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753001/2023-00147 主題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1-08
名  稱: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3-01
文  號: 梅市府〔2023〕1號

梅市府〔2023〕1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政府投資

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8日



梅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

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提高項目建設管理專業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以預算安排的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的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以下統稱“項目”),適用本辦法,項目主要包括: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及其相關設施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項目和農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領域的項目;

  (三)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領域項目。

  第三條  按建設主體劃分,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分為集中建設管理和自行組織建設。

  對項目使用單位缺乏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對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或情況特殊的項目,可以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或經批準後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市場化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的管理工作。

  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是指項目使用單位內設有專門基建管理部門,配備5名或以上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麵專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執行基本建設計劃,組織、督促項目建設工作,支配、使用項目建設投資的單位。

  市政府明確市公共建設項目管理機構為梅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下稱“市代建中心”),代表市政府或項目使用單位,作為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按規定或約定履行代建管理職責的項目建設單位。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使用單位為項目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建單位,是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工程谘詢、檢驗檢測等參與項目建設並承擔特定法律責任的單位。

  項目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科學決策、高效專業、權責明晰、公開透明、厲行節約的原則,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積極性。

  第五條  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由市代建中心按《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分工表》(詳見附件)要求履行職責,原則上負責組織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依法選取等項目實施工作,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嚴格控製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項目使用單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原則上由項目使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自行組織建設:

  (一)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或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應當公開招標規模和標準的;

  (二)農林水利、生態環境保護、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內河航道建設、信息化、房屋建築工程維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設施等領域項目;

  (三)醫療設備、實驗室裝備、實訓設備、應急救援設備等專業性較強的設備購置和(仿)古建築、文物、陳列布展等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五)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六)市政府明確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市場化代建單位,是指按照約定代行項目建設單位建設管理職責的市場化、專業化機構。市場化代建單位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產生,對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市場化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履約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麵的專業人員,並具有從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的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資信水平,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項目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和項目屬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項目管理監督職責。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市場化代建單位、參建單位按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相應工作職責。

  具體職責分工詳見《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分工表》。

  第九條  建立項目協調工作機製,統籌推進項目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對項目建設單位難以協調解決的事項,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召集相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協調。對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難以協調解決的複雜事項,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主動提請市政府協調。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項目審查機製,明確審查主體和程序,充分發揮行業管理部門技術力量和優勢,加強技術審查,從嚴審核把關,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

第二章   項目投資決策

  第十一條  項目應當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程序,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程序報批,相關文件應當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二條  市委、市政府決策建設的項目,以及經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相關規劃中已明確的項目,可直接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並報批。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以及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並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的項目,可直接報批初步設計概算。

  對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裝修、修繕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按內部事項管理,並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三至七條有關規定,提出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建議,納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的論證內容。

  第十四條  擬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提出項目需求,組織編製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項目使用單位為市直部門下屬機構或二級預算單位的,應當先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報工作。

  第十五條  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類項目,項目使用單位在組織編製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過程中應當主動與市代建中心銜接,及時提請市代建中心從項目技術可行性和合理性方麵提出技術建議,並就項目涉及的規劃、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等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項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市代建中心提出的技術建議和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的意見,完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完成後,由項目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中,應當對項目建設管理模式予以明確,包括是否實行市場化代建等內容,同時抄送市紀委監委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應及時與市代建中心銜接,明確項目移交節點等事宜。項目使用單位應當與市代建中心簽訂代建協議,辦理項目代建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全麵、準確反映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初步設計概算一般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確需超過的,超出部分在估算總投資10%以內的,由項目使用單位逐項說明超出估算總投資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據,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後,報原審批部門據實審批核準。超出部分在估算總投資10%以上的,應當修改初步設計或者重新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開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出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  項目工程造價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製概算、概算控製預算、預算控製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經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核定概算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且使用預備費不能解決,項目使用單位經嚴格審查後按程序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概算調整申請:

  (一)因國家建設標準、建設規範等政策調整,導致投資增加較大;

  (二)因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因項目建設期間主要材料價格大幅上漲;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對上述調整概算的申請,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在造成事實超投資前,與參建單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市代建中心需參與會商)會商後提出概算調整方案和明確資金來源,按照概算審批程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後,按規定程序核定調整概算。因概算調整需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優先在項目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資金中解決。

  項目使用單位為市直部門下屬機構或二級預算單位的,概算調整方案應當先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依法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供應單位。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指導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市代建中心按有關規定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實體和資料移交手續。

  第二十六條  項目交付使用後,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日常維護管理工作,施工單位負責工程質量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項目,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後評價。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財務管理及項目建設管理費的計提、使用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管理費用按照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計取。

  對市場化代建單位組織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投資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於支付市場化代建單位服務費,計取標準和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審批手續完成後,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項目納入市級政府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並安排預算。項目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市級政府投資計劃報審。

  項目使用單位按規定編報部門預算,並按要求做好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項目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推進計劃籌措到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項目資金由項目使用單位負責籌措。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五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使用單位應當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對項目的建設管理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其他對項目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市政府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具體監督管理職責詳見本辦法附件。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招標工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後果的,或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投資、內容和標準的,對直接負責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工作人員與項目參建單位等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履約誠信評價體係,對市場化代建單位或項目參建單位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17〕21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確實行代建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以下各級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規定,製定本地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管理辦法。


  附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分工表


政策解讀:《梅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