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753001/2023-00908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發布機構: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24
名  稱: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梅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發布日期: 2023-12-05
文  號: 梅市府〔2023〕18號 文件狀態: 有效
MFGS—2023—012

梅市府〔2023〕18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梅州市燃氣鍋爐執行

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強化燃氣鍋爐汙染物排放的控製和管理,切實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決定對我市燃氣鍋爐全麵執行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範圍及對象

  (一)執行範圍:梅州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對象:天然氣、煤製氣、油製氣、生物質製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態物質為燃料的鍋爐。

  二、執行時間及內容

  (一)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即顆粒物濃度不高於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濃度不高於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濃度不高於50毫克/立方米。

  (二)現有(包括已建成或已批在建)單台出力5蒸噸/小時(3.5兆瓦)以上燃氣鍋爐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燃氣鍋爐。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達到本通告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國家、省對燃氣鍋爐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嚴於《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的,按新標準執行。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政策解讀:《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梅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政策解讀

音頻解讀:【音頻解讀】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梅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