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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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豐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
| 名 稱: | 豐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豐順縣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製度(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5-03-27 | ||
| 文 號: | 豐府辦〔2025〕2號 | ||||
豐府辦〔2025〕2號
各鎮人民政府、埔寨農場,縣府直屬和省市駐豐各單位:
《豐順縣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製度(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反映。
豐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1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條例》,規範我縣烈士申報評定工作,根據《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製度(試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23〕114號),結合我縣實際,製訂本工作製度。
第二條 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定,我縣申報烈士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作為申報人向烈士評定申請的受理機關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申請,並需提供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等有關材料;屬於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機關案件偵破材料和結論、法院判決書複印件;經審核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由縣人民政府向梅州市人民政府上報評定相關材料。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和申報對象死難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負首要責任,指定縣退役軍人事務和公安部門對申報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進行審核,對申報對象的死難情節進行現場調查,出具調查報告。向上級申報評定烈士前,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討論,確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的,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上報梅州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報評定材料內容包括以下材料(一式八份):
1.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請示件;
2.申報人提供的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等有關材料;
3.屬於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機關案件偵破材料和結論、法院判決書複印件;
4.縣調查小組對申報對象犧牲情節的現場調查報告;
5.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討論材料;
6.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示情況;
7.《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表》《縣級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廣東省申報烈士人員信息登記表》《縣級烈士評定聯合審核票決情況表》;
8.其他應提交材料。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政府申報評定烈士前,除涉及國家秘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社會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五條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承辦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初審、報批工作,對申報程序及申報材料的規範性、完整性進行把關,對申報材料和申報對象死難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充分調查核實,對申報對象死難情節是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情形進行全麵、具體、科學分析。
第六條 縣公安局和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申報對象的死難情節進行現場調查,由公安部門出具調查詢問筆錄,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調查報告。
第七條 縣成立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
“縣聯審小組”),日常工作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承擔。
縣聯審小組由縣政府辦公室協調退役軍人工作的負責同誌任組長,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局長任副組長;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史誌辦、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衛生健康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分管領導為固定成員。根據審核工作需要並經縣聯審小組組長同意,可相應增加其他有關單位負責同誌為成員。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個聯絡股(室)、一名聯絡工作人員,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八條 烈士評定縣級聯合審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初審。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相關業務股(室)對申報單位(人)提供的烈士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核實,包括審查申請人(或單位)提交的書麵申請、犧牲人員犧牲情節的描述和有關證明材料、其他當事人或目擊者證明材料、犧牲人生前主要事跡材料、犧牲人員家庭成員情況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有效。對情節複雜的,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分管副局長召集縣聯審小組成員單位相關股室負責人共同開展現場調查複核,並經集體研究,提出初審意見。
(二)複核。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召開局務會議對初審意
見進行集中討論,詳細聽取初審情況彙報,認為初審工作程序規範、事實清楚、合法合規的,可將初審意見提交縣聯審小組。否則,應組織對初審工作進行進一步完善後再次召開局務會議討論。
(三)聯合審核。召開縣聯審小組會議對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提交的初審意見進行聯合審核,提出意見。
第九條 縣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每個成員單位一票,組長、副組長不參與投票),由各成員單位通過填寫《豐順縣烈士申報聯合審核票決表》進行票決。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縣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否則,退回縣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新核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將重核意見報縣聯審小組進行再次票決,如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縣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仍未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縣聯審小組出具不同意意見,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及時告知申報人(或單位)並向其解釋有關政策。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縣聯審小組最終審核同意意見形成評定烈士的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評定,並提交以下材料:
1.縣聯審小組審核意見及票決情況;
2.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初審工作情況和評定烈士請示件;
3.申報人提供的全部申報材料。
縣政府辦公室承辦科(室)根據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上報的評定烈士請示件按程序呈批。
第十條 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視申報情況,原則上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
第十一條 《烈士褒揚條例》頒布實施前犧牲的人員,其烈士評定程序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十二條 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問責製。行政機關工作人
員存在失職、瀆職、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死難情節證明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全過程核查機製。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要將烈士申報材料及審核報批工作辦理情況等信息統一建檔入庫,並注明數據來源相關責任人,做到烈士申報材料、審核辦理環節信息可查、可溯,確保評定工作真實、可靠。
第十四條 本製度未盡事宜,依《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30天後施行,有效期3年。《豐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豐順縣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製度(試行)的通知》(豐府辦〔2017〕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