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753001/2023-00255 | 主題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 | ||
|---|---|---|---|---|---|
| 發布機構: |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
| 名 稱: | 關於印發《梅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3-04-03 | ||
| 文 號: | 梅市人社規〔2023〕2號 | ||||
梅市人社規〔202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
《梅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梅州市水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梅州監管分局
2023年1月16日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解決我市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關於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5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房屋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訂立書麵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不受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爭議調整;
(三)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房屋建築不低於30%,市政基礎設施、交通建設項目和水利建設項目不低於15%,其它建設項目不低於20%)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人工費用單獨撥付,不與工程進度款撥付掛鉤。撥付人工費用周期應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六條 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開立。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立專用賬戶,並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附件1)。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後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包單位應當在專用賬戶開立後的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規範優化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係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
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
第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九條 工程完工、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需要撤銷專用賬戶的,總包單位將本工程建設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並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項目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撤銷專用賬戶的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撤銷情形的,通知開戶銀行取消賬戶特殊標識,按程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專用賬戶餘額歸總包單位所有。
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撤銷賬戶後可按照第六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總包單位不得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相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程建設項目存在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通知總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後,重新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總包單位開立、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撤銷專用賬戶情況的監督。
(一)建設單位編製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要求總包單位開立專用賬戶;
(二)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供專用賬戶的開立等建設資金落實情況;
(三)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協調解決農民工工資發放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自工程建設項目發生人工費用當月起,應當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前款的規定撥付人工費用。
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日常管理工作。出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總包單位,由總包單位報告項目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納入欠薪預警並及時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致專用賬戶餘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總包單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費用數額,建設單位應在總包單位提出增加人工費用數額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核實後3個工作日內追加撥付。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並將相關修改情況通知開戶銀行,補充協議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領域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總包單位代發製度(以下簡稱總包代發製度),總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簽訂工資委托支付協議(附件2)。
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總包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前款規定代發工資。
第十六條 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農民工實名製管理工作,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農民工實名製基本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製管理台賬。工程建設項目應結合行業特點配備農民工實名製管理所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
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七條 分包單位以實名製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製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農民工考勤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並交總包單位,並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製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
第十八條 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核後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由總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十九條 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開戶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本機構農民工工資卡被用於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騙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通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發放農民工工資。
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絕其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製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工資卡。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的,鼓勵執行優惠的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
農民工本人確需辦理新工資卡的,優先辦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鼓勵開戶銀行提供便利化服務,上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總包單位應當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台賬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3年。
第二十二條 總包單位等相關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實名製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等上傳市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並實時更新。
開戶銀行應當依法將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情況、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信息等實時上傳市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的及時共享,依托市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實名製管理和工資支付等方麵信息,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要強化分工協作,依法履行日常監管和執法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報告,強化溝通協調,形成監管合力。
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監管部門,應切實履行對總包單位按規定開立和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情況的監管和執法職責,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在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立專用賬戶、未通過專用賬戶直接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的,應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並向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通報並移送材料。
第二十七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遵守《條例》和《暫行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提醒分包單位實行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製度,對違反《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銀保監分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銀行為專用賬戶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務。重點指導開戶銀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出現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向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時,於撥付日期屆滿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總包單位;
(二)在工資支付日期屆滿後,總包單位未報送工資發放資料,於工資支付日期屆滿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項目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三)在總包單位報送的當期工資發放金額超過專用賬戶餘額時,於接報後24小時內將情況通報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借推行專用賬戶製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銀行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三十條 同一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梅州市建設工程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人社規〔2019〕1號)同時廢止。細則施行前已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
附件1:梅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管理協議(樣本)
附件2:梅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樣本)
附件3:專用賬戶撤銷申請表(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