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興寧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24
名  稱: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扶持旅遊產業發展若幹措施(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3-24
文  號: 興市府〔2022〕3號

興市府〔2022〕3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扶持旅遊產業

發展若幹措施(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扶持旅遊產業發展若幹措施(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興寧市扶持旅遊產業發展若幹措施(試行)

  為充分發揮我市旅遊資源優勢,鼓勵我市旅遊企業做大做強做優,進一步促進旅遊產業發展,助推我市創建廣東省全域旅遊示範區,特製定本措施。

  一、扶持重點

  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萬旅遊產業專項資金用於發展旅遊產業,重點突出旅遊項目建設、旅遊企業培大育強、旅遊市場開拓、旅遊新業態和產品開發、旅遊人才培養等方麵的鼓勵和引導。

  二、扶持措施

  (一)推進重點旅遊企業發展和項目建設。

  1. 對由發改部門列為省、梅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重點旅遊項目,根據申報情況擇優扶持。具體如下:

  (1)對總投資3億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5000萬元以上的新建、在建、擴建旅遊項目,按每個項目稅收貢獻(預留本級)的4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金額不超過50萬元。

  (2)對總投資5億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1億元以上的新建、在建、擴建旅遊項目,按每個項目稅收貢獻(預留本級)的5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3)對總投資10億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3億元以上的新建、在建、擴建旅遊項目,按每個項目稅收貢獻(預留本級)的6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2. 對以上重點旅遊項目,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國土空間規劃等的前提下,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以及不低於土地市場評估價值的原則確定;在施工報建方麵,實行“零規費”政策。

  3. 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且近三年無重大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的旅行社,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4萬元、8萬元;

  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且近三年無重大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的景區(點),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

  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3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且近三年無重大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的星級旅遊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

  (二)提高旅遊接待能力。

  1. 推動星級旅遊飯店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五星、四星、三星級旅遊飯店的旅遊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

  2. 推動品牌農家樂創建。對新評定為地市級五星、四星、三星級的特色農家樂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萬元、3萬元、1萬元。

  3. 推動旅遊民宿建設。對新評定為甲級、乙級、丙級的旅遊民宿,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萬元、5萬元、3萬元。

  4. 推動其他住宿業態發展。對新建成並正常經營的旅遊汽車營地、帳篷酒店、森林木屋等非標住宿業態,且相關證照辦理齊全的,按照項目建設總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三)推動旅遊景區標準化建設。

  1. 推動A級旅遊景區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5A、4A、3A級旅遊景區的所屬旅遊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300萬元、200萬元、30萬元。

  2. 推動旅遊度假區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旅遊度假區的所屬旅遊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300萬元、200萬元。

  (四)大力拓展旅遊市場。

  1. 拓展過境遊、過夜遊市場。市內旅行社或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設立的分社(分公司)組織遊客遊覽市內至少2個3A級以上(含3A級)收費景區,但未在市內賓館、酒店住宿的,按年遊客接待量給予獎勵。其中,年遊客接待量超過1000(含1000)人次、少於3000人次的,按照3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年遊客接待量超過3000(含3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旅行社的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市內旅行社或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設立的分社(分公司)組織遊客在市內賓館、酒店住宿1晚以上,並且遊覽至少1個3A級以上(含3A級)收費景區的,按年遊客接待量給予獎勵。其中,年遊客接待量超過500(含500)人次、少於2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年接待遊客量超過2000(含2000)人次的,按8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旅行社的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

  2. 獎勵優秀組團社(地接社)。對年接待或組織外地來興遊客(含過境遊客和過夜遊客)超過3萬人次,且位列興寧市前3名的市內旅行社或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設立的分社(分公司),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3. 鼓勵開展大型活動。市內旅行社、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設立的分社(分公司)、景區、酒店及其他旅遊協會成員單位,組織人員在我市開展跨區域會務、研學、拓展等大型活動,且在市內賓館、酒店住宿1晩以上的,經核準備案後,單次超過200(含200)人、少於300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3萬元;單次超過300(含300)人、少於600(含600)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5萬元;單次超過600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8萬元。每年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萬元。

