合同期滿的管理、重新簽訂合同的情形、應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處理規定等內容。該章根據2020年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調換互換管理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增加了公共租賃住房的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互換等內容。

  第六章“附則”共三條,包括特殊名詞釋義、細則施行日期和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規定。明確施行日期,增加有效期及與此前規範性文件衝突的處理規定。對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明確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五、《實施細則》中的關鍵詞

  (一)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對“梅州城中心區”的規劃,劃定為“梅江區和梅縣區”,泛指“梅州城區”。因梅縣改區後財政體製等延期,仍有自行製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權限,其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申請、受理、審核和管理等工作由當地政府確定。根據以上規定,明確梅州城區(不含梅縣區)的適用範圍。

  (二)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麵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相關部門職責: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亚博网址链接 數據管理、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工作。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五條:“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社保、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或者就業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審,經市、縣級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複審後,報主管部門審核”。《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第四十六條:“ 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向戶籍或者就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經過公示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優先給予保障。”等的規定,明確各級各部門工作職責。

  (四)保障對象: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主要包括:

  住房困難的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本地就業達到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其他應納入保障的對象。

  其中,住房困難的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這類申請人由民政部門確定;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本地就業達到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其他應納入保障的對象這類申請人由住建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經過調查核實後確定。

  根據《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粵府辦[2022]3號),明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可以通過住房保障申請住房救助。”,經會同市民政部門審議,將此類家庭納入“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範疇。

  (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收取: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比兄弟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收取,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我市的公共租賃住房適當降低了收取租金的比列,更好地解決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問題。《細則》和原出台的《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建字[2014]74號)適當降低了收取租金的比列。其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30%收取,比原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50%降低了2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50%收取,比原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房屋租金70%降低了20%;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的70%收取,比原80%降低了10%。

  (六)公共租賃住房的調換與互換: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調換互換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建保函〔2020〕238號)對公共租賃住房調換與互換作出規定。

  (七)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由於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不屬於“梅州城區”,但又是梅州市獨立的經濟功能區,其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相關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待本細則出台後,再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