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法規公文 > 市政府辦公室函件
索 引 號: 753001/2023-00795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
發布機構: yabo88 成文日期: 2023-10-12
名  稱: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10-12
文  號: 梅市府辦函〔2023〕108號

梅市府辦函〔2023〕108號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

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梅州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反映。


yabo88

2023年10月12日


梅州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建立健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機製,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科學、有序、高效應對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相關規定,以及《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國家鐵路局處置鐵路工程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業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梅州市交通運輸行業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預案,製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指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是指梅州市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和地方鐵路工程。

  本預案適用於梅州市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Ⅲ級(較大)事故的應對工作以及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持處置的Ⅳ級(一般)事故應對工作[Ⅱ級(重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執行]。自然災害導致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可參照本預案進行處置。

  事故分級標準見附件1。

  1.4  工作原則

  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

  2  應急指揮體係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體係由市、縣(市、區)、建設項目各級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組成,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相應等級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1  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時,市人民政府成立梅州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市指揮部負責對應本行政區域內Ⅲ級(較大)事故;縣指揮部負責對應本行政區域內Ⅳ級(一般)事故。市、縣級指揮部配合上級指揮部應對Ⅱ級(重大)及以上事故。

  2.1.1  市指揮部組成

  市指揮部組成人員如下:

  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負責同誌。

  副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協調交通運輸工作的副秘書長,市交通運輸局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同誌。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外辦、市委台港澳辦、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公路事務中心、市鐵路建設辦公室、市通信管理建設辦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梅州海事局、梅州供電局、武警梅州支隊等單位主要負責同誌或分管同誌。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誌參加。各成員單位任務分工詳見附件2。

  2.1.2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市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開展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應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工作要求。

  (2)統籌協調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對工作重大事項,分析研判較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全局性風險,組織指揮、協調較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

  (3)按照響應級別規定的職責,負責調度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等資源。

  (4)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行動。

  (5)研究決定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重要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決策。

  (6)統一組織信息發布、輿情回應和輿論引導工作。

  (7)對事故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報告市人民政府。

  (8)根據省交通運輸廳指示啟動、終止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響應;研究決定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運輸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省、市指揮部決策和部署,指揮、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縣(市、區)處置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指導、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監測、預警及應對工作;彙總、上報事故應急處置情況;提出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發展趨勢,評估事故損失及影響情況;辦理市指揮部文件,起草相關簡報;組織發布事故應急處置信息;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2.3  現場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後,市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設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同誌、相關部門負責同誌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指揮部指揮長或由市指揮部指揮長指定1名副指揮長擔任,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具體執行市指揮部下達的工作任務,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和建議,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的現場組織、協調、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救治防疫組、警戒治安組、公眾疏散組等工作小組。各小組成員單位任務分工詳見附件3。

  當特別重大、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發生後,國務院、省政府派出聯合工作組趕赴現場後,現場指揮部組織分工再做具體調整。

  2.4  專家組

  市指揮部成立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對專家組,由公路、水運、鐵路工程及其他相關行業工程技術及管理方麵專家組成。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對處置措施提出建議;對事故應急處置方案進行審查及論證。

  2.5  前方工作組

  一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發生後,市交通運輸局可視情派出前方工作組或牽頭組成市相關部門聯合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成員由市交通運輸局相關業務科室、直屬單位或市相關部門派員組成。

  2.6  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建本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組織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級別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會同本級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應急管理預警機製和救援協作機製。對跨縣(市、區)建設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跨區域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合作機製,形成區域之間應急聯動,必要時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請求統籌應急指揮,共同做好跨縣(市、區)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2.7  項目級應急指揮機構

  項目建設單位要牽頭建立內部應急指揮機製,健全應急指揮機製,針對可能發生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完善應急預案體係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項目施工單位要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及應急聯動機製,組建專家庫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或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機製

  3.1  預防工作

  3.1.1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預防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了解各自轄區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重大風險的分布情況,及時轉發接收到的各類預警信息,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辦公場所、駐地環境、施工現場等開展經常性的隱患排查,提前采取排險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時撤離可能涉險的人員和設備等。

  3.1.2  項目參建單位預防工作

  項目參建單位均應指定專人接收預警信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應急布置和項目級應急預案,提前做好各項事故預防工作,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按規定報備,並及時消除隱患。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牽頭組織整個項目的事故預防工作,督促、指導項目其他參建單位按照職責做好各自的預防工作。

  項目施工單位應結合事故發生規律,有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與預控,認真排查各類安全隱患,製定重大安全隱患清單並組織專項治理,提前做好各項應對措施。

  3.2  監測預警

  3.2.1  監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可能造成事故因素的監測,及時上報可能引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險情或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事故的重要信息。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密切關注事態發展情況,做好預警信息發布、信息報告和應急救援的前期準備工作。

  3.2.2  預警

  3.2.2.1  確定預警級別

  按照可能發生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危害程度,事故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I級)、二級(II級)、三級(III級)和四級(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其中一級(I級)為最高級別。具體預警級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2.2.2  發布預警信息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根據事態發展,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3.2.2.3  采取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項目參建單位可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製定預警行動方案。組織收集、分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險情信息,根據預警級別製定預警行動方案,建立並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2)防範處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製事故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故危害警示標誌,增加宣傳頻次,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和防護的常識、措施;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影響範圍內的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預警,組織專業人員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及時排除故障,並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範工作。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員並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谘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

  3.2.2.4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製度。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要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3.3  信息報告

  3.3.1  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發生後,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報告:

  (1)事發現場人員要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同時開展自救和互救。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如實報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3)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並核實有關情況,了解事故核心區情況(包括發生事故單位的名稱、地址、人員傷亡和事故簡要情況等),適時研判、決策和上報。

