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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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豐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21 | ||
名 稱: | 關於印發《梅州市豐順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4-08-26 | ||
文 號: | 豐府辦〔2024〕9號 |
豐府辦〔2024〕9號
各鎮人民政府、埔寨農場,縣有關單位:
現將《梅州市豐順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聯係電話:6688836)。
豐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我縣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5號)、《國務院關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全縣經濟社會持續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繳、預算、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政府在豐順縣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設施、公共場地(所)、公共空間以及相關的無形資產、公共服務等。
第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配置原則。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項目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協議轉讓。
(二)效益兼顧原則。利用公共資源麵向公眾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執行政府定價目錄的相關規定,兼顧經營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管辦分離原則。政府機構不得直接經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開原則。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第六條 利用公共資源從事麵向公眾的經營活動並收取費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確定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評估,采取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征求相關方麵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上繳財政。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收入:
(一)廣場、公共機構屋頂等公共場地、場所有償使用收入;
(二)市政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及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充電樁建設場地等有償使用收入;
(三)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有償使用收入;
(四)公共設施、空間、地名等冠名權有償使用收入;
(五)公園綠地等城市綠地內配套服務設施(含臨時設置)及場地有償使用收入;
(六)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有償使用收入;
(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他公共資源收入。
第十條 土地、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等。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縣政府分管領導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主要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清單動態管理,製訂全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指導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公共資產管理製度、工作台賬以及編製實施方案;協調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評估等。
第十二條 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縣財政局:負責統籌、規範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製,實現國有資源(資產)有效利用;負責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價值評估備案、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
(二)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廣東省定價目錄》範圍內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費審批等相關工作;負責對縣政府安排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重點項目工作的實施;負責建立公共人防設施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縣機關事務中心負責建立公共機構屋頂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政公用事業中心:負責會同縣機關事務中心建立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地及設施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會同縣公安局、宣傳部門等單位建立城市公共空間戶外廣告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交警部門負責建立市政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及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充電樁建設場地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製度,指導實施單位建立項目台賬。
(四)縣水務局:負責建立水利設施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事務中心:負責建立國、省、縣道,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廣告牌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六)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縣教育局、縣衛生健康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以及其他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建立文化、衛生、體育場館、旅遊設施等公共場所、場館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縣經濟開發區:負責對縣政府安排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重點項目工作的實施配合;負責園區公共場地及設施等相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製定管理製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司法、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業務指導,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第十三條 縣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製,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製非法占用公共資源行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條 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全麵梳理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公共資源數量和範圍、產權歸屬、使用情況、監管製度,並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及行業發展規劃,建立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台賬,包括存量和計劃新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並根據資源變動進行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社會發展實際需要製定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後下達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縣政府批準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編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進行價值評估,並以此作為公開競價交易的底價或協議轉讓價格。
第十八條 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主要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對公共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對不具備采用公平競爭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讓的單位和個人(簡稱“受讓方”)收取費用。
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運營的公共資源,其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法定規劃,受讓方不得擅自改變公共資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公開交易中標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與受讓方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明確出讓金額、繳款方式、繳納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受讓方利用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並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應當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要合理確定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並作為出讓條件,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受讓方。
受讓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範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已確定受讓方並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因政策變動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現行相關要求的合同,依法予以變更或終止。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局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據、項目、對象、範圍、標準、期限和方式等;
(二)嚴格按照規定的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收取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並對欠繳、少繳收入實施催繳;
(三)記錄、彙總、核對並按規定向縣財政局報送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繳情況;
(四)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不得違規多收或者減收、免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的受讓方,為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繳納義務人;各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繳納義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上繳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二十八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對擴大收取範圍、提高收取標準等違規行為,繳納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製度,具體繳庫辦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以“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進行繳庫。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財政票據或者稅務發票。
第三十一條 未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並由縣財政本級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所需經費,由縣財政本級預算統籌安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受讓方利用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並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實施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繳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縣財政局應當切實加強對縣公共資源的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多收、減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國家、省、市對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相關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報請縣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