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梅州市分行 成文日期: 2024-11-05
名  稱: 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12-03
文  號: 梅市發改〔2024〕336號

梅市發改〔2024〕336號


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儲備糧

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市嘉泰糧食和物資儲備有限公司:

  為規範和加強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現將《梅州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梅州市分行反映。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梅州市分行

  2024年11月5日


梅州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不含食用植物油儲備,下同)代儲管理,規範市級儲備糧代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市級儲備糧代儲計劃、儲存、財務及信貸、輪換、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市級儲備糧代儲行為,是指具備條件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代儲單位)接受梅州市嘉泰糧食和物資儲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嘉泰公司)委托,按照相關規定和管理要求,承儲市級儲備糧的行為。

  第四條 代儲的市級儲備糧糧權屬於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但上級人民政府根據糧食市場調控與應急的需要調用市級儲備糧的除外。

  第五條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梅州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和市嘉泰公司依照職責分工落實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各項工作,及時解決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第六條 各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支持和協助市有關部門(單位)監督轄區內代儲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市級儲備糧代儲合同做好代儲工作,支持和協助市有關部門(單位)和代儲單位處理好市級儲備糧代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七條 市嘉泰公司負責市級儲備糧代儲的具體管理,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代儲的日常管理製度,監督代儲單位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管理製度、標準和技術規範,對代儲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章  收儲管理

  第八條 市嘉泰公司具體負責代儲工作的組織實施,每月向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報告市級儲備糧代儲工作的執行落實情況。

  第九條 代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自有倉庫完好且有效倉容與代儲數量相匹配;

  (三)庫區布局合理,儲糧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加工區、營業區等嚴格分開,環境整潔,無汙染源;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三種交通條件其中一種,且與庫區距離不超過1公裏(洞庫除外);

  (四)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倉房及配套設施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牆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備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不得承擔市級儲備糧代儲任務;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濕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六)具有專職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且經過專業培訓;

  (七)企業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近三年內沒有違法經營或違反有關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導致糧食重度不宜存等糧油儲存事故及其他生產安全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沒有因經營或管理不善發生嚴重虧損,沒有因自身原因被取消市級儲備糧代儲計劃等;

  (八)日常管理規範,科學保糧,儲糧管理能達到“四無”(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要求,糧食出入庫、作業質量達標,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儲備糧管理、倉儲管理製度,建立規範的管理台賬,能及時、準確地報送各類統計、財務報表等;

  (九)具有符合《糧食購銷領域監管信息化規範》,可以滿足基礎信息、出入庫、倉儲保管、質量安全、財務統計等全鏈條業務數據在線監管,並可與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聯互通的信息係統;

  (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糧食政策,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條 代儲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取。市嘉泰公司提出招標選取代儲單位的工作方案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批複市嘉泰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嘉泰公司根據招標結果提出代儲方案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市嘉泰公司負責擬訂代儲合同文本,簽訂後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代儲合同,原則上按稻穀和玉米不超過3年、小麥不超過5年、成品糧不超過3年確定代儲合同期限。

  第十二條 代儲的市級儲備糧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確認:

  (一)市嘉泰公司負責向當地農發行申請貸款,由市嘉泰公司購進儲備糧;

  (二)委托代儲單位完成糧食入庫工作的,收儲入庫後,代儲單位應及時向市嘉泰公司報送入庫糧食確認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入庫糧食的質量檢驗材料、數量證明材料、存放堆位圖和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

  (三)市嘉泰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對代儲單位入庫糧食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並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認。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三條 代儲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規定和代儲合同約定,認真做好市級儲備糧的代儲工作,自覺服從市有關部門(單位)的各項工作指令,對代儲的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負責,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十四條 代儲單位應對代儲的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實現與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聯互通,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品種、降低市級儲備糧等級、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第十五條 代儲單位應積極協助受市有關部門(單位)委托的糧油質檢機構做好糧食質量檢驗工作。受委托的糧油質檢機構應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規定檢驗糧食質量,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有效,不得違規檢驗,不得偽造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及抽樣單、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留存時間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於6年。

  第十六條 代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倉儲管理規定對代儲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解決存在問題,不得造成代儲市級儲備糧出現重度不宜存、黴變等情況。市嘉泰公司要加強日常監管,指導代儲單位加強儲存和輪換管理等日常工作,確保代儲單位承儲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

  第十七條 代儲單位每月向市嘉泰公司報送市級儲備糧代儲情況,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市嘉泰公司彙總情況後報送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

  第十八條 代儲單位不得利用市級儲備糧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等活動,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代儲單位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嘉泰公司提出方案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同意後處理。

  第十九條 代儲單位發生可能危及市級儲備糧安全的重大情況的,應及時向市嘉泰公司報告,市嘉泰公司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按規定向市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代儲單位變更企業名稱的,應向市嘉泰公司提出代儲合同變更申請。市嘉泰公司審核確認後,與代儲單位重新簽訂代儲合同,並將相關情況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

  代儲單位控股權變更導致代儲合同關係變化的,代儲單位應同時向市嘉泰公司提出代儲合同變更申請,市嘉泰公司應審核後提出意見,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代儲單位需要調整市級儲備糧儲存倉房的,應向市嘉泰公司提出申請。由市嘉泰公司商市農發行進行空倉確認並批準後方可調整,調整情況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代儲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儲存倉房。

  第二十二條 代儲單位應積極應用科學儲糧技術,保障儲備糧儲存安全、品質優良,切實做到節糧減損。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代儲單位應及時向市嘉泰公司報告。市嘉泰公司會同貸款機構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財政部門、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後,按規定核銷市級儲備糧損失。


