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14
名  稱: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梅縣區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10-14
文  號: 梅縣區府辦〔2021〕12號

梅縣區府辦〔2021〕12號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

梅縣區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梅州市梅縣區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辦法》已經梅縣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梅州市梅縣區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養老服務評估工作,保障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9〕23號)和《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於開展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實施意見》(粵民發〔2016〕43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是指為了給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特定服務或給予服務補貼等需要,根據老年人或其監護人的申請,由評估組或專業人員依據有關標準和規程,對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經濟條件和生活狀況等進行的綜合分析評價工作。

  第三條  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結果可作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入住養老機構、申請養老服務護理補貼、確定照料護理等級、開展健康管理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開展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應當堅持權益優先、自願申請,尊重受評估老年人意願,切實加強個人隱私保護;應當堅持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確保評估結果真實準確,評估意見經得起檢驗;應當堅持結合基層實際,做到簡便易行,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評估內容

   

   第五條  評估對象。主要對象為梅縣區戶籍所在地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重點評估特困供養老年人、優撫對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失獨、高齡、獨居的老年人。

  第六條  評估內容。依據民政部發布的《老年人能力評估》(MZ/T 039-2013)行業標準進行評價。

  (一)身份特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狀況等。

  (二)能力狀況。從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況、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等4個方麵進行綜合評估,作出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級判定。如需健康體檢結論,須由二級以上醫院出具。

  (三)經濟狀況。家庭經濟收入狀況的評估,可參照本區“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和撫養能力)老人、低保、特困供養人員及低收入家庭有關標準進行。

  (四)居住狀況。對評估對象居住情況進行調查,區分孤寡、獨居、與配偶同住、與子女同住、與親友同住等情況,了解掌握老年人的生活照護責任人和照護力度等。

  (五)需求狀況。對評估對象及其家庭進行調查,了解其在服務形式和類別上的意願。

   

第三章 評估組織

   

  第七條  區民政和人社局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

  評估工作由依法在區民政和人社局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的社會組織、企業來承擔,暫不具備條件的,由各鎮(高管會、辦事處)成立評估組進行評估。

  第八條  評估組應有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初(中)級社會工作師、中(高)級養老護理員等專兼職人員不少於4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護士不少於1人,社會工作者不少於1人,專職人員不少於1人,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估工作,保證評估質量。

   

第四章 評估流程

   

  第九條  按照養老服務評估流程圖(附件1)要求辦理。

  (一)申請。堅持自願原則,由老年人本人(申請人)或由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鎮(高管會、辦事處)提出申請,提交《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申請表》(附件2)及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要與原件一致);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各鎮(高管會、辦事處)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二)受理。各鎮(高管會、辦事處)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評估對象的身份特征、身體狀況、居住狀況、經濟狀況、服務需求意願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申請材料、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區民政和人社局。

  (三)評估。區民政和人社局應當在收到各鎮(高管會、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評估工作。

  評估的一般程序:區民政和人社局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自承接委托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評估對象進行評估,填寫《養老服務評估登記表》(附件3),撰寫《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意見書》(附件4),報送區民政和人社局審定。《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意見書》應載明評估對象接受服務的方式(居家養老服務、社區日間托老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和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意見建議。

  評估的簡易程序:對經濟狀況、身體狀況有相關證明的老年人(如低保對象證明、特困供養對象證明、重殘重病證明、失能失智證明等),當麵核實後,評估機構可直接填寫《養老服務評估登記表》,撰寫《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意見書》,報送區民政和人社局。對符合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條件的民政對象,參照簡易程序執行。

  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原評估機構重新評估,重新評估為最終評估。評估過程中要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不得對外泄露評估結果。

  (四)審核。區民政和人社局自收到《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意見書》5個工作日內應進行審核。對審核擬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評估對象名單(附件5),通過各鎮(高管會、辦事處)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後,應當將享受補貼的評估對象名單(附件6),通過網站、公告欄等一定形式予以長期公開。對不予享受補貼的評估對象,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各鎮(高管會、辦事處)書麵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補貼對象因故亡、戶口遷移、已不符合補貼條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補貼的,應及時更新公開的名單。

  (五)建檔。區民政和人社局、各鎮(高管會、辦事處)、評估組應當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留存,做好相關工作台賬備查。

   

第五章 評估結果應用

   

  第十條  用於選擇養老服務類型。根據評估結果,分析老年人服務需求,安排個性化服務方案,針對性地提供有效的居家養老服務。對於經評估屬於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失獨、高齡、孤寡等老人,應該優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第十一條  用於確定養老護理等級。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養老護理等級,包括生活照料服務、護理服務、文體娛樂服務、緊急救助服務及其他服務等。養老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入住、製定護理計劃和風險防範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用於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將評估結果作為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開展健康教育的必備內容,結合養老服務信息係統建設,提高養老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用於建立和實行養老服務補貼。利用評估結果,落實老年人社會福利政策,建立養老補貼製度。經評估屬於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評估結果發放不同標準的養老服務補貼。同時,評估結果也可作為養老機構接收老年人入住,給予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依據。

   

第六章 保障機製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應建立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經費保障機製,將評估所需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區民政和人社局應當組建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專家隊伍和養老服務需求評估信息庫,為評估和複核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提供人才支持。

  第十六條  區民政和人社局要加強對第三方評估組織的監督管理,對其評估質量進行抽樣評估,抽樣樣本不低於本區域評估數量的10%,評估準確率90%以上為達標。對出具虛假評估結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難評估申請對象的評估組織和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對本評估辦法實施前已經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由區民政和人社局安排養老機構統一組織申請評估,每2-3年對除重度失能以外的評估對象進行持續評估。

  第十八條  本評估辦法由區民政和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評估辦法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梅縣區養老服務評估流程圖

  2.梅縣區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申請表

  3.梅縣區養老服務評估登記表

  4.梅縣區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意見書

  5.梅縣區擬享受養老補貼對象公示單(式樣)

  6.梅縣區養老補貼對象名單(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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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關於《梅州市梅縣區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