  (4)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對有關情況進行跟蹤核實,立即報告市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並按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向上級報告。

  每級上報時限不得超過1個小時,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情況特別緊急或重大時,可越級上報。信息報告流程圖見附件4。

  3.3.2  信息報告內容和要求

  信息報告內容要簡明扼要、清晰準確。事故快報內容主要包括:發生單位,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及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等。事故續報內容主要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已造成的影響,目前事故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協調事項等。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按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4.1.1  Ⅰ、Ⅱ級響應

  發生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後,市指揮部立即組織市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事故的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後,在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1.2  Ⅲ級、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或初判發生較大或一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相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統一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對需要省級層麵協調處置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報告省指揮部辦公室。

  應急處置流程圖見附件5。

  4.2  先期處置

  4.2.1  事發單位初期處置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確保應急救援人員人身安全和避免發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組織鎖定遇險人員位置信息、開辟救援綠色通道、緊急疏散人員、集結專業救援力量等初期應急處置。

  4.2.2  事發地人民政府先期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相應級別的預案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4.3  現場處置

  發生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現場指揮機構應盡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於)一項或者多項基本應急處置工作要點措施:

  (1)應急疏散。根據事故現場所涉及到的範圍,對危險區域進行評估,確定警戒隔離區,並根據事故發展、應急處置和動態監測的情況,及時調整警戒隔離區。對警戒隔離區內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疏散過程中應避免橫穿危險區,指導疏散人員就地采取簡易有效的保護措施。

  (2)現場搶險。應急救援工作應注意科學施救。控製、記錄進入現場救援人員的數量,應急救援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攜帶救生器材進入現場。受困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後,由專業醫療衛生機構處置。

  (3)保衛警戒。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置警示標誌,並設專人負責警戒。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製,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幹道,保證道路暢通。合理設置出入口,除應急救援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4)醫療救護。攜帶相應的急救藥品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急救,選擇合適的醫院實施深度治療。

  (5)現場監測。加強事故現場的監測,根據現場動態監測信息,組織專家調整救援行動方案。

  (6)應急保障。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4  信息發布

  采取政府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記者采訪、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故發生區域交通管製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4.5  社會動員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參與應急處置。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6  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故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報請當地駐紮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配合。

  4.7  應急響應終止條件與程序

  4.7.1  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終止條件

  (1)險情得到控製,涉險人員安全離開危險區域並得到安置,或經論證無生還可能。

  (2)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已經結束。

  (3)次生災害基本消除。

  4.7.2  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製、消除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指揮部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經批準後宣布終止應急響應。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國家相應的法律規定,依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有關補助、補償、撫慰、撫恤、轉移人員的妥善安置、征用物資的歸還補償、救援物資的及時補充、生產生活秩序恢複、環境恢複等善後工作;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理賠工作,加快消除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影響。

  5.2  事故調查

  應急狀態解除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文件資料並歸檔;市人民政府或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處置評估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響應終止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相關專家對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確定處理結果,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5.4  恢複重建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後,事發地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製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造成財產和環境損害的恢複方案和重建計劃,及時恢複社會秩序,修複被破壞的社會運行、生產經營等基礎設施。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遵循“專兼結合、上下聯動”原則。建設單位要統籌、協調、調動施工單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項目可調配的應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職的搶險救援隊伍和救援設備力量,或與社會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

  市、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重視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應急技術專家管理、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信息收集。

  (1)應急管理隊伍:主要由市、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應急、建設管理有關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組成,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應急資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區及鄰近地區的專業(兼職)搶險救援隊伍和應急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信息分布情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社會資源儲備。

  6.2  裝備物資保障

  市、縣(市、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歸口管理、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清單,加強相關應急處置裝備物資的儲備,落實應急裝備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應急裝備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製,組織協調重要應急裝備物資儲備、調撥和應急配送,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項目參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做好應急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等物資儲備,建立應急救援設備(裝備)動態數據庫,明確參與應急響應單位工程搶險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檢測等製度,同時嚴格執行調用登記製度和補充更新製度。

  6.3  通信保障

  市、縣(市、區)各級通信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通信保障體係,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

  6.4  交通運輸保障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的應急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交通緊急運輸保障體係,構建應急運力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數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狀況等信息,製定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方案,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保障人員疏散。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5  資金保障

  (1)應急保障所需的各項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並按規定程序列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2)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建立應急資金保障製度,製定年度應急保障計劃,設立應急管理台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按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應急資金使用台賬的審核。

  6.6  電力保障

  市、縣(市、區)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電力保障體係。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配置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對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期間電力可靠供應。

  6.7  保險製度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相關保險規定,為本單位員工及相關勞務合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按《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粵府令第274號)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縣(市、區)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市交通運輸局要組織開展本預案的應急演練,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演練規模和參加部門。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應依法開展應急演練。

  7.2  宣教培訓

  市、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作為安全生產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應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督導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結合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將應急培訓納入到項目年度培訓計劃,有計劃地對管理人員,尤其是施工一線工人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審查其安全培訓記錄。應急培訓教育可通過農民工夜校、安全技術交底、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體或案例講解等手段,有效開展應急知識培訓宣傳教育,提高一線人員的應急逃生及避險技能。

  7.3  責任與獎懲

  對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梅州市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和地方鐵路工程。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主要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坍塌、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起重傷害、物體打擊、火災、淹溺、觸電、冒頂片幫、透水、爆炸、船舶碰撞等事故。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由市交通運輸局組織編製並負責解釋。

  (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並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8.3  預案銜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製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⒈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分級標準

  ⒉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分工

  ⒊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其職責分工

  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信息報告流程圖

  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


政策解讀:關於《梅州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的解讀

音頻解讀:【音頻解讀】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