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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753001/2025-00592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發布機構: yabo88 成文日期: 2025-09-28
名  稱: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5年修訂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10-17
文  號: 梅市府辦函〔2025〕64號

梅市府辦函〔2025〕64號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

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25年修訂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5年修訂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反映。


  yabo88

  2025年9月28日



梅州市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25年修訂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1.1  編製目的

  1.2  編製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第二章  應急指揮體係及職責

  2.1  領導機構

  2.2  應急指揮體係

  2.3  總指揮部

  2.4  總指揮部辦公室

  2.5  現場指揮部

  2.6  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

  2.7  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2.8  應急救援隊伍

  2.9  應急救援專家

  第三章  事故預防預警分級及信息報告

  3.1  預防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

  第四章  應急響應

  4.1  Ⅰ級響應和Ⅱ級響應

  4.2  Ⅲ級響應

  4.3  Ⅳ級響應

  4.4  響應主體

  4.5  現場處置

  4.6  處置措施

  4.7  應急結束

  第五章  信息發布

  5.1  信息發布部門

  5.2  信息發布原則

  5.3  信息發布形式

  5.4  信息發布內容

  第六章  後期處置

  6.1  汙染物處理

  6.2  生產秩序恢複

  6.3  醫療救治

  6.4  人員安置

  6.5  善後賠償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7.2  應急隊伍保障

  7.3  物資裝備保障

  7.4  其他保障

  第八章  應急評估

  8.1  獎勵

  8.2  責任追究

  第九章  預案管理

  9.1  宣傳和培訓

  9.2  預案演練

  9.3  預案修訂

  9.4  預案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附件1  生產安全事故級別劃分標準

  附件2  應急響應標準

  附件3  工貿行業危險源與事故風險分析

  附件4  應急通訊聯係電話


第一章  總 則

  1.1  編製目的

  為規範全市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分級響應程序,科學、及時、有效組織指導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為梅州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編製本預案。

  1.2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梅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製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工貿行業發生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工貿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前期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超出縣(市、區)應急處置能力的;

  (3)跨縣(市、區)的;

  (4)需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的;

  (5)需要市人民政府組織處置的其他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

  本預案不適用於工貿行業因自然災害引發災害事件的應急救援。

  工貿行業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按照縣(市、區)應急預案執行。其他生產安全事故分類專項應急預案對事故應對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堅持先避險後搶險、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複,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認真履行各自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職責,協調聯動,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主體責任。

  (3)屬地為主,部門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地區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應急救援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4)科學施救,快速處置。事故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充分發揮應急專家的作用,科學製定救援處置方案,采用先進裝備和技術,組織各方力量全力開展救援。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做好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開展教育培訓,組織應急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加強社會宣傳,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做好物資和技術儲備工作。


第二章  應急指揮體係及職責

  2.1  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

  2.2  應急指揮體係

  工貿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係由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總指揮部”)、工貿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簡稱“現場指揮部”)、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相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和企業應急組織等組成。



圖片1.png


圖1:應急指揮體係架構圖



  2.3  總指揮部

  總指揮部是發生工貿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應急救援難度大或救援情況複雜,根據需要成立的臨時應急指揮機構。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任副總指揮,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總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指揮協調市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和市級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統一領導、指揮全市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2)啟動本應急預案應急響應,做出應對決策;

  (3)審定、批準應急響應有關的請示、文件;

  (4)指揮市相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參與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5)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必要時提供相應的援助;

  (6)負責發布工貿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降級或終止的指令;

  (7)必要時,提請啟動上一級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4  總指揮部辦公室

  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總指揮部應急指揮的相關綜合協調工作:

  (1)跟蹤掌握並彙總分析各方信息,為總指揮部提供決策服務。根據總指揮部審定、批準應急響應的請求、文件,做好事故信息的研判和有關指令的上傳下達工作,保證事故信息溝通渠道暢通。

