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753001/2023-00170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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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知識產權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 ||
名 稱: | 關於印發《梅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3-03-05 | ||
文 號: | 梅市知〔2022〕1號 |
梅市知〔2022〕1號
各縣(市、區)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
《梅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已經梅州市司法局審查通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梅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梅州市知識產權局
2022年12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提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梅州市舉辦的各類線上線下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區域內所舉辦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秩序。建立與展會主辦方常態合作機製。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章 展前保護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積極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提供法律法規谘詢、技術谘詢等服務,引導參展方開展展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自查,做好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相關文件資料準備。
第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在展前加強與展會主辦溝通協作,指導在參展合同中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條款,在約定條款中明確以下內容:
(一)參展商自覺遵守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承諾;
(二)參展展品、展品包裝、展位設計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參展項目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三)參展商主動公開參展項目權利證明、配合查驗等義務;
(四)根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應展會主辦方的請求,指導展會主辦方對參展項目進行知識產權狀況核查。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展會主辦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設置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以下簡稱保護工作站),並應展會主辦方請求協調相關人員進駐保護工作站。保護工作站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投訴;
(二)調解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三)提供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谘詢;
(四)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提供判斷意見,協調展會主辦方進行處理;
(五)將有關投訴情況及材料移送市知識產權局,涉嫌違法線索移送相關執法部門;
(六)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彙總和分析;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展中保護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指導展會主辦方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公示製度,將展會投訴途徑、投訴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九條 展會中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展品或行為的現場投訴,可以由保護工作站受理。保護工作站根據工作需要,製定具體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明確投訴提交材料、投訴流程、處理流程及相關事項,必要時印製維權手冊、展板、宣傳視頻等方式加強宣傳推廣。
第十條 向保護工作站提出投訴的,投訴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投訴申請書,包括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基本信息,涉嫌侵犯的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二)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包括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專利權人身份證明、商標注冊證明文件、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地理標誌公告、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合法使用人證明、著作權登記證書、作品原件或複製品、出版物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狀態的證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訴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並記載委托事項和權限;
(四)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保護工作站受理投訴後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處理有關投訴,並及時通知展會主辦方和被投訴人。保護工作站處理流程如下:
(一)審核投訴人所提供材料;
(二)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
(三)組織投訴人與被投訴人進行調解;
(四)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在24小時內將其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做好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信息彙總、記錄和管理。
保護工作站的工作人員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保護工作站對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已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涉嫌侵權的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尚未處理完畢或審結的;
(二)知識產權無效或處於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
(三)知識產權存在權屬糾紛,正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處理,或由人民法院審理的;
(四)投訴人所提交材料不符合條件或審核不通過的。
第十三條 被投訴人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書麵陳述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或被投訴參展項目侵權事實已經由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的,或被投訴人承認侵權的,保護工作站應當協調展會主辦方及時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撤展、遮蓋以及刪除、屏蔽、斷開網絡鏈接等。參展方連續兩次以上侵權行為成立的,展會主辦方應禁止有關參展方參加下一屆展會。
第十四條 參展商展會糾紛應對的展前準備:
(一)在參展前對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版權等參展展品開展知識產權風險核查工作,避免將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展品進行參展;
(二)準備商標注冊證明文件、專利證書、原產地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核準證明文件、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使用許可證明文件、著作權權利證明文件等相應文件材料;
(三)加強參展人員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培訓,規範涉及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和官方標誌、著作權等相關知識產權展品介紹,規範專利、商標等標注;
(四)其他展前必要工作。
第十五條 參展商展會糾紛應對的知識產權投訴指引:
(一)發現侵權後,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可協調展會主辦方獲取參展商的宣傳資料、樣品圖片等證據,同時做好侵權產品全麵比對分析等工作;
(二)向涉嫌侵權產品的參展商發警告函,充分闡明侵權比對分析結果,警示其主動撤掉涉嫌侵權展品,及有關宣傳圖片、宣傳手冊等。若自行調解不成,可向展會保護工作站進行投訴,嚴格按照流程提交材料,配合調查核實等工作;
(三)跟進展會保護工作站處理情況,被認定侵權的,及時監督侵權方執行,防止其重新展出產品;若認定不侵權的,對處理結果不服,可進一步利用司法、行政等渠道維權。
第十六條 參展商展會糾紛應對的被投訴應對指引:
(一)被投訴後,檢查投訴者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權屬是否有爭議,相關證明文件是否完整等;
(二)若涉嫌侵權產品存在在先銷售或在先公開等情況,可準備好產品的開發記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等證據進行先用權抗辯。
(三)被投訴後,全麵開展涉嫌侵權產品比對分析,詳析兩者不相同、不等同的技術特征,證明產品未落入投訴方產品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
(四)若涉嫌侵權產品的技術係公知技術,可以公知技術為由進行抗辯,免除侵權責任。
第四章 展後保護
第十七條 展會結束時案件尚未處理完成的,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具體跟蹤、依法處理,也可將相關材料移送參展商注冊地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加強與執法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方麵的協調與銜接。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總結成功經驗、推廣有效做法、宣傳優秀案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
政策圖解:一圖讀懂《梅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