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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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水務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
名 稱: | 關於印發《梅州市水利工程事故隱患排查和掛牌督辦製度(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1-11-12 | ||
文 號: | 梅市水字〔2021〕47號 |
梅市水字〔2021〕47號
各縣(市、區)水務局,局屬各單位,市高陂建管處: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工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生產產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結合省、市有關工作要求,製定了《梅州市水利工程事故隱患排查和掛牌督辦製度(試行)》,並已經2021年9月26日局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水務局
2021年11月12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市水利工程事故隱患排查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治理,推動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危險源管控及時消除隱患,防範和遏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廣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廣東省水利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製度(試行)》等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的事故隱患排查和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製定本地區、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和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具體細則。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和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及相關工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難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隱患。重大隱患的判定按照《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水安監〔2017〕344號)執行。
第四條 本製度所稱掛牌督辦,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危險性較大、治理難度較高、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重點督促指導,提出明確督辦要求,並下達掛牌督辦文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監督責任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重大隱患整改工作,確保重大隱患得到有效治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重點督促指導,明確提出督辦要求,並采取下達掛牌督辦文件的形式進行督辦,促進重大隱患有效治理。
第五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政府領導、部門監管、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社會組織及職工群眾參與的機製。
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實行排查、上報、掛牌、治理、核銷“閉環式”管理。
第六條 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一)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水利行業領域內重大隱患治理工作,並對以下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
1. 上級單位明確要求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2. 市其他部門移交的需要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3.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重大隱患;
4. 其他需要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地區、本單位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具體包括:
1. 上級單位明確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2.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主管部門)督查、巡查發現的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3. 單位或個人報告或舉報並經查實的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4. 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5. 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第七條 對於涉及其他行業領域的重大隱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自身職責範圍內難以進行督辦、確需上一級部門督辦的,可申請由上一級部門實施提級督辦。
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督辦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認為應當直接督辦的,可提級督辦。
提級督辦應將原掛牌督辦單位同時作為被督辦對象。
認定由其他行業部門負責督辦的重大隱患,應當及時書麵移交。
第八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建檔監控等製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於排查發現的重大隱患,應向屬地有管轄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上報的重大隱患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的基本情況和產生原因;
(二)隱患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和治理難易程度;
(三)重大隱患治理需要停工停產的區域;
(四)發現重大隱患後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製度。
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應及時向隱患治理單位下達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掛牌督辦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基本情況,包括隱患名稱、具體位置、行業 類型、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等;
(二)治理方案報送期限;
(三)治理進度定期報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督辦銷號程序;
(六)跟蹤督辦聯係人。
第十條 掛牌督辦分別實行 3 個月、6 個月、12 個月限期整治,具體由掛牌督辦單位視情況在掛牌督辦文件中明確。整治期限屆滿後,符合條件的,可以解除掛牌督辦。規定期限內確實無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治期限屆滿前 10 個工作日內向掛牌督辦單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第十一條 隱患治理單位接到掛牌督辦文件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上報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對提級督辦情形,應逐級上報。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實的經費和物資;
(四)治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進度安排和停工停產區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製定的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期間,隱患治理單位應當加強與督辦單位的溝通銜接,及時彙報督辦事項進展情況;督辦單位應當加強重大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動態監管,督促隱患治理單位嚴格落實重大隱患治理方案,並督促其建立重大隱患產生原因分析和責任倒查機製,在督辦期限內向督辦單位作出重大隱患治理完成情況的書麵報告。
第十三條 對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重大隱患,督辦單位應當督促隱患治理單位在規定的治理期限內提交重大隱患治理延期說明,並進行備案。
延期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況;
(三)申請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督辦單位應當加強重大隱患延期治理過程中的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隱患治理單位完成重大隱患治理後,應根據隱患項目類型及設計標準,並參照現行驗收規定,組織驗收,並製定複查驗收報告。
第十五條 督辦單位負責對督辦的重大隱患治理完成情況進行複核。督辦單位在收到複查驗收報告後,應對該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複核,經確認隱患消除後,解除掛牌督辦;在督辦期限內無法完成整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權限予以關閉。
第十六條 隱患治理單位應當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監管和掛牌督辦工作檔案,及時將督辦過程中形成的各類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分類保存,並於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七條 對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專項督導、約談曝光、巡查問責;在辦理督辦事項中弄虛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製度由梅州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製度自 2021 年 11 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