  (2)根據總指揮部指示,協調聯絡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所有相關部門互相溝通和通力合作。

  (3)指導、協調市級救援隊伍參與救援行動,統一協調調度相關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協調市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專家參與應急救援,向總指揮部提出決策指揮的參考意見。

  (5)根據救援工作需要,協調省或外市應急力量增援。

  (6)關注和引導輿情,配合市委宣傳部門及時向新聞媒體提供準確、全麵、真實的事故信息。

  (7)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事故現場的善後處理工作,提請總指揮部決定應急響應降級、終止工作。

  (8)及時辦結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5  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是發生工貿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後,總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的臨時機構。市應急響應前,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擔任現場指揮官;當啟動市級響應後,原則上由市政府領導或由總指揮部委派有關負責同誌擔任現場指揮官。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有關領導以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擔任副指揮官;其他成員及職責分工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確定。

  根據事故應對的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設立搶險救援組、醫療救助組、交通管控和警戒疏散組、技術偵檢組、供水供電通信保障組、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組、專家谘詢組、調查評估組、善後處置組等應急救援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和各工作組在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開展工作。全麵組織領導、指揮調度、部署現場搶險救援處置工作。指揮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開展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向總指揮部報告事故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提出需要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有關事項。

  在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2.6  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

  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等予以協助。負責組織研究擬訂具體處置方案,經現場指揮部同意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製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製,為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2)醫療救助組。

  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等予以協助。負責指導、協調等專業力量開展醫療救護、現場醫療保障、傷員轉運、衛生防疫等工作;統計上報經醫療機構救治的傷亡人員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製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3)交通管控和警戒疏散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和其他部門予以協助。負責組織交通管控和交通疏導。指導、協調實施安全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疏散救助群眾、對現場進行勘查、對相關嫌疑人進行管控、現場交通保障、疏導周邊交通、開辟應急救援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組織協調盡快恢複被毀交通路線;協調做好公共交通運營路線改線、運力調整等工作。

  (4)技術偵檢組。

  根據救援現場需要,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指導、協調提供環境、氣象、特種設備、水質、地質、建築等技術信息。對生態環境、水質、地質等構成的危害進行監測;對構成環境影響的,按相關預案要求申請啟動相關預案。

  (5)供水供電通信保障組。

  分別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梅州供電局、中國電信梅州分公司牽頭,根據救援需要負責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用水、用電及通信保障工作。

  (6)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會同市委網信辦、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新聞媒體與服務工作;組織相關部門起草新聞通稿,發布事件相關信息;負責指導、協調網絡輿情應對處置,組織引導社會輿論。

  (7)專家谘詢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予以協助,相關領域專家和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協助製定現場處置方案,為開展應急救援與處置提供技術谘詢。

  (8)調查評估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總工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配合,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負責指導、協調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和評估,為搶險救援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9)善後處置組。

  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協調、組織妥善安置和維穩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開展善後工作。

  2.7  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在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與工貿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部門開展救援工作: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彙總事故信息,部署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有關救援隊伍參與救援行動,協調誌願者隊伍協助應急救援行動,協調有關專家指導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工貿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2)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輿情監測等工作。

  (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參與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生產銷售環節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控等工作;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疏散、撤離受事故威脅的人員。

  (5)市司法局負責指導、監督應急救援過程中各部門的依法行政,為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提供法律支撐。

  (6)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應由市財政承擔的應急工作所需資金,並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7)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與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

  (8)市自然資源局參與地質勘查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9)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汙染事件的現場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應急處置工作。

  (1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11)市商務局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市場供應的信息收集及保障工作。

  (12)市衛生健康局組織、指導、協調應急醫療衛生救援、衛生防疫工作。

  (13)市國資委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參與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工貿行業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15)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投入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引導、組織社會救援力量有序投入處置。

  (16)中國電信梅州分公司負責為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7)市氣象局負責為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18)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屬地供水企業為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應急供水保障。

