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梅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1-28
名  稱: 關於印發《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差別補貼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12-03
文  號: 梅市司辦〔2024〕29號

梅市司辦〔2024〕29號


關於印發《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與服務

質量掛鉤差別補貼辦法(試行)》的通知


市法律援助處、市律師協會、各縣(市、區)司法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根據《司法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及《廣東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實際情況,現製定《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差別補貼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梅州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28日


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

差別補貼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和《司法部 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司發通〔2019〕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法律援助機構發放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實行案件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機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條 實行與服務質量掛鉤的法律援助案件補貼以法律援助機構確定的補貼標準為基準,根據法律援助人員的服務質量,上下浮動一定比例差別發放案件補貼。

  第五條 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以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的結果為衡量標準。

  第六條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以《廣東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同行評估細則(試行)》(粵法援〔2022〕22號)為依據。

  第七條法律援助機構安排評估人員對本機構指派結案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開展常態化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人員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法律援助案件結案材料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安排評估人員對案件進行質量評估,參與每宗案件質量評估的人員應不少於2人。

  第八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安排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案件評估,也可以邀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聘請社會律師參與評估。評估過程應當體現專業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質量評估結果,將法律援助案件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對不同等級的案件實行差別補貼,以承辦案件的補貼標準為基準,差別發放案件補貼,具體劃分如下:

  (一)優秀等級(90分及以上):對於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案件,按基準標準上浮15%發放補貼;

  (二)良好(80至89分)、合格(60至79分)等級:對於評估結果為良好或合格的案件,按基準標準發放補貼;

  (三)不合格等級:對於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案件,僅支付相應法律援助事項辦理的直接費用,不予支付基本勞務費用。

  第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案件質量評估後,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知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人員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結果5個工作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複評一次。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複評申請後,應當另外安排評估人員進行複評,並將複評結果通知法律援助人員,案件質量評估結果以複評結果為準。

  法律援助人員收到評估結果後未表示異議,或者在收到評估結果5個工作日內未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複評的,視為認同最初的評估結果。

  第十一條 對於已評估確定等級並支付補貼的案件,在地級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案件質量抽查評估中被評為其他等級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補貼標準給予增補或者責令退回相應差額。

  第十二條法律援助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1年內有兩宗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機構應責令承辦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員進行整改,並對其暫停指派法律援助案件1年,暫停指派時間自第二宗法律援助案件被評定為不合格時起算。

  對服務質量優秀的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在指派案件、進入專家庫、評先評優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案件質量評估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並對評估工作給予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法律援助人員對法律援助機構在案件質量評估過程中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反映。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國家和省對法律援助案件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差別補貼以及案件質量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件解讀:《梅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差別補貼辦法(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