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出台了《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辦法》(以下稱《補貼辦法》),為方便社會公眾全麵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有關政策,現將其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補貼辦法》的製定背景和意義
鑒於市政府於2015年印發的《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有效期屆滿,且個別條款與有關法規及最新的住房保障改革精神不夠一致,故需再次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據此,我們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補貼辦法》初稿後,征求了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在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暫行辦法》由開始的《梅州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暫行規定》修訂而來,經過近年的實施,再通過這次修訂,基本上比較完善,故將《暫行辦法》中的“暫行”二字刪除。此次修訂未作重大及原則性修訂。
修訂《補貼辦法》,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保障製度改革的精神,規範我市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的申請發放管理,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係,擴大了住房保障覆蓋麵,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人群。
二、關於申請租賃補貼條件
根據有關文件,將原來的“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13平方米”調整為“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15平方米”。
根據有關文件,增加“(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為在接受慈善組織資助中承擔責任的失信受益人。”這一款,對失信受益人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作出限製性規定。
同時,明確租賃補貼對象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梅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際情況,適時作出調整。符合條件的異地務工人員和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保障按現有規定執行。
三、關於租賃補貼標準
《補貼辦法》第六條,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築麵積、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化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租賃補貼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租賃補貼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補貼金額按下式計算:
補貼額=租金標準×戶型建築麵積×補貼係數,其中:
(一)租金標準:按梅州城區租賃住房市場評估均價執行;
(二)戶型建築麵積標準:按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建築麵積確定人均20平方米標準,以戶為單位確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為單位,分別與戶型建築麵積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對應;
(三)補貼係數: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補貼係數分別為0.9、0.5、0.3。
相關規定中的“租金標準”在《補貼辦法》印發實施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對梅州城區租賃住房市場進行評估,得出均價作為計算租賃補貼的依據。在《補貼辦法》實施有效期內原則上開展一次評估。如出現物價波動較大時,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對梅州城區租賃住房市場補貼標準進行二次評估。
四、關於申領程序
申領程序主要分為申請、初審、批準和公示及發放等環節。
修訂後的申領程序增加了網上申報內容,同時根據有關文件,增加了“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表彰獎勵獲得者、複退軍人和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發放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這一內容。
關於租賃補貼的發放方式,為方便群眾,曾考慮在提交申請資料時一並提供用於發放租賃補貼的銀行賬戶。由於提交申請的對象不一定能通過審核納入保障對象,且在實際操作中,隻有極少數的金融機構願意承辦租賃補貼發放業務。因此,待申請人通過審核後,再由梅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知保障對象提供用於領取補貼的銀行賬戶。
五、有關法律責任
(一)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駁回其申請,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對前兩款已經獲得租賃補貼的,應當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租賃補貼協議,收回其已領取的租賃補貼,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租賃補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不按第十二條規定主動申報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變動情況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並比照“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情形進行處罰。
(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租賃補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關於各縣(市、區)的執行
根據市政府法製部門的審查意見,刪除了《暫行辦法》“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內容,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