  (19)梅州供電局負責為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應急供電保障。

  (20)市林業局負責參與、協調涉及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及休閑觀光林業等涉及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中未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其他有關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根據“三定”方案,協調指揮,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有關職能。

  2.8  應急救援隊伍

  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包括: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誌願者隊伍等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必要時,申請駐梅州部隊或協調外市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2.9  應急救援專家

  應急救援專家從全市應急管理或專業領域專家庫中抽調,相關專家接到指令後應盡快趕赴指定地點或通過網絡、電話聯絡等手段,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專業谘詢和技術支持,為事故救援處置提供輔助決策建議。


第三章  事故預防預警分級及信息報告

  3.1  預防

  政府層麵:推動工貿企業健全安全管理體係,實行分類分級差異化監管。完善有限空間、交叉檢修等作業安全操作規範。深化金屬冶煉、粉塵防爆、涉氨製冷等重點領域環節專項治理。在冶金企業、涉危涉爆場所推廣高危工藝智能化控製和在線監測監控。推動勞動密集型企業作業場所科學布局,實施空間物理隔離和安全技術改造。

  企業層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行業企業要認真開展較大危險因素辨識管控工作,將責任逐一分解、層層落實到部門、車間、班組和崗位員工,落實到操作層麵,提高工貿行業企業風險防範能力,有效預防和遏製各類事故特別是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2  預警

  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事故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辦將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部署生產安全事故防控:

  (一)發生較大以上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縣(市、區)在15日內轄區連續發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同一行業、領域在15日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亡人一般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氣象災害易引發較大以上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期間可能出現較大以上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較大以上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七)對國家、省、市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不落實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八)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發現的問題比較嚴重的;

  (九)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進行預警的。

  一級預警(紅色預警):預計或者將要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轉移1000人以上,或事態發展嚴重,或者造成特別重大事故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二級預警(橙色預警):預計或者將要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級預警(黃色預警):預計或者將要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較大以上社會影響的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四級預警(藍色預警):預計或者將要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一般以上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預警信息按照《梅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實施細則(試行)》(梅市府辦函〔2016〕113號)的有關規定申請發布。

  四級預警信息由縣(市、區)安委會根據屬地人民政府授權發布。

  三級預警信息由市安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發布,並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二級預警、一級預警由市安委會提請省應急管理廳發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發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按應急預案及時研究應對方案,組織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化。

  當事故得到妥善處理、涉險事故危險性降低或消除時,根據變化情況適時降低預警級別或宣布解除預警。

  3.3  信息報告

  3.3.1  信息接收

  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0753-2212350。

  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接到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後,根據上報信息(必要時派出工作人員調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等級。

  3.3.2  信息報送

  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有關規定的要求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並報告本級政府。每級政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後向上一級政府、部門報告事故信息報告不得超過2個小時,同時抄報至本級政府應急預案體係相關單位。

  緊急信息要邊處置、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後要提供書麵報告。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並報告本級政府,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和國家相關部門。


第四章  應急響應

  4.1  Ⅰ級響應和Ⅱ級響應

  4.1.1  啟動條件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工貿行業事故的、事故超出市政府應對能力或跨市級區域的。

  4.1.2  響應程序

  (1)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相應的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2)迅速將事故信息報告省應急管理廳。

  4.1.3  響應行動

  在省安委辦指導下,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協調救援,必要時組織指揮。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及時向省安委辦報告有關情況。

  4.2  Ⅲ級響應

  4.2.1  啟動條件

  發生較大工貿行業事故的、事故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或跨縣(市、區)級區域的。

  4.2.2  響應程序

  (1)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

  (2)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分析判斷事故信息是否達到Ⅲ級應急響應條件。當達到Ⅲ級應急響應條件時,立即向市政府申請啟動Ⅲ級應急響應預案,並將事故情況通報市有關部門。

