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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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19 | ||
名 稱: |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農房安全隱患全過程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4-12-03 | ||
文 號: | 埔府辦〔2024〕21號 |
埔府辦〔2024〕21號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直和省、市駐埔有關單位:
《大埔縣農房安全隱患全過程監管辦法(試行)》已經2024年9月3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19日
為提升鄉村建設水平,著力加強農村房屋安全管理及監督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推進建立農房建設管理長效機製,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於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以及《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梅市府辦〔2023〕7號)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房屋建設安全管理
(一)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房屋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進行建設。
(二)城鎮建成區範圍內,嚴格控製私人新建、改建、擴建農房。
全縣行政區域範圍內3層及以上農村房屋,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執行工程質量安全強製性標準。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可以選用通用設計圖或標準設計圖集,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或經技能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施工。
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房屋,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農村房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及以下或者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及以下農村房屋工程質量安全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鎮人民政府進行監管。
(四)建房村民對自建房屋的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在辦理建房審批手續時,應當簽訂大埔縣農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房屋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分別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五)在農村開展農村房屋建設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大埔縣農業農村局和大埔縣自然資源局聯合製定的《關於優化細化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執行,落實大埔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六)鎮級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立網格化動態管理製度,落實日常巡查和監管,依法製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負責危險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協調工作;開展房屋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村民自建房屋建設和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向鎮級人民政府報告。
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職責規定,加強對農村房屋用地、規劃管理,切實遏製農村房屋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
違法建設的房屋,由縣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依照職責依法查處。
二、房屋使用安全
(七)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房屋使用人的,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八)農村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安全責任:
1.按照批準的土地和規劃用途、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登記的房屋用途、設計要求合理使用房屋;
2.依法依規對房屋進行改造、裝修;
3.對房屋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
4.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5.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解危;
6.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及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等工作;
7.依法承擔的其他責任。
(九)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農村自建房屋安全的行為:
1.擅自拆除或變動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2.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3.擅自加層或挖掘地下空間;
4.其他危害農村自建房屋安全的違法行為。
三、房屋安全鑒定
(十)農村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1.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
2.改建、擴建以及改變建築用途、使用功能的;
3.遭受自然災害、火災、爆炸、碰撞等事故後導致房屋損傷的;
4.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導致房屋結構損傷、嚴重腐蝕、裂縫變形、下沉傾斜的;
5.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十一)農村房屋的安全鑒定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進行。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相關專業規範、標準和規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對其出具的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房屋實際狀況在鑒定報告中明確提出處理建議。
(十二)農村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後3日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鑒定人,並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報告。
四、安全隱患治理
(十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采取維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應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危險房屋治理、解危期間,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警示標識,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他人進入或者靠近。
涉及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維修、加固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農村自建低層住宅主體和承重結構發生變動的,由鎮人民政府和有關機構督促、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落實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
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農村房屋,由鎮人民政府進行信息更新登記。
(十四)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內農村房屋的安全狀況建立定期巡查製度。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學校和醫院周邊、旅遊景區、地質災害易發區、人口居住密集區等區域農村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排查。對發現的危險房屋,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整改,並對危險房屋管控和治理解危情況進行跟蹤。
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落實行業監管範圍內農村房屋安全管理。
(十五)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機製,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的反映渠道和受理方式,為社會公眾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五、其他
(十六)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1.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三管三必須”,是指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十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農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由大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附件:大埔縣農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
附件
本人 ,身份證號碼 ,因需擬在 鎮 村新建(改建、擴建)一棟層數為 層,總建築高度為 m,總建築麵積為 ㎡、結構類型為(磚混結構 木結構 框架結構 其他)的住房。為確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本人就落實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鄭重承諾:
一、依法依規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簽訂施工協議後,再啟動建設。
二、建設施工任務委托給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或經技能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施工,並及時與其簽訂施工合同,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好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嚴格按照宅基地審批時所提供的設計圖施工,如確因需要作出變更的,及時將變更後的設計圖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四、使用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五、監督建造師或建築工匠建設行為和施工現場作業活動,督促其按設計圖紙、合同要求施工,並督促現場作業人員按規章製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對違法違規行為和違背合同約定行為予以製止,並按規定報告村民委員會、當地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
六、自覺接受周圍群眾的監督。如房屋建設活動對毗鄰住房居住群眾生產生活產生影響,承諾提前告知並妥善解決。
七、自覺接受當地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質量安全檢查和指導,認真整改檢查所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和質量安全問題。
八、自覺做好房屋使用期間的維護和管理,及時整治房屋質量安全隱患。房屋出現重大險情時,及時做好人員轉移和安全警示,並向村民委員會報告,不擅自對已建成房屋進行改擴建或改變其用途。
九、落實“一戶一宅”要求,新建住房竣工驗收之後,及時完成對原危舊房屋的處置,確保“危房不住人”,並就因危舊房管理不當而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權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十、此承諾書一式三份,建房村民、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份。
承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