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興寧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2-26
名  稱: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產業轉移工業園標準廠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2-26
文  號: 興市府〔2021〕6號

興市府〔2021〕6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產業轉移工業園標準廠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產業轉移工業園標準廠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        


 

興寧市產業轉移工業園標準廠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興寧市產業轉移工業園(以下簡稱市工業園)的產業布局,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規範市工業園標準廠房的管理使用,為入駐企業營造整潔、安全的生產經營環境,良好的發展空間和成長環境,進一步增強園區產業配套和產業轉移承接功能,培育孵化新業態新經濟,促進園區產業集聚和中小微型企業發展,推動市工業園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工業園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廠房是指由興寧市人民政府在市工業園內投資建設或收儲的廠房。標準廠房的用途是工業生產和生產性服務經營,以及新業態新產業新經濟的孵化、研發、辦公等。

  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對市工業園標準廠房的項目入駐、出售、出租、物業管理、配套設施管理,並協助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安全環保、社會治安、綜治維穩等工作。

  第三條  興寧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為標準廠房的管理主體,授予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出售、出租標準廠房處置權。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指定市工業園城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或其它所屬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開發公司)承擔標準廠房的開發建設、出售轉讓、租賃管理、物業管理等具體日常工作。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四條  標準廠房主要引進高端電子信息、先進裝備製造、先進輕紡、節能環保、食品藥品、生物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等先進製造業項目,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新材料、新能源和高新技術企業等生產型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引進。

  第五條 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布局要求,原則上要符合我市的產業定位。

  (二)符合行業準入標準和產值綜合能耗要求。

  (三)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辦理環評、安評等手續。

  (四)按照國家稅收管理規定,依法承擔在興寧納稅義務的梅州市級或興寧市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

  第六條  意向認購、承租企業應向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提交《招商引資項目信息登記備案表》《項目基本情況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投資計劃書》),投資方身份、資信證明等資料。

  第七條 購置標準廠房的企業須在簽訂《市工業園標準廠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之日起6個月內投產運營,且年納稅額自投產次年起算、2年內達到每年75元/㎡。

  第八條  承租企業須在簽訂《市工業園標準廠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之日起6個月內投產運營,且年納稅額自投產次年起算、2年內達到每年112元/㎡。


第三章   出售管理

   

  第九條  企業購買標準廠房前,須與興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簽訂投資協議。本辦法實施當年,標準廠房(不含定製標準廠房)的出售價格為:首層3680元/㎡,夾層2300元/㎡,第二層2700元/㎡、第三層2620元/㎡,第四層2560元/㎡、第五層2520元/㎡。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可根據市場供需情況,經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對上述售價予以調整。

  第十條  投資開發公司應根據投資協議的約定與企業簽訂買賣合同,協助企業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協助企業辦理《不動產權證》。

  第十一條  (一)購買普通標準廠房的企業,自完成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

  (二)5年後擬轉讓廠房的,受讓企業須按照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明確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3號)的規定及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準入條件,轉讓行為須經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初審,並報市招商引資項目審核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三)企業擬出租廠房的,承租企業須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準入條件,租賃行為須經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方可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四)企業擬改變經營範圍的,其變更後的經營範圍須符合市工業園的產業區塊功能定位,以及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準入條件,變更行為須經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方可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購買高標準廠房的企業,在完成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3年後確需轉讓的,受讓方必須是符合市工業園該區塊產業功能劃分的同類型產業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準入條件,轉讓行為經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初審,並報市招商引資項目審核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轉讓時,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企業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免稅或完稅憑證,同等條件下投資開發公司有優先購買權。

  5年後,企業擬轉讓廠房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二)項執行。

  企業擬轉租廠房、改變其經營範圍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三)(四)項執行。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承租標準廠房前,須與興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簽訂投資協議。

  投資開發公司根據投資協議與承租企業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租賃期限

  每期租賃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

  租賃期間,因不可抗力、上級政策調整或其它政府行為須提前終止租賃協議的,應提前6個月通知承租企業;承租企業要求提前終止租賃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投資開發公司書麵申請。

  租賃期屆滿,承租企業如需續租須提前6個月向投資開發公司提出書麵申請,經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同意後,投資開發公司與承租企業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續租期間,租金標準如有調整的,租金按照新的標準執行。