  4.2.3響應行動

  接到市政府啟動本預案的命令後,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成立總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成員到位,按應急職責展開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現場指揮部開展現場應急救援、醫療救護、避險疏散、保衛警戒、監測等工作;協調相關專家及專業人員參與救援;跟蹤事故發展態勢,根據救援需求調派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符合應急救援結束條件時,終止應急救援響應程序。

  4.3  Ⅳ級響應

  4.3.1啟動條件

  發生一般工貿行業事故的、事故超出事發單位應對能力的或事故涉及多個單位的。

  4.3.2啟動程序和響應行動

  按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4.4  響應主體

  4.4.1  企業響應

  工貿行業發現事故征兆或已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緊急避險,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事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企業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應急救援行動,在規定的時限內,盡快將初步掌握的事故信息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市應急管理局。中央和省屬駐梅企業還應上報企業總部。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4.4.2  政府響應

  發生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所屬相關部門全力以赴開展救援,並及時將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按有關規定報送至市應急管理局。

  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研判事故應急響應等級,按標準啟動相應等級的工貿行業內部應急響應,提請成立總指揮部,明確總指揮部組成人員,按本預案要求啟動應急響應。

  當發生超出市政府應對能力或特別重大、重大事故時,向省應急管理廳請求支援。

  4.4.3  市安委會有關職能部門響應

  市安委會有關職能部門在接到總指揮部的調度指令後,應依據相應職責,指導協調事故發生地的下級部門做好相應工作,及時向總指揮部彙報有關情況,堅決落實總指揮的決策指示。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相關人員趕赴現場,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協調指揮本係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相關進展情況。

  4.5  現場處置

  現場指揮部應根據事故情況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及時了解事故現場的情況主要(但不限於)包括下列內容:

  (1)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等情況。

  (2)事故發生的過程、可能原因。

  (3)周邊建築、居民、地形、電源、火源等情況。

  (4)風速、風向等氣象信息。

  (5)事故可能導致的後果及對周圍區域的可能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6)應急救援設備、物質、器材、隊伍等應急力量情況。

  (7)有關裝置、設備、設施等損毀情況。

  (8)危險源和風險類型等情況。

  (9)其他情況。

  4.6  處置措施

  現場指揮部應盡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於)一項或者多項基本應急處置措施:

  (1)規劃避險線路,迅速組織事故區域和受威脅區域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查明事故類型和發生地點、範圍;查明被困人員數量和位置,組織營救。

  (2)根據事故類型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搶險救援迅速控製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3)盡快搶修被破壞的供電係統、消防係統、排水係統和道路,進一步創造搶救與處理事故的有利條件。

  (4)關閉或者限製使用事故場所或其影響區域,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5)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6)迅速調集應急救援物資、醫療救援保障及食物、飲水,盡可能向被困人員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護事故現場和物證搜集。不得破壞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對所有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盡可能進行現場攝影及繪圖等。

  4.7  應急結束

  現場險情得以控製,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被困人員被解救,受傷人員已全部安排救治,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危險建築及危險禁入區域已圈定、布控,經現場指揮部確認並報告總指揮部批準後,由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指令撤離現場。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

  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指揮部組織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總指揮部。


第五章  信息發布

  5.1  信息發布部門

  發生工貿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後,由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等級、造成的社會影響程度等綜合因素,確立信息發布部門,及時發布事故信息。

  5.2  信息發布原則

  發生較大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後,由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視情向社會發布信息。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後,由市政府及時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3  信息發布形式

  提供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以及運用市應急管理局官方網站、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發布信息。

  對於跨地市、涉及部門較多、影響較大的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可由市委宣傳部協調主流媒體對事故信息進行及時發布,總指揮部相關工作組予以配合。

  5.4  信息發布內容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況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2)上級領導的指示批示精神。

