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審批梅州市梅縣區2021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梅市自然資報〔2022〕108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批複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城東鎮經濟聯合總社,上坑經濟聯合社,葵上村老屋經濟合作社,蓮塘村中心屋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46.1972公頃(耕地2.3315公頃、園地5.2927公頃、林地37.0461公頃、其他農用地1.5269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未利用地8.7586公頃,以上合計54.9558公頃集體土地一並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上述土地(合計54.9558公頃)經完善征收手續後依照規劃安排作為梅州市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同意上報的補充耕地方案。對應核銷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確認信息編號:440000202112315576),已落實占補平衡。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業主管部門及時完善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的,不得進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征地批後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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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0日