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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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yabo88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
名 稱: |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響應規定(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1-05-27 | ||
文 號: | 梅市府辦〔2021〕10號 |
梅市府辦〔2021〕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響應規定(2021年修訂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和市氣象局反映。
yabo88
2021年5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及預警響應,適用本規定。
地質災情(險情)出現時的應急工作,按相關應急管理規定和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是指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發布機構對某一區域和某一時段內可能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氣象風險警示性預警。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響應,是指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有關單位和人員在預警時段內所采取的有關預防性措施。
第四條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響應工作應堅持屬地管理、政府領導、部門聯動、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預警發布
第五條 市級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由市自然資源局和市氣象局聯合發布。
第六條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等級由弱到強依次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4個等級,各級別、顏色標示及含義如下:
(一)四級預警:藍色標示,可能性較小,預警區內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有一定風險;
(二)三級預警:黃色標示,可能性較大,預警區內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較高;
(三)二級預警:橙色標示,可能性大,預警區內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高;
(四)一級預警:紅色標示,可能性很大,預警區內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風險很高。
第七條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時段為預警發布之時起24小時或48小時內,具體在預警信息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區域為梅州市行政區域,最小預警單元為鎮級行政區域。
第九條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綜合發布方式包括:
(一)互聯網發布:通過梅州市人民政府網—梅州市自然資源局網站(網址:www.yyh998.com/zwgk/zfjg/szrzyj/)發布四級至一級預警。
(二)電視發布:當預警等級達到三級以上(含三級)時,通過市廣播電視台天氣預報欄目等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三)短信發布:通過電信運營商向三級以上(含三級)預警區域的各級政府及部門有關人員、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責任人和監測人、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削坡建房等可能受地質災害威脅的群眾發布手機預警短信。
(四)語音發布:通過電信運營商向三級以上(含三級)預警區域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責任人和監測人、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削坡建房等可能受地質災害威脅的群眾發布固定電話預警語音信息。
(五)微信公眾號發布四級至一級預警。
(六)發布和傳遞預警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包括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級別、覆蓋範圍、防禦指引等。地質災害預報發布機構按相關規定啟動向社會公眾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程序,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章 風險預警響應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發布後,應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響應。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響應級別與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等級相對應,響應級別為四至一級。響應持續時間隨預警時段的結束而終止。
第十二條 四級預警響應:
由鎮政府組織預警區內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人員進行巡查監測。
第十三條 三級預警響應:
(一)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路)、鐵路、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值班,按各自職責做好隨時趕赴現場指導防災避險工作的準備。
(二)縣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路)、鐵路、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單位,按各自職責對預警區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公路和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管護區、住房和建設工程、主要旅遊景區(點)、學校、工廠、礦山等重點地段的預警響應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三)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監測責任人全麵檢查轄區內所有地質災害隱患點巡查監測是否落實到位。
(四)村(居)委會檢查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預警信號、疏散路線、避險場所等相關防災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組織監測人員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存在地質災害威脅的學校進行巡查監測;通知轄區內可能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削坡建房住戶加強房前屋後檢查。
第十四條 二級預警響應:
(一)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路)、鐵路、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指導預警區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主要交通幹線、水利工程管護區、住房和建設工程、主要旅遊景區(點)、學校、工廠、礦山等重點地段的地質災害防範工作。並加強值班,做好隨時趕赴現場指導防災避險工作的準備。
(二)縣級人民政府應督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路)、鐵路、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單位,派出工作組實地檢查預警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公路和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管護區、住房和建設工程、主要旅遊景區(點)、學校、工廠、礦山等重點地段的巡查監測和避險準備工作是否落實到位。必要時實施學校停課等避讓措施。
(三)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監測責任人全麵檢查轄區內所有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人和削坡建房戶的巡查監測是否落實到位;全麵檢查避險安置場所是否落實到位。
(四)村(居)委會檢查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預警信號、疏散路線、避險場所等相關防災措施落實到位;組織監測人員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存在地質災害威脅的學校開展巡查監測工作,並做好避險撤離準備;通知轄區內削坡建房住戶加強對房前屋後的人工邊坡和山體進行檢查並做好避險撤離準備;一旦出現臨災征兆,立即組織受威脅群眾實施避讓。
第十五條 一級預警響應:
(一)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路)、鐵路、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指導預警區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主要交通幹線、水利工程管護區、住房和建設工程、主要旅遊景區(點)、學校、工廠、礦山等重點地段地質災害防範工作,梅州軍分區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加強24小時值班,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防災避險工作。
(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領導應召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析防災形勢,研究部署防災對策措施。並督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路)、鐵路、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單位,派出工作組實地檢查預警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公路和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管護區、住房和建設工程、主要旅遊景區(點)、學校、工廠、礦山等重點地段巡查監測和避險準備工作是否落實到位。對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學校實施停課,監督落實地質災害隱患點臨時避讓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縣級人民武裝部做好搶險救災準備。
(三)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監測責任人全麵檢查轄區內所有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人和削坡建房戶巡查監測是否落實到位;全麵檢查避險安置場所是否落實到位;組織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群眾實施臨時避讓。鎮級人民武裝部做好搶險救災準備。
(四)村(居)委會檢查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預警信號、疏散路線、避險場所等相關防災措施落實到位;組織監測人員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存在地質災害威脅的學校開展24小時巡查監測並實施臨時避讓措施;通知轄區內削坡建房住戶加強對房前屋後的人工邊坡和山體進行檢查並做好避險撤離準備,一旦出現臨災征兆,立即組織受威脅群眾實施避讓。
第四章 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和市廣播電視台等單位應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分析及信息發布工作。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宣傳工作,進一步提高全市廣大幹部群眾對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響應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
第十七條 電信運營商應按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發布單位的委托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在接收到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數據後,確保及時向預警區域有關人員發送手機短信或語音電話。
第十八條 明確職責,落實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響應責任:
(一)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指導有關單位、鎮(街)、村(居)委進一步落實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責任人和監測人;對新發現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應及時向群眾發出“地質災害避險明白卡”,向有關單位發出“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在市級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係統平台中及時更新監測責任人、監測人等防災信息,確保預警信息能及時發布到有關人員。
(二)各級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是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響應組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範圍,落實公路和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管護區、住房和建設工程、主要旅遊景區(點)、學校、工廠、礦山等重點地段巡查監測責任。
(三)各鎮(街)、村(居)委應對存在地質災害威脅的山區削坡建房戶造冊登記,納入防災管理範圍。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提高群眾的防災減災和臨災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農村基層組織應高度重視預警響應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及時作出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響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名詞術語解釋。
地質災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塌陷、地裂縫、地麵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隱患點:是指經過有關部門調查確定的,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不穩定斜坡、潛在滑坡、潛在崩塌、潛在泥石流等災害隱患點,以及已經發生但目前仍不穩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災害點。
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人:是指由鎮(街)、村(居)委或有關責任單位指定,負責對某個地質災害隱患點實施日常監測工作的人員。
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責任人:是指由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有關部門指定,負責督促落實指定區域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響應規定的通知》(梅市府辦〔2013〕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