第四章  輪換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代儲費用采取定額包幹方式,輪換差價、損耗等由代儲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代儲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期限在招標和簽訂代儲合同時確定。未經批準,代儲單位不得調整輪換期限。

  第二十五條 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代儲單位應遵守有關規定,在確保市級儲備糧最低實物庫存量要求,以及等級、質量在任何時點不低於合同約定的標準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自主決定市級儲備糧輪換數量和頻率,但應確保每年至少有一個月月末實物庫存不低於代儲計劃的100%。代儲單位每月終了5個工作日內向市嘉泰公司報送自主輪換儲備糧月報表。市嘉泰公司彙總審核後每月終了7個工作日內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


第五章  財務和信貸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代儲單位應開立市級儲備糧代儲業務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於市級儲備糧代儲工作有關業務核算。專戶資金應接受相關部門監管,非市級儲備糧代儲業務的資金往來不得使用專戶。

  第二十八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負責其承貸的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回收工作,監督市嘉泰公司將市級儲備糧的銷售貨款(含溢價)及時歸還。 

  第二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代儲利費補貼實行預撥、結算製度。市財政部門原則上按全年應撥利費補貼總額的75%預撥,剩餘25%於次年年度結算後撥付。

  入庫糧食未經確認為市級儲備糧的,市財政部門不予安排利費補貼。

  第三十條 市級儲備糧代儲監管、移庫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代儲合同期滿後市嘉泰公司通過招標方式重新選取代儲單位。市嘉泰公司對在庫市級儲備糧提出處理方案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商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批複市嘉泰公司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代儲單位由於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終止代儲合同的,應及時向市嘉泰公司提出書麵申請。市嘉泰公司審核後做出處理:

  (一)不同意提前終止的,應書麵答複代儲單位並督促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抄送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二)認為可以提前終止的,應及時將審核意見、在庫市級儲備糧處理方案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同意後實施;代儲單位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退出代儲的在庫市級儲備糧實行公開競價銷售或實施移庫的,代儲費用按代儲合同和相關規定計算。進行公開競價銷售的,自第一次競價銷售之日起3個月內未能完成競價銷售的,可視情況實施移庫。

  第三十四條 對退出代儲的在庫市級儲備糧實行公開競價銷售的,競價銷售的全部款項彙入市嘉泰公司在市農發行開設的競價交易賬戶。

  對退出代儲的在庫市級儲備糧實行移庫的,代儲單位應配合市嘉泰公司做好實物、賬務、財務等處理,不得阻撓移庫。

  第三十五條 代儲單位退出代儲後,應繼續履行在庫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管理規範,直至市級儲備糧出庫完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市級儲備糧代儲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職責責成市嘉泰公司、代儲單位立即糾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市嘉泰公司負責建立代儲市級儲備糧巡檢製度,每月至少一次到代儲單位實地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承儲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出入庫管理、財務管理等。對檢查發現問題應進行現場取證,並如實完整進行書麵記錄,由市嘉泰公司和代儲單位共同簽字確認。市嘉泰公司每月將檢查結果彙總後,以書麵形式報送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經監督檢查、信訪舉報、移送轉辦或其他途徑發現代儲單位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的,市有關部門(單位)經核查後,對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嘉泰公司按照代儲合同及相關規定終止代儲合同、追究代儲單位違約責任,並對在庫市級儲備糧以及糧食銷售貨款、費用結算等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經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商市財政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同時,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代儲單位的違規違約行為作出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嘉泰公司應認真落實、及時跟進對代儲單位違規違約行為處理。在處理過程中需要提請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處理或協調的,應及時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條 代儲單位應自覺接受、配合、協助市或當地有關部門按規定開展的市級儲備糧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 代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市嘉泰公司應報告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並責令代儲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代儲費用按代儲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計付;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完畢、發現不再具備代儲條件的,市嘉泰公司應終止代儲合同,追究代儲單位違約責任,並報告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一)未按要求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的;

  (二)輪換出入庫的合同、發票、憑證等資料不完備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輪換任務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報送監管數據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向市嘉泰公司報送糧食輪換出入庫情況的;

  (六)在庫市級儲備糧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

  (七)發生盜竊、火災、壞糧事故、自然災害搶救不力等造成市級儲備糧較大損失的;

  (八)擅自變更或終止履行代儲合同的。

  第四十二條 代儲單位在市級儲備糧代儲中違反政府儲備糧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嘉泰公司報請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市嘉泰公司同時應追究代儲單位違約責任,視情況終止代儲合同。

  第四十三條 因代儲單位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市級儲備糧數量和質量損失,代儲單位應在限期內按市級儲備糧入庫質量標準補償相應糧食。無法在限期內以相應糧食補償的,代儲單位還應按代儲合同和相關規定對市級儲備糧損失給予賠償。

  第四十四條 市嘉泰公司負責追收代儲單位違約金、賠償金,並將追收的資金上繳市級糧食風險基金賬戶。市農發行應加強代儲單位專戶資金的監管,配合市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違約金、賠償金的追繳工作。

  第四十五條 代儲單位發生違規違約行為後進行財務結算時,代儲單位相關資金應優先用於違約金、賠償金等的扣繳。代儲單位違約金、賠償金也可從未撥付的代儲費用中直接扣回。

  第四十六條 糧油質檢機構不履行職責,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市有關部門依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市嘉泰公司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及時報告和處理代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市嘉泰公司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國家機關、市農發行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代儲行為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向市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對儲備糧代儲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解讀:《梅州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