  (3)應急救援工作成效。

  (4)下一步的計劃。

  (5)需要澄清的問題。


第六章  後期處置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指導和支持。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撫、賠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恢複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參與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根據需要核算救援發生的額外費用,整理應急救援記錄、圖紙,撰寫救援報告。將事故現場有關的物證資料及救援報告及時提供給事故調查組。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製定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防範措施。工貿企業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防止再次發生事故。

  6.1  汙染物處理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汙染物的收集、安全運輸、無害化處理等事項。

  6.2  生產秩序恢複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企業生產秩序恢複。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複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協調其他地區和有關方麵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6.3  醫療救治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傷員醫療衛生工作。

  6.4  人員安置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

  6.5  善後賠償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傷亡人員或家屬、事發企業、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賠償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數據庫,完善應急救援信息資源共享機製。各級通信管理部門保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7.2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要加強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行業或領域安全專家庫,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指導高風險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隊伍,鼓勵其積極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定期、不定期培訓與考核,動態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適時調整人員數量及專業結構,及時更新相關設施、設備,使之處於良好的應急備戰狀態。

  7.3  物資裝備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製度,落實必要的應急物資、器材裝備或人員避難安置場所。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要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保持裝備良好。

  7.4  其他保障

  7.4.1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

  7.4.2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要求,落實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

  7.4.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控,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負有應急職責的市級有關部門明確本部門應急救援專用車輛,以便及時趕赴事故現場。

  7.4.4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要求或事故現場指揮機構的指令,組織實施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的治安警戒。


第八章  應急評估

  根據最終應急響應等級,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事發企業同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專家等對本次事故應急救援開展評估,提出改進措施,為應急預案修訂及搶險救援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為同類事故處置提供參考。

  8.1  獎勵

  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  責任追究

  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其中,對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進行監察,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汙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未經授權,擅自向媒體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責任等相關敏感信息的;

  (8)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第九章  預案管理

  9.1  宣傳和培訓

  市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工貿行業企業應與當地政府、村(居)委建立聯動機製,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工貿企業應結合應急預案和企業實際情況,做好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適時組織企業員工開展安全生產及應急救援演練及知識培訓,提高員工自救、互救能力。

  9.2  預案演練

  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9.3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適時組織修訂,修訂後的預案提請市人民政府審批,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麵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6)應急預案製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4  預案備案

  根據法規的要求本預案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第十章   則

  10.1  本預案及附件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  本預案由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10.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22〕7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生產安全事故級別劃分標準


  1.1.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2.重大事故(Ⅱ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3.較大事故(Ⅲ級):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一般事故(Ⅳ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附件2

應急響應標準


  按照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2.1.Ⅰ級應急響應

  其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一級響應: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l億元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跨省行政區的生產安全事故。

  (5)國務院認為有必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2.2.Ⅱ級應急響應

  其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二級響應: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的生產安全事故。

  (5)省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2.3.Ⅲ級應急響應

  其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事故發生地市級政府提請總指揮部啟動三級響應: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跨縣級行政區的生產安全事故。

  2.4.Ⅳ級應急響應

  其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提請總指揮部啟動四級響應: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生產經營企業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附件3  


工貿行業危險源與事故風險分析

  3.1 梅州市工貿行業概況

  梅州市工貿行業企業數量大、分布廣,涉及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和商貿行業。

  引發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源很多,事故原因複雜,事故類型不確定。本預案根據各行業常用設備、設施、工序以及物質等特點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險源以及事故風險類型。

  3.2冶金行業主要事故風險

  3.2.1  煉鐵

  (1)主要危險源:供裝料係統的爐頂、高爐本體和冷卻係統、熱風爐係統、富氧係統、荒煤氣係統、煤粉噴吹係統、渣或鐵處理係統、鑄鐵係統、公共部分(如特種設備、油庫等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設施、有限空間、運輸和輸送係統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灼燙、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容器爆炸、起重傷害等。