  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承租企業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搬遷,結清租金、物業等費用。

  第十五條  租金收取

  (一)租金標準:標準廠房首層每月12元/㎡;第二、三層每月8元/㎡;第四、五層每月4元/㎡。宿舍統一為每月4元/㎡。

  (二)標準廠房、宿舍租金按季度收取。

  第十六條  承租企業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6個月的租金標準向投資開發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十七條  企業擬變更經營範圍的,其變更後的經營範圍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準入條件,經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承租企業不得轉租、分割出租廠房。

   

第五章  優惠扶持

   

  第十九條  企業入駐手續實行全程代辦製度,安排專人為入駐企業辦理企業登記注冊、項目備案、物業交接等手續。

  第二十條  入駐企業可享受《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促進先進製造業招商引資工作若幹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17號)、《興寧市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幹措施》等規定的優惠扶持。隻有與興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簽訂投資協議的企業,方可享受《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幹措施的通知》(興市府〔2020〕28號)規定的優惠扶持。須興寧市本級財政承擔的同一年度、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優惠獎補按從高不重複的原則處理,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一次性購買2500㎡以上標準廠房的企業,且在約定時間內投產運營的,可獲得“標準廠房出售價×2.5%”的項目落地進度獎,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租金獎勵

  (一)新簽投資協議的承租企業,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免收6個月租金。

  (二)新簽投資協議的承租企業,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每一年度企業的本級財政貢獻量達到如下額度時,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年度本級財政貢獻量達40—60元/㎡,獎勵租金的20%;

  年度本級財政貢獻量達60—95元/㎡,獎勵租金的40%;

  年度本級財政貢獻量達95—130元/㎡,獎勵租金的60%;

  年度本級財政貢獻量達130—170元/㎡,獎勵租金的80%;

  年度本級財政貢獻量達170元/㎡以上,免收租金。

  (三)承租企業以“先承租後購買”方式進駐標準廠房,且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年內購買標準廠房的,可按簽訂租賃合同當年的價格購買該標準廠房及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項目落地進度獎,並可獲得其購房之日起算、不多於12個月的實繳租金等額抵衝,企業已獲得的財政類租金獎勵不得抵衝。

  (四)承租企業以“先承租後購買”方式進駐標準廠房,且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年後購買的,按購買當年的標準廠房評估價格執行,且不享受實繳租金等額抵衝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項目落地進度獎。

  (五)本辦法有效期內被認定為國有大型企業、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製造業500強企業租賃標準廠房,且承諾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年內購買標準廠房的,可按簽訂租賃合同當年的價格購買該標準廠房,按本辦法第十五條收取標準廠房、宿舍租金。若其年納稅額達到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項租金獎勵條件之一的,可在下一年度內退還上年度的實繳標準廠房租金,其中企業已獲得的財政類租金獎勵應予以扣減。

  3年後,若承租企業購買標準廠房,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四)項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標準廠房的承租企業自投產次年起算,第3年或此後任一年度的年納稅額未達到每年112元/㎡標準的,該年度標準廠房租金按首層每月18元/㎡;第二、三層每月12元/㎡;第四、五層每月6元/㎡的價格收取。補繳租金應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四條  符合優惠扶持條件的入駐企業享受政策優惠時,必須按“一年一兌現”的原則,自主、及時辦理申報手續,經市招商引資項目審核領導小組審核,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市財政按程序撥付。

  企業應就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應享受的優惠扶持按規定提出申請,否則視為放棄。

  第二十五條  續租企業不享受租金獎勵。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由投資開發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標準廠房的物業管理職責。物業管理費按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由入駐企業向投資開發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繳納。

  第二十七條  企業裝修或增加標準廠房附屬設施、設備的,需提前5個工作日將方案報投資開發公司,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否則投資開發公司有權製止,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入駐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入駐企業需守法經營,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接受各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承擔企業內部職工的教育培訓,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標準廠房內部設施的日常維護、安全生產、消防、環保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入駐企業在申請使用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時享有優先權。


第七章  違約處理及退出機製

   

  第三十條  購買或租賃標準廠房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承擔相應的整改責任和整改費用。其中,承租企業整改完成後,投資開發公司視其情節可將該承租企業的履約保證金提高至原標準的2倍。

