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2-04
名  稱: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2-04
文  號: 梅市府〔2021〕3號 文件狀態: 有效 失效時間: 2026-02-05 00:00
MFGS-004

梅市府〔2021〕3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城區生活

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梅州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梅州城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梅州城區範圍內城市生活飲用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設計、建設、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從城市供水企業供水管道取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過儲存、加壓等處理後,為用戶提供終端生活飲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用於儲存、加壓、處理、輸送二次供水的各種建(構)築物、設備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是指具備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的供水企業或其他單位。

  第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梅州城區二次供水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審批。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

  梅江區、梅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二次供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供水企業負責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二次供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對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供水管網服務壓力標準的,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中。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保證飲用水水質不受汙染,並有利於清洗消毒。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屬於建設項目的配套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承擔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明周邊地下供水管網情況,確定合理的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符合裝表計量、裝表出戶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產權人)在新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設施時,應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按規定報供水企業審查。

  設計單位應根據供水企業審查後的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現行《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等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圖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施工應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施工。施工圖需變更的,應按原程序進行審查確認。建設單位(產權人)、供水企業應分別建立二次供水管理檔案,並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予以保存。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將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質量納入監督範疇,嚴格按照《建築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等有關規定、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工程應采用節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設備,滿足安全使用的規定,符合環境保護、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的要求,二次供水係統的選擇應結合現場實際進行技術和經濟比較,根據現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要求,可選擇無負壓供水、變頻調速供水(配合水箱使用)方式。

  第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加強對新建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的行為,應明確提出整改意見,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供水企業進行驗收;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管理

   

  第十六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的,鼓勵業主交由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

  第十七條  現有二次供水設施查驗合格的,鼓勵業主或原管理單位將其委托給供水企業統一維護和管理。

  業主或原管理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委托給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的,應將竣工總平麵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一並移交。

   

第四章  運行維護及水質管理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具有以下職責:

  (一)建立水質管理製度,配備專(兼)職人員;

  (二)保證二次供水的水壓、水質、衛生等符合國家規定;

  (三)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日常運行管理維護,確保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四)定期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和水質檢測。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五)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及供水水質情況進行公示;

  (六)對用戶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並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與服務的投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在履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二次供水清洗消毒衛生管理製度;

  (二)清洗消毒操作規程;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表。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泵機組、管道閥門、計量設備、電氣係統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在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組織進行維修。由於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二條  為保障供水管網正常運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應滿足供水調度要求,避開高峰期蓄水。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應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其後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攜帶病原的,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工作。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和清洗消毒時,所使用的材料設備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產品,做好產品溯源。使用水處理劑、除垢劑、消毒劑和消毒設備時,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程序執行,防止二次汙染。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加強二次供水設施檔案管理,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製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後,應當立即向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人員搶險搶修,同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有關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開展調查和相應處置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接到二次供水汙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的報告後,應責令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供水,及時采取相應的醫療衛生措施。

  發生水質汙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整改後,須經水質檢測機構對其水質進行檢驗,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梅州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