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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4-15
名  稱: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寧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06-04
文  號: 興市府辦〔2024〕3號

興市府辦〔2024〕3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興寧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興寧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5日


興寧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我市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總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是指市政府出讓或者以其他有償方式(出租、出借等)轉讓公共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

  第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配置原則。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項目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經市政府批準可協議轉讓。

  (二)效益兼顧原則。利用公共資源麵向公眾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執行政府定價目錄的相關規定,兼顧經營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管辦分離原則。政府機構不得直接經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開原則。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一)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泊位及充電樁建設場地,政府在公共停車泊位上配建的充電樁、廣告位,以及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有償使用;

  (二)公園、廣場、綠地、橋下空間等城市公共場地、設施有償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有償使用;

  (四)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有償使用;

  (五)政府公共機構屋頂(含光伏資源)及其他適合向公眾開放的場所有償使用;

  (六)水庫、河道、水利設施、山林、旅遊資源有償使用;

  (七)政府規劃布局的特殊資源有償使用:包括加油站、加氣站、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砂石堆場等;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市政府決定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他公共資源。

  以上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土地、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按國家、省和梅州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等。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市分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各行業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清單動態管理,製定全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台賬、建設製度以及編製實施方案;協調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評估工作。

  第八條 各公共資源使用管理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財政局:負責統籌規範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製,促進國有資源資產有效利用;負責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價值評估備案、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

  (二)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廣東省定價目錄》範圍內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費審批等相關工作;負責建立加油站、公共機構屋頂(光伏資源)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建立城市公園、廣場、綠地等城市公共場地及設施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會同市公安局等單位建立城市公共空間戶外廣告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泊位及充電樁建設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製度,指導實施單位建立項目台賬。

  (五)市水務局:負責建立水庫、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砂石堆場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六)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事務中心:負責建立國省道和農村公路廣告牌、道班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其他: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局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旅遊資源、場館、衛生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司法、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業務指導,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第九條 市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製,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製非法占用公共資源行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全麵梳理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公共資源數量和範圍、產權歸屬、使用情況、監管製度,並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及行業發展規劃,建立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間計劃新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並根據資源變動進行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社會發展實際需要製定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下達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編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並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進行聽證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進行價值評估,並以此作為公開競價交易的底價或協議轉讓底價。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原則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競價交易方式選擇經營主體,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電子交易係統市場化競爭,鼓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平台服務供給。對不具備公平競爭條件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按照相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對零星分散的公共資源出租(借),不適宜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負責製定出租(借)資源資產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在簽訂使用合同後可出租(借)資源資產至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公開交易中標結果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後,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與受讓方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明確出讓金額、使用期限、繳款方式、繳納期限、受讓方不得擅自改變公共資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備案。

  受讓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範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按期繳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各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繳入國庫,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十八條 已授予特定主體經營但未進行價值評估的公共資源項目,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未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特定主體為經營主體的,按相關規定及本辦法完善並簽訂合同;

  (二)對特定主體為非經營主體的(如機關事業單位),可采用補充協議方式明確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對已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因曆史遺留問題造成明顯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相關合同,依法予以變更、解除。

  具體處置方案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製定,並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國家、省、梅州市對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件解讀:《興寧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