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753001/2024-00499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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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
名 稱: |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4-07-22 | ||
文 號: | 梅市府〔2024〕7號 |
梅市府〔2024〕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應急搶險救災機製,規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實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審批、建設、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引發,正在產生嚴重危害或者即將產生嚴重危害,必須迅速采取應對措施的工程,或者因應對突發事件發生必須在短期內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設工程和其他處置措施。具體包括:
(一)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農業、林業、防火等的搶險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務設施的搶險加固以及應對緊急防洪潮、排澇、防凍、抗旱、疏浚、水或土壤汙染事故等的搶險整治工程;
(三)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塌陷、地裂縫、地麵沉降等地質災害的搶險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環衛、交通、通信、供電、供氣、人防等公共設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五)危險化學品引起的火災、爆炸、中毒等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六)公共衛生領域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七)為保障受災群眾衣食住行急需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與其直接配套的附屬設施等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八)其他因突發事件引發或者為應對突發事件必須采取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一)日常維護修複工程,為預防日常性、長遠性自然災害而建設或者修複的工程;
(二)可納入計劃或者實施年度管理的工程;
(三)具有可預見性、符合招投標條件且在可預見嚴重危害發生前,能夠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標的工程;
(四)突發事件的威脅或者危害已經得到控製或消除的。
第五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規範有序、注重效率、財權和事權相統一等原則,建立政府監督、製度完備、公開透明的管理體製。
第六條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按照市縣兩級專項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部集體決策確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應急響應結束後、未製定專項應急預案、未按照專項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400萬元以下的,按項目權屬關係,由項目主管部門集體審議後確定;
(二)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按項目權屬關係,市級項目由市項目主管部門提請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確定,縣(市、區)項目由縣(市、區)項目主管部門提請縣(市、區)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後,報請縣(市、區)政府確定;
(三)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由縣(市、區)政府、市項目主管部門按項目權屬關係,提請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後,報請市政府確定。
險情緊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將發生嚴重危害時,項目主管部門可先行采取應對措施組織緊急避險,72小時內按上述程序進行補報。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根據下列材料並經本部門領導集體審議後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一)工程名稱、地點、類別、建設單位、施工方案、擬完成工期、估算財政投資金額等基本情況說明;
(二)工程具備應急搶險救災屬性的說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說明、證明材料。
工程具備應急搶險救災屬性的說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應當包括3名(含3名)以上行業和應急領域的專家意見。項目主管部門提請市、縣兩級聯席會議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部門意見;縣(市、區)、市級項目報請市政府確定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縣(市、區)政府、市項目主管部門意見和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紀要。
第八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由市、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同誌主持,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農業、林業、消防、代建中心、投資審核中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成員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聯席會議等按本辦法第六條組織實施的相關會議所確定的工程有關事項,視同完成項目立項工作,此事項和聯席會議所確定的工程有關事項,是開展工程建設的依據。聯席會議所議事項涉及其他職能部門和相關縣(市、區)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依法需要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的,各審批部門應當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如不立即組織實施將發生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工程驗收前或者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完善相關手續,包含但不限於工程概(預)算等審批手續。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符合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按照認定結果進行批複。
第十條 市縣兩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選取具備相應資質、誠信綜合評價良好的工程隊伍,建立和完善本部門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以下簡稱“儲備庫”)。市縣兩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儲備庫名單。
儲備庫應當包括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谘詢、施工等隊伍。除特殊專業工程外,儲備庫中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谘詢等單位應當分別不少於3家(含3家),施工單位應當不少於5家(含5家)。
市縣兩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儲備庫工程隊伍的信用、服務進行跟蹤評價,動態管理,並根據工程隊伍的信用評價、服務質量等情況每三年至少調整1次。
第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引發,正在產生嚴重危害或者即將產生嚴重危害,必須迅速采取應對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部或者項目主管部門遵循效率優先的原則,優先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實施,也可采取輪候、擇優方式從儲備庫中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
為應對突發事件發生而必須在短期內完成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部或者項目主管部門視工程難易複雜程度從儲備庫中搖珠或擇優方式產生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
因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要求特殊,在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從儲備庫以外確定工程隊伍。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確定後3個工作日內,由項目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框架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框架合同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30日內補簽,明確施工單位、工程量、工程費用、工期、驗收標準以及質量保證責任等內容。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不得化整為零、拆分實施,不得與非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合並實施。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原則上不得合並實施;確需合並實施的,應當按照效率優先、資源最優化原則,結合工程性質,科學、合理確定合並實施範圍。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按照合並後的估算財政投資總額確定。
擬合並實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交資料的,還應當提交合並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完工後,由建設單位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工作由項目主管部門主持,驗收結論作為審查或者財政投資評審依據。
第十六條 政府承擔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資金由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在確保工程進度款不超出總概(預)算以及工程結、決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申請支付,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督促承包單位按規定在結算後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其中,工程費用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含建設用地費)按照不超過合同約定支付;征地拆遷補償、房屋拆遷補償、綠化補償及特殊業主單位權屬管線的一次性補償,根據市、縣兩級政府,經濟功能區製定的相關補償標準或經評估機構評估而簽訂合同的,可先按合同補償額的100%支付;管線遷改、綠化遷移、拆卸、零星等工程類費用按不超過第三方評審機構評審額(評審費用據實結算)的70%支付。工程完工後,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工程結算管理流程進行結算。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以工程量簽證為依據,據實結算。工程結算總額原則上不超過估算財政投資金額。超過估算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報請批準後,財政部門方可支付餘額。
第十八條 因事故責任引發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工程資金依法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墊付的,應當依法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追償。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追償工作機製,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追償結果。
第十九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工程建設日常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在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消防等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並加強工程監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產、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等方麵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分別加強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檢查。對於撥付各縣(市、區)和經濟功能區的應急搶險救災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估算財政投資金額包括工程所需的谘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
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上級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對項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