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成文日期: 2020-03-17
名  稱: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推進創建足球特區建設獎勵扶持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0-03-17
文  號: 興市府〔2020〕5號

興市府〔2020〕5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推進創建

足球特區建設獎勵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推進創建足球特區建設獎勵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興寧市推進創建足球特區建設

獎勵扶持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力推進梅州創建中國足球特區工作,加大足球扶持力度,全力推動足球振興,擦亮興寧“足球之鄉”名片,根據《中國足球發展總體方案》《中國足球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固定資產投資獎勵

  第一條對在我市新辦足球俱樂部、足球小鎮、足球基地、足球學校、足球綜合體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金額達1億元以上的,按投資金額的5%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限額為2000萬元;建設項目應先依法取得相關的土地使用產權證明。

第二章招商引資獎勵

  第二條對新引進的足球製造、零售、服務等相關企業,在我市登記注冊後,根據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在我市的納稅情況,連續三年給予獎勵:對每年納稅總額達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給予人民幣10萬元/年的獎勵;對納稅總額達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給予20萬元/年的獎勵;對納稅總額達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萬元/年的獎勵。

第三章  足球辦學獎勵

  第三條經教育部門審核批準、省級以上足協部門備案在我市興辦足球專業學校(含職業中專),人數超過300人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在我市興辦足球學院(專科),人數超過400人的,一次性獎勵3000萬元。

第四章  獲評省級及以上足球訓練基地獎勵

  第四條鼓勵條件成熟的足球學校、職業足球俱樂部、足球訓練中心等申報國家和省級足球訓練基地,對被評為國家級(含部門)足球訓練基地的,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被評為省級(含部門)足球訓練基地的,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五章  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扶持獎勵

  第五條大力扶持我市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發展,對在我市注冊並代表我市參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給予扶持獎勵,扶持資金分三年發放:對首次參加中冠聯賽的給予100萬元扶持資金;對首次參加中乙聯賽的給予300萬元扶持資金;對首次參加中甲聯賽的給予1000萬元扶持資金。

  第六條對職業足球俱樂部聯賽績效製定獎勵。

第六章  足球場地建設補助

  第七條對全市範圍內新建的標準化足球場地進行補助,鼓勵各鎮(街道)、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力量投入資金建設足球場地。

第七章  青少年足球比賽及足球人才培養輸送獎勵

  第八條代表我市參加梅州市、省、國家級競技足球比賽並獲得相應名次的,對參賽單位給予獎勵。

  第九條對我市體校、學校及各類足球訓練機構輸送足球運動員的給予獎勵。

第八章  其他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興寧市推進創建足球特區建設獎勵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

興寧市推進創建足球特區建設獎勵

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足球場地建設補助

  第一條申請補助的足球場地要求於2019年9月9日以後開工建設(開工時間以施工合同為準),項目未申請縣級財政資金建設,並達到如下建設標準:

  (一)所建五人製、七人製、十一人製足球場要分別符合標準五人製、七人製、十一人製足球場尺寸及規格;

  (二)鋪設人工草或天然草並達到工程驗收標準。

  第二條補助項目由足球場地建設主體單位動工前提出,各鎮(街道)或市有關單位統一收集初審後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經市財政局及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共同審核,審核合格後列入補助項目。

  第三條項目單位申請足球場地建設補助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含項目單位、建設地址、總投資、建設內容及規模);

  (二)各鎮(街道)調研選址現狀(各鎮、街道自然資源所需要核定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提供場地現狀照片);

  (三)選址公開征詢意見情況(各鎮、街道初步選址,經公眾意見征詢公示無異議後確認項目建設主體、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

  (四)用地預審和規劃審核意見書[提供地塊坐標、足球場土地使用(產權)證明,市自然資源局審核意見];

  (五)項目建設方案(包括項目設計圖紙、功能設置說明、投資預算、開放方案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六)有關施工合同複印件;

  (七)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四條項目竣工後,建設主體單位應及時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及市財政局提出項目補助專項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後一次性撥付補助款。專項驗收建設主體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項目竣工圖紙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工程決算表;

  (三)足球場照片資料(施工期間、竣工後);

  (四)免費開放時段及收費標準公告牌等圖文資料。

  第五條補助標準根據新建球場規模梯次增長:

  (一)五人製足球場一次性補助5萬元/塊;

  (二)七人製足球場一次性補助10萬元/塊;

  (三)十一人製足球場一次性補助20萬元/塊。

  第六條獲得補助足球場應當按照如下要求向社會公眾免費或低收費開放:

  (一)足球場每天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不少於4小時,每年累計免費開放不少於300天;獲得補助後的足球場開放使用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二)足球場須於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南粵幸福活動周免費開放;

  (三)收費時段按照市發展改革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實行5折優惠開放;

