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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 ||
| 名 稱: |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縣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5-05-15 | ||
| 文 號: | 梅縣區府辦〔2025〕7號 | ||||
梅縣區府辦〔2025〕7號
各鎮人民政府(扶大高管會、新城辦事處),區府直屬和省、市屬駐梅各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縣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自然資源分局反映。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麵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以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目標要求,建立兼顧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規範梅縣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41號)、《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延續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5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梅縣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梅縣區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後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再轉讓收益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以下簡稱“調節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調節金,是指按照建立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製度的目標,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環節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後的淨收益,以及再轉讓環節的再轉讓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後的淨收益。
第二章 征收主體
第四條征收主體為區人民政府,調節金由區財政局會同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組織征收。
第三章 調節金征收
第五條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分享比例大體平衡以及保障農民利益等原則,入市主體按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繳納一定比例的調節金。
調節金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及再轉讓方繳納。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總價款為入市收入;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賃總額為入市收入。
以出售、交換、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再轉讓收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轉讓的,銷售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二)以交換方式再轉讓並存在差價補償的,被轉讓土地與交換土地或房產的評估價差額與合同約定差價補償款中較大者為再轉讓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產以外的實物等非貨幣形式補償差價的,其評估價值為相應差價補償款;
(三)以出租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再轉讓的,總租金、成交總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四)以抵債、司法裁定等視同轉讓方式再轉讓的,評估價或合同協議價中較高者為再轉讓收入;
(五)對無償贈與直係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以及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贈與國內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業的,暫不征收調節金。其他贈與行為以評估價為再轉讓收入。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初次入市環節,包括出讓、出租等交易行為的,調節金按土地使用權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核定征收:
(一)商服用途按土地使用權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30%收取調節金;
(二)工礦倉儲用途按土地使用權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30%收取調節金。
第八條在入市後再轉讓環節,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或其他視同轉讓等交易行為的,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征收調節金。
(一)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調節金按土地使用權的再轉讓土地增值收益核定征收:
1.轉讓商服用途的,按土地使用權的再轉讓土地增值收益的30%收取調節金;
2.轉讓工礦倉儲用途的,按土地使用權的再轉讓土地增值收益的30%收取調節金。
(二)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的,調節金按土地使用權與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的再轉讓土地增值收益核定征收(如涉及產業載體項目產權分割的,調節金按分割單元的再轉讓土地增值收益核定征收):
1.轉讓商服用途的,按土地使用權與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的再轉讓土地增值收益的30%收取調節金;
2.轉讓工礦倉儲用途的,按土地使用權與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的再轉讓土地增值收益的30%收取調節金。
第九條轉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的評估價格計算征收轉讓調節金:
(一)隱瞞、虛報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成交價格的;
(二)轉讓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的成交價格低於其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征收的調節金,暫填列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1030717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入”。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調節金征收部門根據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調節金應繳金額,開具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應載明成交土地地塊、麵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信息。
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應按合同、協議及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調節金。對未按規定繳納調節金的,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分局等相關部門有權采取措施督促其補繳。
第四章 調節金使用
第十二條調節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金額上繳區地方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調節金征收相關工作經費列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調節金主要統籌用於城鎮和農村基礎設施完善、農村環境整治、土地前期開發生態補償、土地複墾、失地農民保障以及對農村經濟困難群眾的社保補助和特困救助等。
第十四條各鎮(高管會、辦事處)關於入市相關工作的經費可以年度預算形式向區財政申請。
第十五條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分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調節金的管理和使用,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用途和預算管理要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調節金或者改變調節金征收範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調節金繳入國庫的。
第十七條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國家和省、市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解讀:《梅縣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