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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發布機構: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成文日期: 2021-10-08
名  稱: 關於印發《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10-08
文  號: 梅市文廣旅通〔2021〕40號

梅市文廣旅通〔2021〕40號


關於印發《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規範文化廣電旅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重大隱患)治理,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我局製定了《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抓好貫徹落實。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1年10月8日

  


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重大生產安全

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文化廣電旅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重大隱患)治理,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廣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廣電旅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是指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廣電旅遊行業(領域)內危險性較大、治理難度較高、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重點督促指導,提出明確督辦要求,並下達掛牌督辦文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落實監管責任,監督責任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重大隱患整改工作,確保重大隱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隱患的判定與監督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性文件等規定執行。

   

第二章 掛牌督辦程序

  第三條  文化廣電旅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對以下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    

  (一)上級單位明確要求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整改期限為3個月(不包含延長期限)的重大隱患;

  (三)本行業(領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重大隱患;

  (四)已由縣級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掛牌督辦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五)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在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六)其他需要市級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第五條縣級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對以下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

  (一)上級單位明確要求由縣級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二)本行業(領域)內跨鎮(街道)行政區域的重大隱患;

  (三)縣級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在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四)其他需要縣級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第六條 縣級以上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應下達掛牌督辦文件,同時,對符合主動公開條件的,依法依規曝光督辦隱患情況。掛牌督辦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基本情況,包括隱患名稱、具體位置、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等;

  (二)督辦具體事項和辦理期限;

  (三)掛牌督辦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蹤督辦聯係人。

  第七條  掛牌督辦分別實行3個月、6個月、12個月限期整治,具體由掛牌督辦單位視情況在掛牌督辦文件中明確。整治期限屆滿後,符合條件的,可以解除掛牌督辦。規定期限內確實無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治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內向掛牌督辦單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八條 各級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監管和掛牌督辦情況台賬,並於每季度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分別按規定報送上一級安委會和文化廣電旅遊部門。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被督辦單位是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對被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製定並落實治理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治理經費和物資保障,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事項。

  第十條 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期間,被督辦單位應當加強與督辦單位的溝通銜接,及時彙報督辦事項進展情況,並在督辦期限內書麵向督辦單位報告重大隱患治理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在督辦期限內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督辦單位在 收到整改完成情況書麵報告後,應在 5 個工作日內組織力量對該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複核,經確認完成整改的,解除掛牌督辦,核銷事故隱患。

  在督辦期限內無法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由被督辦單位向督 辦單位說明情況,申請延期整改,並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進行處 理;對整改無望或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提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權限予以關閉。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對工作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由文化廣電旅遊部門予以約談、專項督導。

  第十三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在治理過程中,因隱患管控不力,缺少專項應急預案或預案實操性不強,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在辦理督辦事項中弄虛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梅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施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