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753001/2023-00615 主題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yabo88 成文日期: 2023-08-08
名  稱: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8-16
文  號: 梅市府辦〔2023〕7號

梅市府辦〔2023〕7號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

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yabo88

2023年8月8日



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建成投入使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自建房的消防、防雷、抗震安全和電梯、燃氣、供水、供電等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自建房,是指自然人自行組織建設的房屋。

  第三條  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確保選址安全、設計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安全管理協調聯動機製,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經費投入,指導和支持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健全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製。

  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自建房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立網格化動態管理製度,落實日常巡查和監管,依法製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負責危險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協調工作;開展房屋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建房建設和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向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自建房安全綜合管理工作,指導自建房建設,牽頭組織開展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農村建築工匠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自建房用地、規劃的手續辦理、管理,做好地質災害風險排查。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

  消防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指導屬地政府和相關行業部門做好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加強用於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宗教事務、民政、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行業、本領域相關的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建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二章  建設安全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自建房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進行建設。

  第八條  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嚴格控製私人新建、改建、擴建自建房。

  全市行政區範圍內3層及以上自建住宅,以及經營性自建房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執行工程質量安全強製性標準。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可以選用通用設計圖或標準設計圖集,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或經技能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施工。

  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自建房,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九條  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以及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職責規定加強對自建房用地、規劃管理,切實遏製自建房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

  第十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及以下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及以下自建房工程質量安全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違法建設的房屋,由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或者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自建房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安全責任:

  (一)按照批準的土地和規劃用途、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登記的房屋用途、設計要求合理使用房屋;

  (二)依法依規對房屋進行改造、裝修;

  (三)對房屋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

  (四)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五)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解危;

  (六)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及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等工作;

  (七)依法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自建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自建房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或變動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三)擅自加層或挖掘地下空間;

  (四)其他危害自建房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經營性自建房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或者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自建房,不得用於出租、生產經營。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

  (二)改建、擴建以及改變建築用途、使用功能的;

  (三)遭受自然災害、火災、爆炸、碰撞等事故後導致房屋損傷的;

  (四)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導致房屋結構損傷、嚴重腐蝕、裂縫變形、下沉傾斜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自建房的安全鑒定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進行。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相關專業規範、標準和規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對其出具的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房屋實際狀況在鑒定報告中明確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自建房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後3日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鑒定人,並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章  安全隱患治理

  第十八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采取維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應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危險房屋治理、解危期間,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警示標識,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他人進入或者靠近。

  涉及自建房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維修、加固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農村自建低層住宅主體和承重結構發生變動的,由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機構督促、指導自建房安全責任人落實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

  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自建房,由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信息更新登記。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機製。

  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內自建房的安全狀況建立定期巡查製度;重點加強對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旅遊景區、地質災害易發區、人口居住密集區、商業街區等區域自建房的安全狀況進行排查。對發現的危險房屋,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整改,並對危險房屋管控和治理解危情況進行跟蹤。

  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落實行業監管範圍內自建房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係,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解危救助製度,安排資金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低保、特困人員等困難家庭的危險房屋治理以及應急處置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機製,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的反映渠道和受理方式,為社會公眾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三管三必須”,是指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自建房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