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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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大埔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5-12 | ||
名 稱: | 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加快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壯大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0-05-12 | ||
文 號: | 埔府〔2020〕29號 |
埔府〔2020〕29號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直和省、市駐埔各單位:
《大埔縣加快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壯大的實施意見》已經2020年3月20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和2020年4月10日縣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文廣旅體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為充分發揮我縣文化旅遊資源優勢和區位優勢,進一步培育、營銷和提升文化旅遊產業,切實加快文旅產業發展步伐,助推我縣創建廣東省全域旅遊示範區,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扶持重點
縣政府每年安排2000萬元用於發展文化旅遊產業,重點突出文化旅遊項目建設、企業培大育強、旅遊市場開拓、新業態和產品開發、旅遊人才培養等方麵的鼓勵和引導。
二、扶持措施
(一)推進重點旅遊企業(項目)建設
1.對已列入發改部門年度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庫的重點旅遊項目,根據申報情況擇優扶持。具體如下:
(1)對列入發改部門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旅遊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50萬元、30萬元。
(2)對總投資3億元以上、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稅收貢獻100萬元以上的在建、擴建旅遊項目,對企業繳交的職能部門服務性收費給予50%的減免,並在項目完成後一次性給予每個項目50萬元補助。
(3)對總投資5億元以上、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稅收貢獻200萬元以上的在建、擴建旅遊項目,對企業繳交的職能部門服務性收費給予80%的減免,並在項目完成後一次性給予每個項目80萬元補助。
(4)對總投資10億元以上、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3億元以上、稅收貢獻300萬元以上的在建、擴建旅遊項目,對企業繳交的職能部門服務性收費全部減免,並在項目完成後一次性給予每個項目100萬元補助。
2.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3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的景區(點)、星級旅遊飯店且近三年無重大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分別予以5萬元、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的旅行社且近三年無重大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3.對我縣重點旅遊項目,在施工報建方麵,實行“零規費”政策,並就施工報建、人防、消防等方麵,全力協助相關企業落實工作,確保服務質量。
4.對我縣重點旅遊項目,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二)提高旅遊接待能力
1.推動星級旅遊飯店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五星、四星、三星級旅遊飯店的旅遊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800萬元、500萬元、150萬元。
2.推動品牌農家樂創建。對新評定為市級五星、四星、三星級的特色農家樂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萬元、6萬元、2萬元。
3.推動特色民宿(鄉村客棧)建設。
(1)對客房達3間以上,相關證照辦理齊全,且經縣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聯合驗收、認定合格的特色民宿(鄉村客棧),給予每間客房一次性補助0.5萬元。
(2)對被評定為市級五星、四星、三星級的特色民宿(鄉村客棧),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0萬元、5萬元、3萬元。
4.推動商務型酒店建設。
(1)對加盟全國知名品牌商務型連鎖酒店,相關證照辦理齊全,房間數達到50間以上,並正常營業一年以上的旅遊企業,按每間客房10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2)對加盟全國知名品牌經濟型連鎖酒店,相關證照辦理齊全,房間數達到30間以上,並正常營業一年以上的旅遊企業,按每間客房6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3)對投資建設自主品牌大型酒店,對房間數達到50間以上,相關證照辦理齊全,並正常營業一年以上的旅遊企業,按每間客房5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5.推動其他住宿業態建設。對新建成並開業的旅遊汽車營地、帳篷酒店、森林木屋等非標住宿業態,且相關證照辦理齊全的,按照項目建設總投入資金2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6.對新建設的星級旅遊飯店、品牌農家樂、特色民宿(鄉村客棧)、商務型酒店和旅遊汽車營地、帳篷酒店、森林木屋等項目,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在施工報建方麵,實行“零規費”政策,並就施工報建、人防、消防等方麵,全力協助相關企業落實工作,確保服務質量。
(三)推動旅遊景區標準化建設
1.推動A級旅遊景區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5A、4A、3A級旅遊景區的旅遊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2.推動旅遊度假區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旅遊度假區的旅遊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800萬元、500萬元。
(四)大力拓展旅遊市場
1.拓展過境遊、過夜遊市場。
縣內旅行社或縣外旅行社在我縣設立的分社(分公司)組織遊客遊覽縣內2個3A級以上(含3A級)收費景區,但未在縣內賓館、酒店住宿的,按年遊客接待量給予獎勵,每家旅行社的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其中,年遊客接待量超過1000(含1000)人次、少於3000人次的,按照3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年遊客接待量超過3000(含3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
縣內旅行社或縣外旅行社在我縣設立的分社(分公司)組織遊客在縣內賓館、酒店住宿1晚以上,並且遊覽至少1個3A級以上(含3A級)收費景區的,按年遊客接待量給予獎勵,每家旅行社的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其中,年遊客接待量超過500(含500)人次、少於2000人次的,按5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年遊客接待量超過2000(含2000)人次的,按8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
2.獎勵優秀組團社(地接社)。對年接待或組織外地來埔遊客(含過境遊客和過夜遊客)超過3萬人次以上,且位列全縣前3名的縣內旅行社或縣外旅行社在我縣設立的分社(分公司),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萬元、4萬元、2萬。
3.鼓勵開展大型活動市場方麵。縣內旅行社、縣外旅行社在我縣設立的分社(分公司)、景區、酒店及其他旅遊協會成員單位,組織人員在我縣開展跨區域會務、研學、拓展等大型活動,且至少在縣內賓館、酒店住宿1 晚以上的,經核準備案後,單次超過200(含200)人、少於300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3萬元;單次超過300(含300)人、少於600(含600)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5萬元;單次超過600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0.8萬元。
(五)鼓勵文化旅遊產業發展
1.鼓勵企業大膽創新、積極研發大埔旅遊商品(紀念品)。對在國家級、省、市以上文化旅遊部門或文化旅遊協會的旅遊商品(紀念品)比賽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1萬元、0.8萬元和0.5萬元。
