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平遠縣發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2-03-14
名  稱: 平遠縣發展和改革局關於調整富石灌區農業供水價格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3-14
文  號: 平發改〔2022〕7號

平發改〔2022〕7號


平遠縣發展和改革局關於調整富石灌區

農業供水價格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關於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17號)和《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7〕44號)部署和要求,為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富石灌區農業供水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富石灌區農業供水終端價格和分類標準

  (一)糧食作物和一般經濟作物用水價格0.07元/立方米;

  (二)高附加值經濟作物用水價格0.072元/立方米;

  (三)養殖業用水價格0.076元/立方米。

  二、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製度

  為鼓勵節水、遏製浪費水資源行為,我縣農業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製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費”的原則,推行分檔水價。當用水量超過用水定額標準50%(不含50%)以內的,超出部分用水價格按100%加收;用水量超過用水定額標準50%-100%(不含100%)的,超出部分用水價格按200%加收;用水量超過用水定額標準100%以上的,超出部分用水價格按300%加收。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所收費用全額用於節水和水汙染防治。

  三、用水定額標準

  各類用水定額標準按照《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 1461.1—2021)》執行,具體由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另行核定。

  四、切實加強節水管理

  為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促進節約用水,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水資源管理單位定期將用水戶使用水量、水價、水費進行公示,接受灌區內其他用水戶監督。

  五、其他事項

  1.縣內其他灌區農業用水價格參照本通知標準執行。

  2.原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平遠縣高峰灘灌區農業供水價格的通知》(平府辦函〔2015〕23號)同時廢止。

  六、實施時間

  從2022年3月14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平遠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14日


政策解讀:《平遠縣發展和改革局關於調整富石灌區農業供水價格的通知》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