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2-18
名  稱: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5-13
文  號: 埔府辦〔2023〕2號

埔府辦〔2023〕2號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促進

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直和省、市駐埔各單位:

  《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修訂)》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設在縣科工商務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18日


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本縣總部經濟的發展,在培育發展本土企業總部的基礎上,重點引導一批在外大埔鄉賢企業到大埔設立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積極引進一批省、市外企業集團,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省內外民營企業,到我縣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總部是指投資者在本縣投資,並依法在本縣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對其在中國境內或以外區域所投資的企業行使經營和管理職能的唯一總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地區總部是指投資者在本縣投資,並依法在本縣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對其在中國一定區域內所投資的全部或部分企業行使經營或管理職能的總機構。

  第三條  成立由縣領導掛帥,縣相關部門、相關單位組成的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總部經濟布局規劃、政策製定、資格認定、證書頒發及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總部經濟發展的日常協調工作,研究解決總部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章  總部經濟企業的認定

  第四條  在本縣設立並依法屬地納稅的管理性公司、投資性公司(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性公司)、研發中心、具有總部性質的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設立或認定為總部或地區總部:

  (一)在大埔縣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企業總部(包括分支機構、決策中心、結算中心、研發中心、營銷中心、培訓中心等,下同)設在本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經市場、稅務部門確認實行統一核算;

  (三)在本縣合法經營、無不良記錄,且依稅法繳納有關稅收;

  (四)在本縣以外有1個以上經營或生產基地,且生產經營活動主要在縣外開展;

  (五)企業市場主體注冊後每年對我縣地方直接經濟貢獻在200萬元以上。

  第五條  在本縣已設立的具有總部和地區總部性質的投資企業申請認定為總部或地區總部的,應當向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並提交完備的認定所需材料。

  第六條  經本辦法認定的縣級總部經濟企業,須承諾自認定之日起5年內注冊地址不遷離本縣、不變更在大埔縣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係。


第三章  總部經濟企業的扶持政策

  第七條  符合總部和地區總部的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屬於縣國資部門負責管理的閑置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給總部和地區總部經濟企業作為辦公(臨時)場所。

  (二)根據總部經濟企業的用地需求情況,自然資源部門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優先將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按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出讓,保障總部企業發展用地需要。

  (三)積極實行有效扶持政策,大埔縣財政每年預算列支不超過5000萬元,設立扶持總部經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根據總部經濟企業財政專項性扶持暫行辦法(此辦法另行製定),對符合條件的總部經濟企業及有貢獻的企業高管人員,根據其對促動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大小情況,於第二年第一季度前由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核定額度後按程序給予企業扶持資金及企業高管人員專項補助,總部經濟企業扶持資金及高管專項補助由企業向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完備的認定所需材料。

  (四)由縣政府主持,定期召開銀企聯席會議,為企業提供多種融資渠道,支持總部經濟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協調解決企業在融資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八條  建立領導掛點聯係製度,由縣委、縣政府領導分工掛點、定期走訪,幫助企業協調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第九條  總部經濟企業所需的水、電、氣、通信等公共設施,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統籌安排,優先保證供應,供應的價格政策和收費政策與本縣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條  總部經濟企業可享受全程代辦市場主體注冊、稅務等相關手續,各管理部門優先辦理相關手續,享受行業重點企業待遇等服務,優先提供人事、社保、出入境便利等各項服務。

  第十一條  縣市場監管、財稅和統計部門要增加總部經濟企業識別標誌,建立總部經濟企業信息庫。縣各部門要將總部經濟企業作為重要服務對象,定期召開經濟情況通報會和意見征求會。

  第十二條  大力發展各類新型服務業,充分發揮各類科研機構和特殊人才的作用,為總部經濟發展提供完備的產業支撐、良好的科技支撐和充足的人才支撐。

  第十三條  加大對總部集聚區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務,為總部經濟企業創造優良的商務環境。

  第十四條  配合做好通關協調工作,為總部經濟企業在貨物進出關、主要高級管理者出入境等方麵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總部經濟企業負責人及高管人員未成年子女申請就讀我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照顧安排。總部經濟企業員工戶籍關係可依照農民工積分入戶城鎮辦法給予辦理。

  第十六條  入駐大埔縣的總部經濟企業或區域性總部(總部經濟),對全縣的產業發展具有重大示範作用或對全縣經濟發展具有重大貢獻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獎補辦法。

  第十七條  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總部經濟企業資格進行核定。由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總部經濟企業扶持資金及高管專項補助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核實後報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認定後報縣政府審批撥付。縣財政局負責將扶持資金撥付給各總部經濟企業及企業高管人員。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發生總部經濟企業名稱變更、關係變更等重大事項調整的,企業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麵報送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本縣現有的生產型企業在本縣投資設立獨立法人的區域銷售總部後,生產型企業不得通過轉移縣內已有製造業工業產值的方式提高營業收入,違反上述情形的,不予兌付本辦法所有的扶持補貼類型。

  第二十條  企業在享受租賃辦公用房扶持有效期內,不得出(轉)租、出售辦公用房,不得改變用途。如違反規定,應當全額退還已獲得專項扶持資金並計收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第二十一條  若企業存在被列入失信企業等其他違法行為,我縣有權取消後續補貼發放,同時責令企業全額退還已獲得專項扶持資金並計收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享受政策支持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情形,我縣有權取消其總部經濟企業資格,由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財政局取消並收回已發放的專項扶持資金,5年內不得在我縣申請本辦法規定的專項扶持資金;企業自認定為總部經濟企業之日起,5年內注冊地址遷離我縣、變更在我縣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係的,由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財政局取消並收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按原政策享受扶持。本辦法實施後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依據本辦法享受扶持。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對已獲得中央、省、市、縣級同類扶持補貼的同一申請事項,不作重複扶持補助。總部經濟企業按本辦法申報扶持補貼的,需提供未獲得上級或縣內其他獎勵、補助、扶持政策的承諾書,不得重複申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專項扶持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及政策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中共大埔縣委辦公室 大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埔辦發〔2017〕1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大埔縣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