2.對新開辦,營業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相關證照辦理齊全,並正常營業一年以上的文化旅遊定點購物場所,經縣文廣旅體局核定後,按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資金不超過10萬元。
3.加快文化旅遊產業園區發展。對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旅遊產業園區(集聚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0萬元、30萬元、15萬元。
4.對依托我縣旅遊資源、傳統文化及民俗等開展的演藝活動、燈光秀、篝火晚會、煙花表演等常態化演出或夜間旅遊項目,經報批、核準、備案,且每周至少開展2場(次),常態化運營滿1年後,按實際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資金不超過20萬元。
5.對農旅融合點、工旅融合點、文旅融合點、大型露營基地、中醫藥養生旅遊點等旅遊新業態項目,當年投資建成,取得合法運營資格,且對外開放的,按實際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資金不超過10萬元。
6.鼓勵生產性保護的非遺項目傳承人和工藝美術大師帶徒傳藝。每培養一名國家級、省級、市級非遺項目傳承人或工藝美術大師,分別給予培養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1萬元。
7.鼓勵興建大型旅遊生態停車場。對建設麵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10個以上充電樁(或1個標準充電站)及1座2A級或以上等級旅遊廁所(配置有標準第三衛生間)的旅遊生態停車場,按照工程建設總投入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最高扶持資金不超過30萬元(已獲得過國家、省、市、縣支持的項目不再扶持)。
(六)推進生態富民帶建設
1.鼓勵自然生態、傳統文化保護較好的行政村,挖掘文化內涵,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積極開發民宿、農家樂等旅遊產品,帶動就業致富。對新列入全國鄉村旅遊重點村的行政村,給予一次性扶持資金5萬元。對新認定為省級文化和旅遊特色村的行政村,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2萬元。
2.鼓勵各鎮(場)利用本地旅遊資源特色,打造旅遊主題鮮明、文化特色濃鬱、旅遊配套完善、旅遊經濟活躍、空間品質優秀的特色小城鎮。對新認定為省級旅遊風情小鎮的鎮(場),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10萬元。
(七)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建立科學合理的旅遊人才管理、培訓和使用機製,組織實施技能等級考核,鼓勵導遊、講解員參加全國導遊考試和各類導遊、講解員比賽,提升綜合素質。對年度技能考核優秀、考取IC卡導遊證、獲得各級文旅部門舉辦的導遊、講解員比賽名次的人員由縣財政給予適當獎勵,每年的獎勵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八)加強文化旅遊產業就業創業扶持
對新創辦驛道客棧、特色民宿、品牌農家樂的企業:
1.租金補貼4000元/年(最長3年)。
2.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初創企業吸納人員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3.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用人單位每吸收1名本省和對口幫扶地區(包括東西部扶貧和對口支援地區、“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下同)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連續就業6個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給予補貼。
4.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下同)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申請年齡核定,下同),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5.一般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一般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補貼期限除對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申請享受一般性崗位補貼。
三、項目評審
本實施意見所設的扶持項目,在縣委、縣政府主導下,由縣文廣旅體局、縣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每個年度組織評審一次,扶持資金從文化旅遊專項資金中支出。
縣文廣旅體局具體負責依據本實施意見受理並指導單位和個人申報專項扶持資金,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受理。具體申報、審批流程如下:
(一)申報
符合扶持和獎勵條件的單位,要在次年2月底前,對照本實施意見要求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叁份,複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1.大埔縣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扶持資金項目申報文本並附電子文件;
2.工商營業執照(多證合一)複印件;
3.該年度完稅證明複印件(加蓋稅務部門公章);
4.企業固定資產明細表;
5.固定資產投資相關證明材料;
6.銀行貸款相關證明及利息清單;
7.開戶許可證複印件;
8.評定或認定通知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證材料。
(二)初審
由縣文廣旅體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三)審核
初審合格後,由縣文廣旅體局、縣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審核。
(四)上報
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由縣文廣旅體局會同縣財政局上報縣政府研究。研究同意後,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
(五)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縣文廣旅體局將綜合評審結果上報縣政府批準。經審批後,由縣財政局按程序撥付扶持資金。
四、監督管理
(一)縣財政局負責會同縣文廣旅體局等相關單位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確保扶持資金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單位和個人申報扶持資金所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三)除國家、省、市政策要求外,對本實施意見所設的扶持項目,因同一事實(項目)申請多個扶持資金的,取最高標準,不重複給予扶持資金。市級政策縣級負擔資金的類似項目扶持,需通過縣文廣旅體局、縣財政局共同認證,同一項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複享受”的原則,確定扶持額度。
(四)扶持對象應自覺遵守我國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則,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文廣旅體局會同縣財政局收回相關扶持資金,且下年度不予扶持;情節嚴重的,除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外,自申報當年起不得申報所設扶持資金;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
1.利用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
2.違反使用規定擅自改變扶持資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資金的。
4.存在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5.出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6.出現遊客重大投訴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違反政策法規,不服從行政部門監管,拒不落實市場檢查、安全生產檢查等整改要求的,或被發文(函)通報的。
8.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其他事項
1.本實施意見在執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由縣文廣旅體局、縣財政局負責修正或取消。
4.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2年。此前縣委、縣政府製訂出台的有關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政策或相關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