  3.2.2  煉鋼

  (1)主要危險源:煉鋼原料吊運、鐵水預處理、爐外精煉、鋼水連鑄、公共部分(如特種設備、油庫等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設施、有限空間、運輸和輸送係統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其他爆炸、火災、灼燙、中毒和窒息、起重傷害等。

  3.2.3  軋鋼

  (1)主要危險源:原料準備、酸洗、加熱、軋製、清洗、塗鍍、精整、公輔設施(液氨站、氫氣站、氮站、製冷站)、公共部分(如特種設備、油庫等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設施、有限空間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爆炸、灼燙、起重傷害、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坍塌等。

  3.3  建材行業主要事故風險

  3.3.1  水泥製造

  (1)主要危險源:生料製備的原料堆場、破碎設備給料或轉動料鬥、原料窯係統、煤粉製備係統;熟料燒成的柴油罐、回轉窯、預熱器、窯尾煙室;水泥製成及發運的水泥散裝發運、水泥袋裝發運、水泥磨機;儲存庫的筒型儲存庫、料鬥進料口和人孔門;輔助係統(如餘熱發電鍋爐、脫硝係統、化驗室、帶式輸送機、運輸車輛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坍塌、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車輛傷害、機械傷害、灼燙、鍋爐爆炸等。

  3.3.2  建築衛生陶瓷製造

  (1)主要危險源:原料加工的破碎機、顎式破碎機、細磨或球磨機、泥漿池、造料或噴霧幹燥塔;成型的幹壓成型或液壓磚機、噴釉或壓力罐、機械手噴釉裝置;燒成窯爐;輔助係統(如煤氣發生爐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爆炸、機械傷害、淹溺、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等。

  3.3.3  耐火材料製品製造

  (1)主要危險源:煤氣發生站、原料堆場的裝卸;原料煆燒的豎窯;成型壓機;幹燥和燒成的電熱幹燥窯;起重與運輸設備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鍋爐爆炸、坍塌、中毒和窒息、機械傷害、灼燙、起重傷害等。

  3.4  機械行業主要事故風險

  3.4.1  鑄造工藝

  (1)主要危險源:造型機、熔化與澆注的衝天爐、電弧爐、電加熱熔爐、操作平台、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及吊索具、澆包、澆鑄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其他爆炸、灼燙等。

  3.4.2  鍛壓工藝

  (1)主要危險源:鍛造機、模鍛操作、衝壓機械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物體打擊、機械傷害等。

  3.4.3  焊接工藝

  (1)主要危險源:焊接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切割作業、電焊設備、氣瓶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容器爆炸、觸電等。

  3.4.4  機械加工工藝

  (1)主要危險源:金屬切削加工的車床、銑床、鏜床和鑽床;鋁鎂金屬機械加工的除塵係統、電氣係統;木製品加工的除塵係統、加工設備、電氣係統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機械傷害、其他爆炸等。

  3.4.5  熱處理與電鍍工藝

  (1)主要危險源:熱處理的液氨係統、加熱爐、淬火油槽、熱處理操作;電鍍的電鍍槽、配液作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有限空間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燙等。

  3.4.6  塗裝工藝

  (1)主要危險源:噴塗區、通風係統、化學前處理、塗料調配、烘幹室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其他爆炸、火災、中毒和窒息、灼燙等。

  3.4.7  電氣設備

  (1)主要危險源:變配電係統、電氣線路和動力配電箱、電網接地係統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觸電、火災等。

  3.4.8  特種設備

  (1)主要危險源: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壓力管道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起重傷害、鍋爐爆炸、其他爆炸、容器爆炸、火災等。

  3.4.9  公用輔助設備設施

  (1)主要危險源:空壓機、油庫及加油站、燃氣調壓(轉供)站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等。

  3.5  輕工行業主要事故風險

  3.5.1  穀物磨製、飼料加工

  (1)主要危險源:儲存糧倉;製粉機、磨粉機、物料輸送係統、除塵係統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坍塌、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其他爆炸等。