  (一)擅自改變建築結構、屋麵防水、外立麵現狀的;

  (二)樓板麵及屋麵使用荷載超出設計標準的;

  (三)改變設施設備的消防用途、損毀消防設施的;

  (四)違規存放違禁品、易燃易爆品的;

  (五)超許可範圍裝修改造標準廠房及附屬設施的;

  (六)占用公用通道、道路、綠地搭建違章建築或堆放其它物品的;

  (七)違規張貼、懸掛、設置戶外廣告、標語、標識、標牌的。

  第三十一條  購買標準廠房的企業經市招商引資項目審核領導小組審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已出售的標準廠房由投資開發公司按原出讓價收回、已出租的宿舍由投資開發公司收回,企業自行裝修的固定裝修裝飾不得拆除、且不予補償,不給予搬遷費用;給投資開發公司或其它毗鄰企業造成損失的,入駐企業還應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

  (一)連續停產停業或無產值、無主營業務稅收達12個月以上的;

  (二)擅自轉讓或分割轉讓,或改變標準廠房經營用途的;

  (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承租企業經市招商引資項目審核領導小組審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已出租的標準廠房、宿舍由投資開發公司收回,企業自行裝修的固定裝修裝飾不得拆除、且不予補償,不給予搬遷費用,企業已繳交的履約保證金等不予返還;給投資開發公司或其它毗鄰企業造成損失的,承租企業還應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

  (一)無故推遲裝修3個月以上的;

  (二)9個月內未投產的;

  (三)連續停產停業或無產值、無主營業務稅收達6個月以上的;

  (四)擅自轉租或分割轉租,改變標準廠房經營用途的;

  (五)故意損壞標準廠房及附屬設施,造成投資開發公司或毗鄰企業出現重大損失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消防、環保責任事故等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承租企業難以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需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經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方可解除租賃合同,解除租賃合同時,承租企業應及時搬遷,應結清所有應繳款項。

  (一)承租企業向投資開發公司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麵申請,並提交無法維持經營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財務報表。

  (二)承租企業自行裝修的固定裝修裝飾不得拆除、且不予補償,不給予搬遷費用。

  (三)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30日內騰退廠房、宿舍的,履約保證金予以退還;逾期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相關名詞解釋

  (一)標準廠房,含配套的辦公樓、宿舍等,其中容積率在1.6以上、二層以上且帶工業電梯的標準廠房為高標準廠房。

  (二)年納稅額,即企業自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含免抵調庫)、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收,但購買土地及物業產生的契稅、房產稅、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關稅和進出口環節稅除外。

  (三)年度本級財政貢獻量,即企業在自然年在我市實際繳納本地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

  (四)本辦法在按年、按月計算企業每平方米年納稅額時,如涉及高標準廠房的容積率時,一律按2.0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15萬元/畝/年=150000元/畝/年÷666.67÷2.0=112元/㎡/年

  15萬元/畝/年=150000元/畝/年÷666.67÷2.0÷12月=9.37元/㎡/月

  (五)先進製造業項目,即指從事高端電子信息、先進裝備製造、先進輕紡、新材料、生物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等產業,細分領域按《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統計局印發廣東省先進製造業統計新口徑的通知》(粵經信規劃函〔2017〕121號)執行。

  (六)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租金年度財政貢獻量獎勵檔次下限含本數,上限不含本數在內,文中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七)本辦法所稱“元”,指人民幣。

  (八)租金獎勵,指標準廠房的建築麵積,含公攤部分;按承租企業年度內的實際租用標準廠房的月數及繳交的租金計算,宿舍租金不免租、不納入租金獎勵基數。

  (九)標準廠房的出售價格是根據標準廠房購地、廠房建設、配套公共設施、報建報批、信貸融資等成本,結合入駐企業在運營中使用工業電梯的垂直物流成本,經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綜合核算、評估形成。

  (十)標準廠房的租金價格是參考粵東西北產業園區、梅州各縣(市、區)產業園區標準廠房的租金標準,結合市工業園現有廠房租賃市場價格綜合形成。

  第三十五條  需要定製標準廠房的企業,具體細則另行商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需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及興寧市人民政府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園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國家、省、梅州市、興寧市相關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附件:企業入駐標準廠房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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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興寧市產業轉移工業園標準廠房管理管理辦法(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