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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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1-19 | ||
名 稱: |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梅縣區墾造水田項目補償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1-11-19 | ||
文 號: | 梅縣區府〔2021〕17號 |
梅縣區府〔2021〕17號
各鎮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區管委會),區直相關單位:
《梅州市梅縣區墾造水田項目補償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自然資源分局反映。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
為做好我區“十四五”期間墾造水田工作,實現我區水田指標的占補平衡並按時完成上級下達的墾造水田任務;結合我區現行的《梅州市梅縣區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和我區墾造水田的工作實際,重新製定了墾造水田項目補償辦法。
一、青苗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我區“十四五”期間墾造水田項目青苗及附著物補償標準原則上按梅縣區現行的《梅州市梅縣區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執行(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標準》)。
(二)結合我區農業主導產業發展實際,以及保障農民的利益,對果樹和經營性菜場,除青苗補償外,增加3年的產量補貼,按柚樹2.4萬元/畝(每年0.8萬元/畝)、其他果樹0.9萬元/畝(每年0.3萬元/畝)、經營性菜場0.9萬元/畝(每年0.3萬元/畝)的標準一次性補償。
(三)鑒於現行的《征收補償標準》中無人工草地項目,土地集約中如有人工草地按1.5萬元/畝標準一次性補償。
現行的《征收補償標準》中沒有羅列的青苗、附著物等,如有市場價的,按當前市場價標準進行補償,無市場價的,委托有資質第三方進行評估,按評估後價格進行補償。
二、建設施工期間無法種植補償費
按每年1500元/畝標準,補償一年。
三、種植水稻收益降低補償費
按每年1500元/畝標準,補償三年,逐年發放。
四、激勵補貼
按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采用自流灌溉種植水稻的,按每年500元/畝標準,補償三年,逐年發放;規劃設計采用抽水灌溉種植水稻的,每畝另行增加100元,即600元/畝標準,補償三年,逐年發放。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我區此前製定的有關標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執行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文件為準。
六、本辦法由梅州市自然資源局梅縣分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梅州市梅縣區墾造水田項目補償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