  3.5.2  植物油加工

  (1)主要危險源:筒倉;浸出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豆粕庫;成品的罐區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其他爆炸、坍塌、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等。

  3.5.3  肉製品及副產品加工、水產品加工、蔬菜加工、水果和堅果加工、速凍食品製造、冷凍飲品及食用冰製造

  (1)主要危險源:製冷機房、液氨係統、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快速凍結裝置、冷庫、融霜作業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灼燙、凍傷等。

  3.5.4  澱粉及澱粉製品製造

  (1)主要危險源:浸泡、幹燥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等。

  3.5.5  調味品、發酵品製造、醬菜醃製

  (1)主要危險源:醬菜醃製、發酵、味精製造、食醋生產、汙水處理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5.6食品及飼料添加劑製造

  (1)主要危險源:加氫環節(木糖醇、山梨醇等生產)、製冷、汙水處理、乙醇提取加工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5.7  白酒製造

  (1)主要危險源:儲存、粉碎、製曲、勾兌、汙水處理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5.8  啤酒製造

  (1)主要危險源:發醇、製冷、汙水處理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容器爆炸、灼燙、中毒和窒息等。

  3.5.9  果菜汁及果菜汁飲料製造

  (1)主要危險源:製冷、汙水處理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5.10  人造板製造

  (1)主要危險源:纖維幹燥、後處理、砂光、汙水處理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5.11  家具製造業、地板製造

  (1)主要危險源:儲存、板材加工、噴漆、塗裝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5.12  造紙和紙製品業

  (1)主要危險源:儲存、製漿、抄紙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坍塌、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其他爆炸等。

  3.5.13  橡膠和塑料製品業

  (1)主要危險源:混合、塗裝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5.14  玻璃製品製造

  (1)主要危險源:煤氣、天然氣、熔製、成型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燙等。

  3.5.15  陶瓷、搪瓷製品製造

  (1)主要危險源:煤氣、天然氣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5.16  金屬製日用品製造

  (1)主要危險源:煤氣、天然氣、拋光、拋丸、除鏽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等。

  3.5.17  自行車製造

  (1)主要危險源:拋光、拋丸、除鏽、塗裝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其他爆炸、火災等。

  3.5.18照明器具製造

  (1)主要危險源:煤氣、天然氣、熔製和成型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灼燙等。

  3.5.19  電池製造

  (1)主要危險源:焊接、充電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其他爆炸、火災等。

  3.5.20  公共部分

  (1)主要危險源:建築、特種設備、電氣設備、檢維修和清理作業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坍塌、起重傷害、容器爆炸、物體打擊、高處墜落等。

  3.6  紡織行業主要事故風險

  3.6.1  棉(麻、毛、絲絹和針織)紡織加工

  (1)主要危險源:前紡工序、織造工序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燙等。

  3.6.2  染整加工

  (1)主要危險源:燒毛工序、印染和漂染工序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燙、容器爆炸等。

  3.6.3  服裝行業

  (1)主要危險源:服裝製作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灼燙等。

  3.6.4  非家用紡織製成品行業

  (1)主要危險源:動力供應工序、成型工序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等。

  3.6.5  公共部分

  (1)主要危險源:電氣線路及設備、特種設備、倉儲、廠房、危險作業、打包作業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鍋爐爆炸、起重傷害、物體打擊、高處墜落等。

  3.7  煙草行業主要事故風險

  (1)主要危險源:調香、膨脹、烘梗、烘絲、加香、汙水處理、倉庫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機械傷害、觸電、坍塌等。

  3.8  商貿行業主要事故風險

  (1)主要危險源:倉庫、製冷係統、汙水處理等。

  (2)主要事故風險類型:火災、中毒和窒息、坍塌、觸電等。


附件4  


應急通訊聯係電話


文件解讀:《梅州市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5年修訂版)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