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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大埔縣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9-24
名  稱: 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適養區劃定範圍的通告 發布日期: 2025-03-12
文  號: 埔府〔2025〕11號

埔府〔2025〕11號


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

適養區劃定範圍的通告


  為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有效管控畜禽養殖業汙染,進一步規範我縣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劃定和管理,促進我縣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結合我縣實際,近日大埔縣人民政府印發了《大埔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2024版)》,決定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適養區範圍。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區域劃定

  (一)禁養區範圍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大埔縣已取得批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大埔縣第二自來水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2024年)》及《大埔縣部分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及優化調整技術報告(2024年)》擬調整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域保護範圍及陸域保護範圍。

  2.自然保護區。包括《大埔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待頒布的《大埔縣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方案》、《大埔縣自然保護地總體規劃》中劃定的大埔縣內7個自然保護區(不含依法劃定的生產生活區)的邊界範圍。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外的原住居民在遵守自然保護區有關規定,且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養殖規模的前提下,維持現有養殖狀況,並須做好生態資源的保護工作。

  3.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包括《大埔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中“三區三線”方案劃定的14個鄉鎮和豐溪林場的城鎮集中建設區(城鎮開發邊界)。

  4.基本農田保護區。包括《大埔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及2024年5月自然資源部下發的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資料劃定的大埔縣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內區域。

  5.森林公園。包括《大埔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待頒布的《大埔縣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方案》、《大埔縣自然保護地總體規劃》中劃定的大埔縣內14個森林公園的邊界範圍。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林保規〔2023〕4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於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粵自然資發〔2023〕11號)精神,森林公園內且不屬於其他自然保護地核心區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養殖規模的前提下,開展養殖活動,修築生產生活設施。

  6.文物保護單位。包括大埔縣內已認定的129處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

  7.公路、鐵路兩側建築控製區。包括大埔縣境內現有高速公路兩側外延30米區域範圍、國道兩側外延20米區域範圍、省道兩側外延15米區域範圍、縣道兩側外延10米區域範圍,以及鐵路兩側外延15米區域範圍。

  8.重要河流、湖庫水域及周邊範圍。包括大埔縣境內韓江、梅江、汀江、梅潭河、漳溪河、小靖河河流的河道管理範圍,以及中型水庫(青溪水庫、雙溪水庫、三河壩水庫)管理範圍。

  (二)適養區範圍

  禁養區以外的其它區域為適養區。

  二、具體要求

  1.《大埔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2024版)》適用的管理對象是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家庭散養不適用本劃分方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履行環保責任。

  2.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劃定前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由大埔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搬遷或關閉。禁養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在實施關停轉遷前,不得擴大飼養規模(種類和數量),並應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排汙總量或進行汙染物綜合利用。

  3.新(擴)建養殖場應當位於非禁養區,須遵守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防疫條件、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要求。

  4.根據《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林保規〔2023〕4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於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粵自然資發〔2023〕11號)要求,位於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內且不屬於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的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且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養殖規模的前提下,開展養殖活動,修築生產生活設施。

  5.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應指導轄區內的各行政村將畜禽散養戶納入村規民約管理,同時加強對散養戶養殖設施的監督性管理。各行政村要督促散養戶做好糞汙收集措施,做到養殖廢物全部資源化利用,且盡量遠離取水口,不得向水體直接傾倒畜禽糞便和排放養殖廢水,不得將糞汙隨意堆放和排放,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確保村容村貌幹淨整潔、平安有序。

  6.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對畜禽養殖禁養區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其他事項

  (一)本通告所指“畜禽”,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等。

  (二)《大埔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2024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修訂方案的通知》(埔府辦〔2020〕8號)同時廢止。


  大埔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文件解讀:《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適養區劃定範圍的通告》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