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753001/2024-00844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發布機構: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2-13
名  稱: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12-18
文  號: 梅市府〔2024〕16號 文件狀態: 有效
MFGS—2024—003

梅市府〔2024〕16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

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安委辦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梅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兩輪自行車。

  本規定所稱集中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自行車或蓄電池組集中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交流充電控製器、換電櫃和充電櫃。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停放、充電以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製,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組織落實電動自行車規範停放、安全充電等保障措施,統籌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電動自行車安全宣傳教育和規範停放、安全充電等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處職權範圍內電動自行車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生產、銷售以及強製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職權範圍內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督促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安全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商務、發展改革、郵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普及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相關知識。

  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常識納入教育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常識等方麵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並且經過電動自行車強製性產品認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強製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查詢途徑。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強製性國家標準實施下列行為:

  (一)拚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或者更換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

  (三)拆除、改裝或者更換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強製性國家標準;

  (四)改變電動自行車銘牌、電動機編碼、整車編碼等;

  (五)加長鞍座及加裝車篷、雨棚、車廂等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強製性國家標準的行為。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科學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采取措施推動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新建公共場所、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第十一條  車站、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和會展會議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其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規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並加強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第十二條  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築架空層設置的,應當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場所、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區設置有集中停放電動自行車場所的,應當在集中停放場所有序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在建築內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二)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住宅、宿舍、辦公樓等室內場所存放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或者為其充電;

  (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六)攜帶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

  (七)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築架空層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八)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九)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發現物業服務區域內有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製止;物業服務人勸阻、製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和省對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梅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定》解讀

音頻解讀:【音頻解讀】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