  (四)明確公布開放時段安排、進場人數、進場要求和預約方式等,因維護、天氣等原因不能向社會開放或調整開放時間的,應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補助款,暫停其申報項目,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補助款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補助款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不履行責任義務的。

第二章  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扶持獎勵

  第八條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扶持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參加中冠、中乙、中甲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

  (二)在中國足協的注冊地為廣東省梅州市興寧市;

  (三)職業足球俱樂部三年內不遷出興寧市;

  (四)職業足球俱樂部球隊名稱中須冠有“興寧”等代表興寧的字樣;

  (五)參加聯賽時主場設在興寧市。

  第九條扶持資金分三年發放:

  (一)對首次參加中冠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第一年支付扶持資金40萬元;第二年支付扶持資金30萬元;第三年支付扶持資金30萬元,合計100萬元。

  (二)對首次參加中乙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第一年支付扶持資金120萬元;第二年支付扶持資金100萬元;第三年支付扶持資金80萬元,合計300萬元。

  (三)對首次參加中甲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第一年支付扶持資金400萬元;第二年支付扶持資金300萬元;第三年支付扶持資金300萬元,合計1000萬元。

  對首次參加中冠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在三年內進入中乙聯賽的,首次參加中乙聯賽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在三年內進入中甲聯賽的,將剩餘扶持資金一次性撥給該俱樂部;三年內出現降級,或者遷出興寧以及更名、轉讓、注銷的,取消該俱樂部扶持資格,對未發放的扶持資金不再發放。

  第十條申請扶持資金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俱樂部工商登記證書;

  (二)職業足球俱樂部資格證(參賽當年中國足協蓋章)和當年職業足球聯賽參賽許可證;

  (三)梅州市興寧市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扶持資金申請表;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對職業足球俱樂部聯賽績效獎勵標準:

  (一)參加男子中冠聯賽的,南區年度積分排名取得第1—4名的分別給予80萬元、70萬元、60萬元、50萬元獎勵。

  (二)參加男子中乙聯賽的,南區年度積分排名取得第1—4名的分別給予14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80萬元獎勵。

  (三)參加男子中甲聯賽的,年度積分排名達到第12—14名的給予300萬元獎勵,排名第12名以前的每前進一名增加100萬元獎勵;參加女子中甲聯賽的,年度積分排名達到第5名的給予300萬元獎勵,排名每前進一名增加100萬元獎勵。

  上述年度積分名次以男子中甲16支隊伍、女子中甲7支隊伍、男子中乙南區14支隊伍計。如聯賽隊伍數量發生變化,則按比例類推最終名次(取整數)。

第三章  足球比賽及足球人才培養輸送獎勵

  第十二條獎勵賽事範圍:教育、體育等行政部門舉辦的賽事、市錦標賽、市公開賽、市冠軍賽、市長杯賽、省錦標賽、省公開賽、省冠軍賽、省長杯賽、省聯賽、省足協杯、全國校園足球總決賽、全運會足球賽等省、國家級競技類足球比賽。

  第十三條代表我市參加梅州市、省、國家級競技足球比賽並獲得相應名次的,對參賽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對獲得國家級足球聯賽1—8名的參賽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6萬元、10萬元、6萬元、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獎勵。

  (二)對獲得省級足球聯賽1—4名的參賽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三)對獲得梅州市級足球聯賽1—3名的參賽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對本市範圍內體校、學校及各類足球訓練機構輸送運動員的給予獎勵:

  (一)輸送的足球運動員被廣東省專業隊吸收錄用的(以省人社廳、省體育局發文為準),對現輸送單位、原輸送單位分別按照6000元/人、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輸送的足球運動員被梅州市體校吸收錄用的(以梅州市體校文件為準),對現輸送單位、原輸送單位分別按照1500元/人、8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各中小學輸送到興寧業餘體校(時間達一周年以上),並代表興寧參加梅州市運動會的,對原輸送學校按照6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輸送的足球運動員入選國家隊的,對現輸送單位、原輸送單位按照2萬元/人、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輸送的足球運動員入選國奧隊的,對現輸送單位、原輸送單位按照1.2萬元/人、8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輸送的足球運動員入選中國足協U係列年齡段的,對現輸送單位、原輸送單位按照8000元/人、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輸送的足球運動員代表廣東省參加全運會的,對現輸送單位、原輸送單位按照8000元/人、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對輸送的足球運動員代表梅州市參加省運會的,對現輸送單位、原輸送單位按照1200元/人、8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三)對原輸送單位為學校的,獎勵分配方案由教育係統自行研究製定;對原輸送單位為業餘體校的,分配獎勵金額的70%給教練員(教練員為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按照帶隊月數分配獎勵)。


  政策解讀:關於《興寧市推進創建足球特區建設獎勵扶持辦法》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