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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2-10
名  稱: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02-10
文  號: 埔府辦〔2025〕2號

埔府辦〔2025〕2號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

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有關單位:

  《大埔縣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月16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7日



大埔縣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精神,規範和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和監督,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框架下,建立資產清晰、產權明晰、責任明確、分配合理、管理規範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製度體係,確保扶貧項目資產穩定良性運轉、經營性資產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資產持續發揮作用,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麵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更好保障,根據《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粵鄉振局〔2021〕6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依法依規,突出幫扶特性。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要與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相銜接,遵循國有資產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及行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充分考慮扶貧項目資產受益群眾的特殊性,資產權屬和收益權盡量下沉。

  第三條  堅持權責明晰,實施分類管理。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結合實際情況,規範確定產權,按產權歸屬落實後續管理責任。根據不同類別扶貧項目資產屬性,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注重發揮村級組織作用。因地製宜、分類施策,完善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機製。

  第四條  堅持公開透明,引導群眾參與。嚴格落實公告公示製度,提高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和運營透明度。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受益群眾對扶貧項目資產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二章  範圍類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是指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社會捐贈和對口幫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以及2021年起,使用扶貧項目投資本金和收益轉投其他項目形成的資產。

  第六條  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實行分類管理。

  (一)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指具有經營性質的扶貧項目資產,包括扶貧資金投入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鄉村旅遊業、電子商務、物流配送服務等形成的產業類經營性資產,投入農業農村設施、光伏、水電和扶貧車間、作坊、物業等形成的資產收益類經營性資產。

  (二)公益性扶貧項目資產指圍繞改善貧困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建設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包括支持修建的微小型公益性項目、投入的公共設施設備、接受的捐贈設施設備及交通工具等。

  (三)到戶類扶貧項目資產主要為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所購建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三章 確權移交

  第七條  鞏固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成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繼續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做好資產移交,並納入相關管理體係。

  (一)對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範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盡可能明確到獲得收益的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原則上應明確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範圍,並按照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製改革。已確權到縣鎮的扶貧項目資產,盡可能按投入比例量化登記到相關集體經濟組織。

  (二)對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後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確權到集體經濟組織更有利於資產管理的,可確權到集體經濟組織。

  (三)到戶類資產歸農戶所有。

  (四)對屬於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第八條  扶貧項目資產實行台賬式管理。按照產權歸屬分級分類建立台賬。對扶貧項目資產的基礎信息、收益分配等變動情況,應及時進行信息采集,並在管理台賬和管理係統進行內容更新,確保“賬實相符”。


第四章  責任分工

  第九條 縣政府對本縣域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履行主體責任,明確相關部門、鄉鎮政府管理責任清單。

  (一)鄉鎮黨委、政府對本級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承擔直接責任,負責本轄區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護運營的日常監管。負責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及移交工作,及時錄入更新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係統,對確權登記到本轄區所有扶貧項目資產登記造冊,建立台賬,並按照產權歸屬將台賬交至相應村委會。常態化組織開展資產運營管護和監督檢查工作,加強項目風險評估和預測預警,每半年開展一次扶貧項目資產風險評估。負責製定本鄉鎮資產管理運營製度,及時督查,指導村級管理好資產,防止資金流失,資產閑置浪費,確保資金、資產保值增值。

  (二)村級組織對確權到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承擔監管責任,負責本村扶貧項目資產管護運營、收益分配使用、資產處置等工作,製定管理、運營、使用製度,指派專人對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進行定期保養維護,確保正常運行。加強對到戶類資產指導服務監督工作。

  (三)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督促全縣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工作。指導鄉鎮、部門做好扶貧項目資產日常監管,督促鄉鎮、部門對已實施形成的扶貧資產及時確權登記,監督扶貧項目資產移交工作及錄入信息係統。指導做好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製度建設、底數摸排、台賬建立等工作。健全完善扶貧項目資產跟蹤監測常態化機製,組織、督促鄉鎮、部門每半年開展一次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風險評估。加強對資產管理、運營及使用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四)縣財政部門負責加強扶貧資金監管,發揮扶貧資金最大效益。指導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的價值確認及財務處理等,配合開展相關督導檢查及風險評估工作。負責做好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工作。

  (五)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鄉鎮、村將確權到村的扶貧項目資產納入廣東省農村“三資”管理服務體係,執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製度。

  (六)縣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文廣旅體、科工商務等相關行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行業領域資產管理製度和規定,履行行業監管職責。要加強政策支持,密切配合,統籌協調推進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


第五章  後續管護運營

  第十條  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護運營,明確管護責任,製定管護運營方案,確保資產持續發揮效益。

  (一)公益性資產由產權主體承擔管護責任和管理管護經費。鼓勵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或調整優化現有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的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參與管護。專業性較強的村集體公益性扶貧項目資產,鼓勵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進行管護,管護費用可從村集體的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收益中列支或由地方財政資金統籌解決。

  (二)產業類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的運營方式由相應的產權主體民主決策確定,應當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充分吸納脫貧人口參與,產權主體、運營方雙方應當簽訂運營協議或合同,明確經營方式、經營期限、聯農帶農機製、收益分配方案、風險防控措施等,明確運營方承擔扶貧項目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管護責任。

  (三)資產收益類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的運營在合同期內按原合同執行,合同期滿後,應當由產權主體按程序重新確定運營方式和責任。

  (四)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級組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扶,使到戶扶貧項目資產更好地發揮效益。


第六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一條  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由產權主體負責按照經營性資產租賃承包、資金入股相關協議約定,按時足額收取資產收益並分配使用,及時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原則上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第十二條  發揮扶貧項目資產的幫扶作用,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扶貧項目資產收益重點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麵實現鄉村振興。優先支持監測對象、脫貧人口增收。優先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支持具有良好資源稟賦、良好市場前景、帶動增收能力強的帶農聯農富農產業發展。嚴禁采用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進行收益分配。

  (一)村級勞務補助。鼓勵有勞動能力的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參與村內項目建設和村級臨時性公益崗位勞動。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參與項目管護。

  (二)困難群眾救助。對符合條件的老弱病殘孤,無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的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家中突發變故導致收入驟減、支出驟增的困難家庭給予一定的幫扶救助。

  (三)小微獎補。通過民主評議、設定獎補標準等形式,對在教育、人居環境改善、產業發展、村規民約、道德品質等方麵表現優異的已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進行獎勵。

  (四)村集體經濟發展。將收益資金作為股金,優先支持本地優勢產業項目品種培優、品牌打造、品牌提升以及農產品為主體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或支持可以帶動較多農村勞動力務工的村集體產業發展項目,通過股金參與產業發展,獲得分紅收入,壯大村集體經濟。

  (五)村級公益事業。用於村內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新修與維護,包括水、電、路、網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以及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事業的支出。

  (六)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村集體可計提一定比例公積公益金,重點用於項目運營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麵。

  第十三條  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方案要嚴格執行民主決策程序,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報鄉鎮審核,經鄉鎮審核同意後進行公示公告,按公示公告後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並及時公開分配結果。

  第十五條  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收益不得用於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麵推進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設立基金和墊資等。


第七章  資產處置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確需進行報廢、淘汰、拆除、出讓等處置的,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進行規範處置。

  第十七條  將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執行。對以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入股或參股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明確股權的退出辦法和處置方式等。屬於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收入應重新安排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麵實現鄉村振興。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情況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發揮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駐村第一書記、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監督作用。嚴格落實公告公示製度,及時公布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對貪占挪用、違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及收益等各類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執行。


文件解讀:《大埔縣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