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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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
名 稱: | 關於印發《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1-09-26 | ||
文 號: | 梅市財教〔2021〕86號 |
梅市財教〔2021〕86號
各縣(市、區)財政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1年9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及《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安排的用於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等方麵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共同管理,市財政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分配方案審核、績效管理、監督檢查;
(二)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製、項目申報、審核、公開、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實施績效評價和管理監督。
第五條 專項資金補助範圍為:
(一)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範圍內的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非遺項目)及市級重點非遺項目保護;
(二)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範圍內的非遺項目綜合性傳習中心、展示館、傳習所建設;
(三)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範圍內的非遺項目工作者、非遺傳承人培訓工作,與高校聯合開展的非遺傳承人培訓;
(四)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各級非遺項目數據庫建設;
(五)以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為主題的全國性、全省性、全市性的文化生態保護區成果展、經驗交流會、學術研討會;
(六)列入《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的綜合性傳習中心、展示館、專題展示館建設;
(七)列入《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的非遺交流項目、與兄弟市保護區有關團體的交流活動、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範圍內的非遺項目展示活動;
(八)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範圍內開展的非遺項目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進社區、進景區活動;
(九)列入《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整體性保護重點區域的周邊環境整治項目;整體性保護重點區域內與非遺相關的實物、場所和自然生態環境的修複、保護項目;
(十)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係建設及非遺項目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建設;
(十一)其他列入《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資金。
第七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工作重點、項目庫及預算安排等,製定印發有關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文件,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有關內容。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辦理程序:
(一)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範圍內的申報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申請(市直有關單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申請,申請材料寄送至市文化廣電旅遊局),並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
2.申請報告(項目概況、項目實施必要性和緊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項目預算、申請經費補助額度等)。
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禁止多頭申報。
(二)各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地統籌規劃,認真組織申報單位申請並出具初審意見,於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涉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水利及產業發展規劃的,報送前應當事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三)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並在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門戶網站公示審查結果,與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
(四)市財政局根據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建議,核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於每年10月底前會同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提前下達專項資金。
(五)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將市級下達的專項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給項目單位實施,同時將預算下達情況抄送同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市財政局和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批準。
第十條 國有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專項研究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鑒定證書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注明“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和項目編號。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應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目標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績效評價和審核、審計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製以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禁止用於一般性業務費和“三公”經費支出,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讚助、投資等支出,不得衝抵單位的正常事業經費、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非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有關的差旅費等支出。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製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管理範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申報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從專項資金下達之日起超過兩年仍未實施的項目,市財政局、文化廣電旅遊局有權注銷該項目並收回資金,調整用於其他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當年未完成項目,年終經費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該項目。項目完成後的結餘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如實上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經市財政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同意,可轉入本地區其他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項目使用。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市級有關部門(機構)或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申請表
附件
申報單位名稱: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