  4. 加強旅遊宣傳推介。每年安排200萬元旅遊宣傳推介資金,利用各種展會、推介會、網絡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對外宣傳推介活動。

  (五)鼓勵旅遊產業發展。

  1. 鼓勵企業大膽創新、積極研發興寧旅遊商品(紀念品)。對在國家級、省級、梅州市級文化旅遊部門或文化旅遊協會舉辦的旅遊商品(紀念品)比賽中獲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萬元、0.8萬元和0.5萬元。

  2. 加快旅遊產業園區發展。對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梅州市級文化旅遊產業園區(集聚區)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3. 對依托我市旅遊資源、傳統文化、民俗等開展的演藝活動、燈光秀、篝火晩會、煙花表演等常態化演出或其它夜間旅遊項目,經報批、核準、備案,且每周至少開展2場(次),常態化運營滿1年後,按實際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資金不超過10萬元。

  4. 鼓勵興建大型旅遊生態停車場。對建設麵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10個以上充電樁(或1個標準充電站)及1座2A級或以上等級旅遊廁所(配置有標準第三衛生間)的旅遊生態停車場,按照工程建設總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資金不超過20萬元(已獲得過國家、省、梅州市、興寧市本級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給予此項扶持)。

  (六)促進鄉村旅遊發展。

  1. 鼓勵自然生態、傳統文化保護較好的行政村,挖掘文化內涵,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積極開發民宿、農家樂等旅遊產品,帶動就業致富。對新認定為全國鄉村旅遊重點村的行政村,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萬元。對新認定為省級文化和旅遊特色村的行政村,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2萬元。

  2. 鼓勵各鎮(街道)利用本地特色旅遊資源,打造旅遊主題鮮明、文化特色濃鬱、旅遊配套完善、旅遊經濟活躍、空間品質優秀的特色小鎮。對新認定為省級旅遊風情小鎮的鎮(街道),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萬元。

  (七)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1. 強化旅遊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每年安排資金10萬元,用於旅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2. 對新取得高級導遊資格、中級導遊資格的個人,或引進的具有高級導遊資格、中級導遊資格的個人,在興寧市旅遊企業從事旅遊工作2年以上並按規定繳納社保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萬元、0.5萬元獎勵資金。

  3. 鼓勵旅遊從業人員參加省級、梅州市級相關部門主辦的職業技能比賽,按省一等獎、省二等獎(或梅州市一等獎)、省三等獎(或梅州市二等獎),分別一次性給予0.5萬元、0.3萬元、0.1萬元獎勵資金。

  三、項目申報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具體負責依據本措施受理並指導單位和個人申報專項資金,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受理。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報。

  符合扶持和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在次年2月底前,對照本措施要求提交相關申報材料,一式三份,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申報單位和個人對申報資金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 存在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2.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的;

  3. 出現遊客重大投訴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 違反政策法規,不服從行政部門監管,拒不落實市場檢查、安全生產檢查及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等整改要求的,或被發文(函)通報的;

  5.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審核。

  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三)公示。

  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在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四)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後,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將綜合評審結果上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後,由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相關資金。    

  四、其他事項

  (一)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等相關單位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扶持或獎勵對象應自覺遵守我國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則,若有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資金或截留、挪用資金等行為的,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會同市財政局收回相關資金,且取消下年度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自當年起不得申報本措施相關扶持資金;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二)除國家、省、梅州市政策要求外,對本措施所設的項目,因同一事實(項目)申請多項資金的,取最高標準,不重複給予扶持獎勵。梅州市級政策興寧本級負擔資金的類似項目扶持,經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財政局共同審核,同一項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複享受”的原則,確定扶持或獎勵資金。

  (三)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我市此前出台的相關旅遊產業政策措施與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

  (四)本措施實施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規定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政策解讀:《興寧市扶持旅遊產業發展若幹措施(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