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753001/2025-00408 | 主題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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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科學技術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 ||
| 名 稱: | 關於印發《梅州市為來梅創業人員提供“免費住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5-06-20 | ||
| 文 號: | 梅市人社規〔2025〕2號 | ||||
梅市人社規〔2025〕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百萬英才彙南粵”行動計劃和“免費梅州”工作部署,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加大引才聚才力度,為創業者提供“免費住宿”配套服務,吸引更多人才來梅創新創業和項目落地。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州市科學技術局、梅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製訂了《梅州市為來梅創業人員提供“免費住宿”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梅州市為來梅創業人員提供“免費住宿”管理暫行辦法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科學技術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百萬英才彙南粵”行動計劃和“免費梅州”工作部署,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加大引才聚才力度,為創業者提供“免費住宿”配套服務,吸引更多人才來梅創新創業和項目落地。根據《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實施“免費梅州”為創業者提供“免費創業”空間和“免費住宿”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25〕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免費住宿”,是指梅州各級政府為來梅創業人員解決階段性、過渡性的居住需求,在一定時間內免費提供配套住宿服務。
第三條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實施全市“免費住宿”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免費住宿”的政策製定、日常監管和跟蹤服務,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是實施所在地“免費住宿”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四條在開展“免費住宿”工作中,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為鼓勵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實行容錯免責製度。
第二章 入住申請
第五條 申請“免費住宿”的,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來梅創業的個人和團隊;
(二)在創業所在地暫無住所;
(三)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或傳染病。
第六條 來梅創業的個人和團隊取得入駐我市“免費創業”空間資格的,可通過“梅州人才驛站”公眾號或者相關小程序在線申請,或者到各縣(市、區)、梅州高新區人才驛站申請,免費住宿時間最長6個月。
未取得“免費創業”空間資格的個人和團隊,可按照《關於印發〈梅州市為來梅求職創業人員提供免費住宿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人才辦〔2025〕2號)及其配套文件規定,申請最長30天的免費住宿。
第七條 申請對象提交個人身份證、“免費創業”相關憑證等佐證材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的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主要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申請對象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初審結果通過電話或短信通知申請對象。
第八條 對初審通過的“免費住宿”申請對象名單在“梅州人才驛站”公眾號公示3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申請對象憑電話或短信通知直接到“免費住宿”所在地辦理相關入住手續,並與所在地“免費住宿”房源運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營管理機構)簽訂入住協議。
第九條 每個申請對象隻能享受1次“免費住宿”資格。
申請對象因故不能入住“免費住宿”房源的,應當提前1天告知運營管理機構。逾期未入住的,視為放棄“免費住宿”資格。
第十條 申請對象取得“免費住宿”資格的,按提交申請的先後順序安排房源。房源不足時,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安排。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一條 對來梅創業的個人和團隊,根據現有房源情況,原則上按人均不低於20平方米(屬於高端人才的,原則上按人均不低於100平方米)提供“免費住宿”麵積,免費入住時間最長為6個月。
創業1年以上的個人和團隊,入住期滿後經評估達到《梅州市“免費創業”空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按照市場價的50%收取住宿費,期限最長3年。
第十二條 創業個人和團隊入住後,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製度,按規定繳納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服務費等費用,保持住宿場所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創業個人和團隊在入住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運營管理機構終止入住協議,退出“免費住宿”場所: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違反物業管理製度影響惡劣的;
(三)擅自改變住宿場所用途的;
(四)其他違反入住協議的情形。
第十四條 創業個人和團隊退出“免費住宿”場所時,由運營管理機構對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查驗。違反約定使用或者非正常使用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辦法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為準。在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